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020-03-04 00:30: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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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最新劳动法全文资料下载

第十三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

序列二十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精讲: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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