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论文

2020-03-03 23:06: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已使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为现实。近几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汽车已成为一种时尚。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显示,截止2003年1月底,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达到191.4万辆,其中私家车120.9万辆,注册驾驶员已突破300万人。机动车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诸多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机动车道及违章占道驾驶是导致事故的5大主要原因。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陪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陪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对于每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保险与理陪工作者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汽车工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特别是2003年以后,轿车大踏步地进入家庭,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使得汽车及其相关产业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与汽车相关的评估行为也越来越多,如新车的性价比评估;旧汽车的交易、典当、置押评估;汽车保险中的风险评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评估;事故汽车的损失评估等。

新汽车评估通过介绍汽车主要辅助功能与价格的关系,阐述了汽车价格的构成、影响汽车价格的因素、汽车价格体系、新汽车的定价目标、新汽车的定价方法、新汽车的定价策略和新汽车的评估方法与步骤。

旧汽车评估介绍了旧汽车的手续检查、汽车技术状况鉴定、旧汽车评估方法的选择与成新率的确定,并论述了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评估旧汽车。

汽车查勘定损介绍碰撞损失评估,以乘用车为例,首先介绍汽车型号的确定,其次阐述主要碰撞损伤的诊断与测量、常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以及损失项目、工时、涂饰费用、材料价格、修复价值和残值的确定,最后说明查勘定损的方法与步骤。

本文着重介绍了汽车保险的概述、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汽车碰撞损失评估、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技术分析等主要内容。

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对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技术的研究不够透彻,望大家多予指点。

1 汽车保险概述

1.1 汽车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这里的汽车包括常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汽车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 标的出险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因为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员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② 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动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③ 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④ 责任与无陪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汽车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陪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陪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1.2 汽车保险的发展

1.2.1 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与现代机动车辆保险不同的是,在汽车保险的初期是以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主险的,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撞损失等风险。

① 汽车保险的起源

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窗体顶端窗体底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② 汽车保险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汽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1.2.2 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① 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② 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办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为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相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后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③ 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 我国汽车保险的种类

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保险业务。它不仅是运输工具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也是整个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来源。在各国非寿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财产保险中属于第一大险种。

汽车保险的主要险种:

① 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② 附加险:盗抢险,玻璃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

③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④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保险人责任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⑤ 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⑥ 风挡玻璃单独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单独破裂或破碎,风挡玻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⑦ 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辆因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以及因运载货物自身起火原因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⑧ 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4 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流程大体相近,大致经历保险投保,包括保户填写投保单,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包括核保、出具保单,出具保费的收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续保等环节。

1.4.1 保险投保

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条款种类繁多,价格不同,因此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 合理选择保险公司

② 合理选择代理人

③ 了解机动车保险内容

④ 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⑤ 购买汽车保险的其他注意事项:

(1)对保险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

(2)实告知义务

(3)购买汽车保险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并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

(4)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5)投诉

1.4.2 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提供合理的保险方案

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应从加大产品的内涵、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入手,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完善的保险方案。

① 保险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的原则 :是指保险方案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于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充分和专业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对于风险的了解和认识制定相应的保险保障方案,目的是通过保险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2)公平合理的原则:是指保险人或代理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贯彻公平合理的精神。

(3)充分披露的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方案的过程中应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义务的有关要求,将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可能对于投保人不利影响的规定,要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

② 制定保险方案前的调查工作

(1)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

(2)了解企业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和用途,了解车况、驾驶员素质情况、运输对象、车辆管理部门等;

(3)了解企业车辆管理的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的目标、对于安全管理的投保人、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往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分类等;

(4)了解企业以往的投保情况,包括承保公司、投保险种、投保的金额、保险期限和陪付率等情况;

(5)了解企业投保的动机,防止逆向投保和道德风险。

③ 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保险人情况;

(2) 投保标的风险评估;

(3) 保险方案的总体建议;

(4) 保险条款以及解释;

(5) 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限额的确定;

(6) 免赔额以及适用情况;

(7) 赔偿处理程序以及要求;

(8) 服务体系以及承诺;

(9) 相关附件。

1.4.3 保险承保

① 填写投保单

② 核保

③ 接受业务

④ 缮制单证

1.4.4 保险理陪

保险理陪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过程。保险理陪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保险理陪的程序如下:

① 接受损失通知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有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② 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当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内、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请求赔偿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等。

③ 进行损失检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损害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④ 陪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过核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当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

