甘肃省建设工程质检员、检测员等管理工作细则

2020-03-02 23:44: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五类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行为,实现对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的通知》(甘建人[200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查、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检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技术资料信息收集、填记、分类、整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员是指检测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见证员是指监理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检测抽样见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取样员是指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抽取检测样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质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的通知》(甘建人[2006]7号),负责全省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岗位职业道德;

(二)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和见证员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取样员具有高中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

(三)年龄在18—60岁(检测员年龄可延长至65岁)之间;

(四)企业正式职工或聘用合同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人员。

第八条 凡符合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岗位合格证书的培训和考核,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岗位合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复印件)。

第九条 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质检员、资料员和检测员统一配发岗位资格专用章,用于对技术资料和报告的审核签章。 第十条 外省进甘从事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应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到本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或参加我省相应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质检员、资料员、检测员、见证员和取样员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三)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参加新标准、新规范及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一)持证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岗位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由企业交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注册地监督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审核,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基本条件者,签署同意意见并报省安质局办理延期手续;

(三)省安质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核,并组织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在原岗位合格证书上签章延期或换发新的岗位合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

第十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仅限证书所在单位使用。

(一)证书持有者调离原单位,调离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必须填写岗位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新单位聘用合同到省安质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书持有者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必须由证书持有者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单位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到省安质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超龄或离开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将证书交回省安质局注销。 第十四条 岗位合格证书遗失,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30日内到省安质局办理补证手续。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材料(一式一份);

(二)原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第十五条 省安质局将建立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岗位合格证书发放、变更、吊销、注销和对相关人员处理等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可随时进入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吊销岗位合格证书等处罚。

(一)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引起安全质量事故的;

(二)伪造假资料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未参加三年一次的考核及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岗位合格证书的;

(五)违反岗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安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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