1.5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汽车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按此协议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致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我国汽车的保险种类包括常规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和工程车等特种汽车保险。汽车保险主要承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

汽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范围极为广泛,凡是汽车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租人、承包人等都可以成为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我国驻外人员和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公司、组织等也可向我国保险公司投保汽车保险。

② 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根据我国汽车保险的实践来看,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常规汽车(客车、货车、轿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特种车辆,诸如起重车、油罐车、消防车、救护车等。

汽车要成为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取得和占有,且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还必须配备持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

作为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机动车辆应当是一个整体,即由发动机、底盘、车身、轮胎、电气设备组成的整车及其必备零配件。脱离车体的其他财产,如燃料、物料、非车辆必备用品等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③ 汽车保险合同的险别范围

汽车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特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汽车司机人身意外伤害险、乘客意外伤害责任险、装卸工意外伤害责任险、摩托车盗窃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由投保人一并投保,或单独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2 汽车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

2.1 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知识

在现实工作中可以感知,汽车查勘员对交通事故的准确鉴定,以及坚持迅速认真查勘现场。一方面可以体现保险公司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经营理念;另一方面可以发现部分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隐情。如无证驾车肇事后请有驾证的人员假冒、非保险责任事故伪造第一现场、保险车辆未进行及时审验后出险后补、第三者致害损失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的再索赔、保险车辆严重超高、超重、超载所致的损失、保险车辆受损后的恶意损失再扩大等。

掌握了第一手精确资料,就能去伪存真,化解各类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坚持全天候第一时间认真查勘,既有益于公司品牌、效益的发展,又有益于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每个基层汽车保险理赔一线人员必须坚持不懈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汽车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涉及到多学科知识,说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必须广泛地跨学科集中收集相关知识。图2-1概括了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的基本知识体系。

碰撞力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各种力学的基本概念、术语、牛顿三大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动量守恒定律、有效碰撞速度、相对碰撞速度、反弹系数、摩擦系数、塑性变形等定义,以及必须加深对作为碰撞物体的汽车特性的理解。

碰撞力学

人体工程学

汽车构造特性

汽车运动特性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

图2-1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学基本知识体系

汽车运动特性的基本知识,主要应加深对加速、制动、转向等汽车的运动,以及控制机械故障的原理、实验知识(实际经验)的理解。

在车辆构造特性的基本知识中,车身作为碰撞物体的特性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必须根据车身的损坏状况逆推出碰撞事故的产生过程,完成这些工作,还需要材料力学、破坏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人体工程学的基本知识重点在于分析视觉、知觉反应时间,打瞌睡、酒后驾车、人体的耐冲击性等知识,以明确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

2.2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①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②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③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3 交通事故的鉴定与查勘技术

2.3.1 交通事故鉴定概述

① 交通事故鉴定的意义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汽车和非汽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条例的行为,过失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对于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汽车保险理赔人员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鉴定书一般格式如下:

科学鉴定的目的主要是向事故处理人员、理赔员或法官及律师说明科学解释的程序,为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鉴定书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易于有机地把握相关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时,要通俗易懂地解释其意思。叙述要文理清晰,避免杂乱无章。

对于复杂的问题,在“鉴定经过”章节的开始要说明鉴定程序。在“考证内容”一节中要对证据中的重要资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对事故形态进行考证分析与推理计算。可以充分利用图表、图形和照片加深对事故过程及形态的认识,某些场合还可以利用模型和录像。

2.3.2 交通事故鉴定内容

① 交通事故鉴定的内容主要有:

(1)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2)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3)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4)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5)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6)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7)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8)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9)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10) 驾驶人是谁;

(11) 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12)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13)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14) 交通信号灯状态;

(15)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16)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17)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18) 碰撞的顺序(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19) 证言的真伪;

(20)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21) 引发事故的诱因。

② 汽车交通事故的形态

绝大部分的汽车交通事故是碰撞事故。如图2-2所示,把碰撞事故分为4个阶段,则更加容易理解。第一个阶段是碰撞发生前事故车辆的运动状态以及操纵车辆的驾驶人的动作。在这一阶段,往往由于驾驶人的错觉、判断错误、反应迟钝,或者车辆及道路环境的异常等原因而引起碰撞事故。

碰撞发生前车辆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动作

碰撞

碰撞后的车辆

及乘车人和运动

车辆损坏

乘车人受伤

路面痕迹

(原因) (结果)

图2-2 发生碰撞的4个阶段

③ 汽车碰撞的特点

(1) 车辆之间相互交换运动能量的现象;

(2) 相互挤压,通过车身的损坏(塑性变形)来消耗一部分运动能量的现象;

(3) 部分相互损坏(塑性变形),而另一部分相互排斥(反弹、弹性变形)的现象;

(4) 在进行运动能量交换的同时,有时还会将一部分运动能量转换为角运动的现象。因此,发生碰撞事故的车辆不仅存在平移运动,有时还伴随有旋转运动;

(5) 由于惯性作用, 乘车人与车辆之间会产生相对运动。这就是所谓的二次碰撞,即乘车人受伤的原因;

(6) 碰撞现象一般发生在0.1~0.2s极端的瞬间。

在碰撞中未消耗掉的能量则通过碰撞后车辆和乘车人的运动,以摩擦功的形式消耗掉。碰撞后的运动时间通常为数秒,整个碰撞过程几乎是人力无法左右的纯物理现象,这使得车辆碰撞事故的科学鉴定具有极高的客观性。碰撞和碰撞后的运动结果主要是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受伤、路面痕迹(胎痕、车身的擦痕、路面上的散落物)等。

查勘员对车辆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就是根据这一事故的“结果”,即车辆的损坏和乘车人的伤害程度、路面痕迹等(同时参考目击者的证言),对照自然规律、汽车运动特性、结构特点、人体工程学等准确地再现碰撞现象。然后追溯、推定构成事故“原因”的碰撞发生前的车辆运动状态与乘车人的动作。

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这些物理现象一定会遵循以牛顿的三大定律为首的物理定律而产生和发展,因此,只要正确地记录碰撞的结果,就能够完全正确地反推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所以说,车辆交通事故鉴定具有较高的实证性。

2.4 事故现场查勘的要求和工作内容

2.4.1 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与事故有关的车、人、物遗留下的同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证物所占有的空间。现场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时间、地点、人、车、物5个要素,他们的相互关系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① 原始现场,是指发生事故后至现场查勘前,没有发生人为或自然破坏,仍然保持着发生事故后的原始状态的现场。这类现场的现场取证价值最大,它能较真实地反映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② 变动现场,是指发生事故后至现场查勘前,由于受到了人为或自然原因的破坏,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这类现场给查勘带来种种不利因素,由于现场证物遭到破坏,不能全部反映事故的全过程,给事故分析带来困难。

③ 出现变动现场的原因:

(1) 为抢救伤者或排除险情而变动了现场的原始位置;

(2) 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车,肇事后因任务需要驶离现场;

(3) 过往车辆和行人及现场围观群众;

(4) 自然原因(刮风、下雨、下雪、日晒等);

(5) 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的事故,需及时排除交通堵塞而移动肇事车辆及相关证物;

(6) 伪造和破坏现场。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或进行保险诈骗,对现场进行破坏和伪造。这类现场事故状态不合常理,不符合客观规律;

(7) 恢复现场。恢复现场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上述变动现场,根据现场分析、证人指认,将变动现场恢复到原始现场状态;二是原始现场撤除后,因案情需要,根据原始现场记录图、照片和查勘记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

2.4.2 事故现场查勘范围与组织

现场查勘是一项细致、繁琐又复杂的工作。因此,在查勘前必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查勘的范围、顺序和重点,拟定查勘方案,按确定的顺序和步骤展开查勘。

现场查勘范围根据事故类型而定。查勘人员到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保护人员了解事故情况,现场有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和范围,必要时根据当事人和证明人的记忆恢复现场。

对于现场范围比较小,肇事车辆和证物痕迹比较集中的现场,以肇事车辆为中心由内向外展开查勘。

对于肇事车辆和证物痕迹比较分散的现场,查勘顺序要灵活掌握。以重要部位和可能遭受破坏的部位为重点进行查勘,也可以由外围向中心进行,逐步缩小查勘范围;对于面大距离长的现场,可分片逐段进行查勘。

在现场查勘或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中,当遇到认定痕迹或事故原因有异议时,在关键问题上意见无法统一时,应通过现场实验进行科学考察。

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根据现场情况,由现场指挥人员统一部署,布置现场警戒;维护交通秩序,预防现场交通堵塞;保护现场;组织救护交通事故伤员,组织现

场抢险。

2.5 现场查勘与鉴别

现场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现场查勘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现场查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5.1 现场查勘的意义

① 现场查勘是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交通事故立案、调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4项程序;现场查勘是刑事诉讼第

1、2道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对现场、肇事车辆、物品、人员损伤、道路痕迹等进行现场调查。

② 现场查勘是保险赔付的基础工作对于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赔付问题,只有通过第一现场的查勘才能确定事故的真伪、事故原因及事故态势,确定赔付的基本依据和确认是否为骗保案件。

③ 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的起点和基础工作只有通过严格细致的现场查勘,才能正确揭示事故的产生、发展过程。

通过对现场各种物证痕迹等物理现象的分析研究,发现与事故有关联的逐项内在因素。也只有通过周密的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访问证明人等调查活动,才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有了正确的判断,就能正确认定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④ 现场查勘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措施证据是查明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

车辆交通事故是一种纯物理现象,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引起现场内客观事物的变化,在现场留下痕迹物证。因此,对现场进行细致地、反复地查勘,把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证加以认定和提取,经过检验与核实就成为事故分析的第一证据。

⑤ 现场查勘是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重要环节现场是交通事故行为的客观反应。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引起现场各种交通要素的变化,留下痕迹和物品。通过现场查勘取得的各种痕迹证物等证据,是分析案情、揭露逃逸人的特征、侦破逃逸案件的重要依据。

2.5.2 现场查勘的目的

① 确定事故的性质

通过客观、细致地现场查勘证明案件是刑事性质的交通事故,还是普通单纯的交通事故,是否为骗保而伪造事故,对事故进行划分和提供处理依据。

② 查明事故情节及要素

通过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对事故经过进行分析调查,查明事故的主要情节和交通违法因素。

③ 确认事故原因

通过对现场周围环境、道路条件的查勘,可以了解道路、视距、视野、地形、地物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影响;通过对当事人和证明人的询问和调查,可以确认当事人双方违反窗体顶端交通法规的主观因素。

2.5.3 现场查勘的要求

① 及时迅速

现场查勘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要抓住案发不久、痕迹比较清晰、证据未遭破坏、证明人记忆犹新的特点,取得证据。反之,到案不及时,就可能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使现场遭到破坏,给查勘工作带来困难。所以,事故发生后查勘人员要用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

② 细致完备

现场查勘是事故处理程序的基础工作。现场查勘一定要做到细致完备、有序,查勘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发现那些明显的痕迹证物,而且,特别要注意发现那些与案件有关的不明显的痕迹证物。切忌走马观花、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以免由于一些意想不到的过失使事故变成复杂化,使事故处理陷于困境。

③ 客观全面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客观、科学的态度,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查勘结论,要尽力防止和避免出现错误的查勘结果。

④ 遵守法定程序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规定。要爱护公私财物,尊重被讯问、访问人的权利,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

2.5.4 现场查勘的组织实施

现场查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很强且繁琐细致的工作。尤其对于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查勘工作量大,需要的时间长,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有些情况要现场处理。因此,现场查勘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强有力的临场指挥,使查勘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避免杂乱无章。交通事故的现场查勘由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单方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独立查勘、处理。

2.5.5 现场查勘组织的注意事项

① 迅速赶赴现场;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赴现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划定现场范围,实施保护,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现场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 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对事故性质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否则,将会使查勘工作陷于被动。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听取

先期到达有关人员的汇报,亲自巡视、查看现场状况,确定查勘重点,布置各项查勘工作。对重要痕迹物证,要亲自查验,鉴别真伪与可靠程度,掌握第一手资料。

③ 兼顾统筹、全面安排。

(1)合理布置查勘力量,特别是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在分配工作任务时,要注意发挥工作人员的特长,因人制宜、新老搭配,提高查勘取证的效率和质量。

(2)重点痕迹过细查勘;

尽管现场查勘的工作内容很多,但对重点痕迹的查勘、对痕迹形成的认定、收集人证物证、现场查勘记录4项工作不得有误。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因果关系、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

(3)掌握进度,协调工作;

现场查勘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痕迹查勘与摄影录像、测绘现场图之间要彼此照应,相互协调。否则就会彼此干扰,影响工作的完整性。指挥员要协调各组的工作进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现场查勘工作顺利进行。

(4)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当遇到某些紧急情况时,应当机立断,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查勘工作的连续性。例如,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一旦掌握基本证据,即可立即采取措施,对肇事车辆进行堵截。

(5)组织现场汇报。

查勘结束后,应召开现场工作报告会,听取各项调查汇报,查验查勘记录和现场记录图是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要求。发现漏洞和差错,及时复查和补充。若需安排现场实验,另选时间和地点进行。

2.6 交通事故的查勘技巧

2.6.1 事故车辆痕迹的种类与形态

机动车辆意外事故按其发生者之间的关系,通常分为车与车事故、车与人事故、车辆自身事故及其他事故四类。各类事故现场既有其共同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就保险事故中常见的事故车辆痕迹而言,包括以下类型:

① 轮胎行驶印痕;

它是车轮在转动过程中遗留在路面上的痕迹,直接反映出轮胎在路面行驶的位置,并显示着车轮本身的外部花纹特征。

② 刹车印痕;

它是车辆紧急制动时,车轮与路面摩擦而形成的炭黑拖印,通常用于判断车速。一般情况下,车速越快,刹车印痕的距离就越长。刹车印痕的长度还与不同类型的车辆、不同的路面及车速密切相关。同一路面、同一类型车辆的装运量不同,其刹车印痕的长度也不同。

③ 路面擦划痕迹;

它是车体和有关零部件断裂、脱落后,在路面擦划而形成的痕迹。通常有线条状、刻划状、犁沟状、间断的点状等形态。

④ 车体痕迹;

它是事故车辆与其他车辆、物体等发生碰撞、刮擦、颠覆后,在车体上形成的印迹。例如,车辆某一部位被撞击后有较规则的几何物体,则说明被撞物体的强度大于车体撞击部位,被撞击物体也常留有车体撞击点的附着物痕迹。

⑤ 附着物痕迹。

它是指车辆碰撞或倾覆时,遗留在车体和地面上的各种附着物。通常包括金属碎片、玻璃渣、油滴、木屑、油漆、毛发、血迹、人体组织、随身物品、纤维、掉落货物等。

2.6.2 事故车辆现场痕迹的勘验技巧

车辆痕迹的勘验与事故现场关系密切。在事故现场的痕迹勘验中,应根据现场的不同特点,灵活选用以下查勘方法。

① 沿车辆行驶路线查勘法;

凡事故发生的现场尚未破坏,且痕迹较清楚时,可采用此法循着行驶印痕逐段查勘,收集物证。

② 从事故中心点向外查勘法;

此法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小,痕迹物较集中,且事故中心较明确的现场。查勘人员到事故现场中心(即接触点)后,可逐一向现场四周查勘,以全面核实了解案情。

③ 由外围向中心查勘法。即从事故现场四周向事故中心逐步收缩查勘的方法。

④ 分片分段查勘法。

适用于现场范围大或伪造的现场,可将其分为若干片或段,然后再逐一勘验。

另外,还应主动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准确判断及划分事故责任,公正合理地处理好车险赔案。

2.7 交通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

查勘员在进行汽车交通事故科学鉴定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 坚持中立性;

在交通事故鉴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出现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已屡见不鲜。当然,真理只有一个,两个鉴定书中必定有一个是错误的。错误的鉴定结果一般分为结论前提型(先入为主型)和错觉型两种。

导致结论前提型鉴定的原因和理由是鉴定人按照鉴定委托方所希望的结论,适当地捏造和杜撰。大多数情况是受经济或人情的束缚,经济和人情像一根看不见的线,间接地、紧紧地支配着鉴定人的行为。

错觉型鉴定是一种非恶意的、无意的错误鉴定。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细致谨慎,按要求进行科学鉴定。

② 做到通俗易懂;

鉴定书要作为证据用于事故处理、理赔处理,甚至法庭诉讼。在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普遍不熟悉科学鉴定中所使用的科学概念、定律、技术术语等。因此,鉴定书的撰写应尽可能简明扼要,不要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使外行人也能读懂。将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论证部分作为附录,还可适当地添加一些图表、照片、图形、录像等,这样更有助于加深感性认识。

③ 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保证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的客观性,最重要的是不受事件的细节所束缚,要完整地观察事故的全貌。不要过分拘泥于事故的部分细节,不要拘泥于某一特定的证据或理论设定假说。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④ 避免先入为主;

这是在强行做出结论前提型鉴定时的常用手段。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清楚所作的考证过程与提交的结论之间的关联性,依靠考证的条理性与来龙去脉让相关人员弄清楚鉴定的结论。

⑤ 避免使用夸大其词的逻辑推理;

这也是在强行做出结论前提型鉴定时常见的方法。在鉴定时明显夸大损伤的程度,故意忽略难以掩盖的明显损伤的例证,以特定的不确切的证言或风闻为依据,故意展开故事情节,并围绕这些因素进行各种求证,来解释其理论的正确性。这种方法在事故鉴定中有极大的危害性。

⑥ 从多种角度观察、论证;

事故鉴定的证据主要分为证明碰撞及碰撞发生前的运动、碰撞发生后的运动状况的物证和证人的证言两种。实际上,碰撞发生前的运动状态与碰撞过程及碰撞后的运动状态紧密相关,各种状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力学计算按时间序列追溯推定。因此,交通事故这一物理现象可以依据大量可靠的证据从多方面、多角度查证。

⑦ 鉴定结论必须充分考虑采样数据的误差;

当通过实验室来处理交通事故鉴定问题时,因与外界存在着各种可控条件的误差,会使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误差。

⑧ 着眼于关键证据。

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往往是某一关键证据决定着鉴定结论的真伪。

3 汽车保险定损技术

随着汽车的普及,汽车由于意外事故而损坏的情况日益增多。按理说,只要买了保险,这些损坏汽车的修理费用,在经过了交通部门的处理后,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许多车主在实际的事故处理与保险索赔过程中,却遇到了由于各家汽车损失评估机构对汽车损失评估结果的不一致而带来的难题。因此深入的了解掌握汽车定损技术,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机动车辆是一种风险大、事故率高的保险标的。其定损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技术性也很强。因此,在“以修复为主的原则”下,认真做好定损工作,不仅有利于明辨责任、公正理赔,也有利于识破假案、打击不法骗赔、控制经营风险,进而优化车险经营环境,更好地维护保险双方的经济利益。

3.1 汽车型号的确定

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要求汽车型号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数等。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汽车型号包括三部分:

首部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中部由四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代表该车的类型,第三位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

车辆类别代表数字如下:

载货汽车1,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越野汽车2,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自卸汽车3,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牵引汽车4,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专用汽车5,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客车6,以汽车总长度标注(单位:毫米);

轿车7,以汽车排气量标注(单位:升);

半挂车9,以汽车总质量标注(单位:吨)。

第四位代表产品的序号。有些车在四位数字后还有一些字母,这些字母是生产厂家自己可以确定的。最后一位数字0代表的是第一代产品,而数字l代表的是第二代产品。

3.2 完善法律机制、建立定损标准体系

利用政府资源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是每个行业和企业都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都有明确规定,唯独缺少了对保险公估的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汽车保险公估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显得可有可无,仅仅成为以调解为主、鉴定为辅的中介机构。又因为其公估业务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因此影响了保险公估的公信力。

所以在我国汽车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针对我国市场化经济程度不高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保监会为汽车保险公估业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着力于完善与汽车保险公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并与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代理法等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资格取得之规定相协调。确立汽车保险公估公司的特许地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否则随着我国加入 WTO保险业对外开放,大批的外国汽车保险公估机构将逐渐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公估市场如果保监会不加大扶持国内公估业发展的力度,将来我国汽车公估业可能的格局是外资公司会垄断技术、经验要求相对较高的高端市场,而国内公估公司只能在技术、经验相对较低的市场执业。

建立规范的定损标准体系有利于解决长期汽车定损行业的混乱。保监会应加快对汽车保险公估价格标准的制定,尽快同汽车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维修公司协商,组成专家人员编写统一定损标准体系。在标准面前,充分体现了公估公司的公正、公平、透明,从而促进汽车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3.3 碰撞损伤的诊断

要准确地评估好一辆事故汽车,就要对其碰撞受损情况做出准确的诊断,就是说,要确切地评估出汽车受损的严重程度、范围及受损部件。确定完这些之后,才能制定维修工艺,确定维修方案。一辆没有经过诊断的汽车会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新的损伤情况,这样,必然会造成修理工艺及方案的改变,从而造成修理成本的改变。由于需要控制修理成本,则往往会造成修理质量的不尽人意,甚至留下质量隐患。对碰撞做出准确的诊

断是衡量一名汽车评估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

通常,一般的汽车评估人员对碰撞部位直接造成的零部件损伤都能做出诊断,但是这些损伤对于与其相关联零部件的影响以及发生在碰撞部位附近的损伤常常会被疏忽。因此对于现代汽车,较大的碰撞损伤只用目测来鉴定是不够的,还必须借用相应的工具及仪器设备来鉴定汽车的损伤。

3.3.1 汽车碰撞损伤鉴定的安全事项

① 在查勘碰撞受损的汽车之前,先要查看汽车上是否有破碎的玻璃棱边,以及是否有锋利的刀状和锯齿状金属边角,为安全起见,最好对危险的部位做上安全警示,或进行处理。

② 如果有汽油泄露的气味,切忌使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对于事故较大时,为保证汽车的安全,可考虑断蓄电池电源。

③ 如果有机油或齿轮油泄露,注意当心滑倒。

④ 在检验电器设备状态时,注意不要造成新的设备和零部件的损伤。如车窗玻璃升降器,在车门变形的情况下检验电动车窗升降功能时,切忌盲目升降车窗玻璃。

⑤ 应在光线良好的场所进行碰撞诊断,如果损伤涉及底盘件或需在车身下进行细致检查时,务必使用汽车升降机,以保证评估人员的安全。

3.3.2 汽车碰撞损伤鉴定的基本步骤

① 了解车身结构的类型;

② 以目测确定碰撞部位;

③ 以目测确定碰撞的方向及碰撞力大小,并检查可能有的损伤;

④ 确定损伤是否限制在车身范围内,是否还包含功能部件或零配件(如车轮、悬架、发动机及附件等);

⑤ 沿着碰撞路线系统地检查部件的损伤,直到没有任何损伤痕迹的位置。例如,立柱的损伤可以通过检查门的配合状况来确定;

⑥ 测量汽车的主要零部件,通过比较维修手册车身尺寸图表上的标定尺寸和实际汽车的尺寸来确定汽车车身产生的变形量;

⑦ 用适当的工具或仪器检查悬架和整个车身的损伤情况。

3.3.3 汽车碰撞损伤程度的确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碰撞部位能够显示出结构变形或者断裂的迹象。用肉眼进行检查时,要离开汽车一段距离对其进行总体观察,从碰撞的部位估计受损范围的大小及方向,判断碰撞如何扩散;再查看汽车是否有扭转、弯曲变形,设法确定出损伤的部位以及所有的损伤是否都是由同一起事故引起的。

碰撞力沿着车身扩散,使汽车的许多部位发生变形。碰撞力具有穿过车身坚固部位抵达并损坏薄弱部件,最终扩散并深入至车身薄弱部位(碰撞力在此形成应力集中)。

3.4 碰撞损伤项目的确定

3.4.1 损失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次序

1) 前保险杠及附件

2) 前护栅及附件

3) 前照灯及角灯

4) 散热器框架

5) 冷凝器及制冷系统

6) 散热器及附件

7) 发动机室盖及附件

8) 前翼子板及附件

9) 前纵梁及悬架座

10) 车轮

11) 前悬架系统及相关部件

12) 传动轴及附件

13) 转向操纵系统

14) 发动机附件

15) 发动机及蓄电池

16) 前风挡玻璃及附件

17) 刮水器系统

18) A柱及饰件、前围、暖风系统、集雨栅等

19) 仪表台及中央操纵饰件

20) 车门及饰件(前门(后视镜)、后门及饰件等)

21) 前座椅及附件、安全带

22) 侧车身、B柱及饰件、门槛及饰件等

23) 车身底板

24) 车顶及内外饰件(落水槽及饰条、车顶(指外金属件)、顶棚(指内饰)、天窗等)

25) 后风窗玻璃及附件(后风窗玻璃、后风窗玻璃饰条等)

26) 后翼子板及饰件(后三角窗、后悬架座等)

27) 后搁板及饰件(后搁板及饰件、高位制动灯等)

28) 后桥及后悬架

29) 后部底板、后纵梁及附件

30) 行李箱盖及附件

31) 后围及铭牌

32) 尾灯

33) 后保险杠及附件

注:根据车辆受损情况,可以从前到后,也可以从后到前逐项确定

3.4.2 更换项目的确定

一般地,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可归纳为以下四种:

① 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如灯具的严重损毁;

② 工艺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

工艺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主要有胶贴的各种饰条;如胶贴的风挡玻璃饰条、胶贴的门饰条、胶贴的翼子板饰条等。这往往在保险汽车评估中产生争议,专业汽车评估人员要向保险人说明这一点。

③ 安全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件;

安全上不可修复使用的零部件是指那些对汽车安全起重要作用的零部件。例如,行驶系统中的车桥、悬架;转向系统中的所有零部件,如方向横拉杆的弯曲变形等;制动系统中的所有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受到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后,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基本上都不允许再使用。

④ 无修复价值的零件;

无修复价值的零件是指从经济上讲不具备修复价值的零件,即那些修复价值接近或超过零部件原价值的零部件。

⑤ 拆装项目的确定。

有些零部件或总成并没有损伤,但是更换、修复、检验其他零部件时需要拆下该零部件或总成。

拆装项目的确定要求汽车评估人员对被评估汽车的结构非常清楚,对汽车修理工艺了如指掌。在对被评估汽车拆装项目的确定有疑问时,可查阅相关的维修手册和零部件目录。

3.4.3 修理项目的确定

在现行的汽车损失评估(各地的价格认证中心)以及绝大多数汽车保险条款中,受损汽车在零部件的修理方式上仍以修复为主,所以当工艺上、安全上允许,具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应尽量修复。

3.4.4 待查项目的确定

在车险查勘定损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零件,用肉眼和经验一时无法判断其是否受损、是否达到需要更换的程度,甚至在车辆未修复前,就单独某零件用仪器都无法确定(除制造厂外)。例如,转向节、悬架臂、副梁等,这些零件在我们的定损工作中时常被列为“待查项目”,这些“待查项目”在车辆修理完工后大都成了更换项目。“待查项目”到底有多少确实需要更换?又确实换了多少?这里到底有多少道德风险?这个问题始终困扰保险公司的理赔定损人员。

3.5 材料价格、修复价值和残值

3.5.1 更换材料价格的确定

汽配市场一个零配件有多种价格,如何采价也是困扰汽车评估业的一大难题。根据评估学原理以及保险学原理,评估的基准点应以出险时间为评估基准时,以出险地为评估基准地,以重置成本法为评估基本方法,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一种价格。专业机动车保险公股公司都有自己的采价和报价系统,如美国Mitchell国际公司、德国DEKRA公司以及我国杭州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参考资料研究中心、北京的精友公司等。材料的采价和报价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一组专业人员或者是一个专业公司来完成,如各种专业的汽配报价公司。

注意,由于我国不允许经销旧汽车配件,因此材料价格不得使用旧汽车配件价格。3.5.2 汽车修复价值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辆损坏的汽车都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到事故以前甚至和新车一样的状况,但是,这样往往是不经济或无意义的。

① 汽车现值或称实际价值

汽车均有一定的寿命,按旧汽车评估方法可评估出事故前被评估汽车的价值,此时的汽车价值为被评估汽车现值或称实际价值。

虽然事故前的状况已不存在,但是有经验的评估人员还是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出被评估汽车的现值。汽车现值还可以通过相关资料及信息查询后对被评估汽车进行修正。

汽车现值或称实际价值不等同于汽车的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这是保险人员时常犯的错误。汽车现值或称实际价值有可能高于或低于汽车的年限折旧后的价值。

推定全损

虽然被评估汽车还有一定的价值,当其修复价值已达到或者超过其现值(实际价值),则被评估汽车为推定全损。

② 修复价值

当被评估汽车达到全损或推定全损,则被评估汽车已无修复价值。

当碰撞造成被评估汽车损失较大时,都必须对被评估汽车的修复价值进行评定,这是一名专业汽车评估人员必须做的工作,否则评估报告很容易引起保险索赔纠纷,因为它违反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汽车损失评估与旧汽车评估不可分割的重要原因之一。

3.5.3 汽车损失残值的确定

在保险车辆损失评估时经常要确定更换件的残值,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规定残值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当保险公司与保险人或修理厂协商残值价格大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效率和减少赔付,常常会做一些让步。实际操作中残值大多数折归了修理厂,评估实务中残值的实际价值通常高于评估单上的残值价值。

当损失较大的事故,更换也较多,委托人为保险公司时,常会要求确定残值,残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步:

① 更换项目清单;

② 将更换的旧件分类;

③ 估定各类旧件的重量;

④ 根据旧材料价格行情确定残值。

结 论

本论文对我国汽车保险的查勘定损技术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如下的成绩和效果:

(1) 总体介绍了汽车保险的概况及其发展历史,从而对汽车保险有一个全局的认识和了解。

(2) 对汽车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确认,明确造成事故原因。

(3) 对汽车交通事故中车损的确认分析。

(4) 在作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对定损技术进行了全面剖析。

但是,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本论文仍存在以下有待完善的方面:如水淹、自燃、倾覆的定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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