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

2020-03-02 02:55: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一)概念与特征

辩护人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称为辩护词.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辩护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可指定可不指定的问题。

辩护词的特征是:

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2.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

3.辩护对象是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而不是法庭组成人员。

(二)意义与作用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上作出辩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民主制度,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使法庭得以“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4.辩护人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协助人民法院划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辩护的几个原则

1.辩护人不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从严、从重或加重的处理意见,也不应该对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辩护人作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发言,说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话,则必然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有可能中途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2.辩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对被告人提出过高的或者非法的辩护要求,应当严词拒绝。

3.辩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站在忠于事实,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不能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4.辩护,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入除丁调查事实、列举证 据,论证事实的真实性以外,着重以被告人的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为被告人寻找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论据,而不能以自己的感想或个人的看法作为论据。

(四)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条中所说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就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五)内容和写法

1.序言部分-

(1)标题,写:“辩护词”或“关于XXX(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2)称呼,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审判长、审判虽”。这要根据法庭组成人员情况确定。

(2)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及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这一段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人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或者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X款的规定,我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XXX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这就表明了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合法身份,是受被告人委托的,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说明了自己的任务是为某某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说明这两点以后,接下去就说明自己在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写法是:“在开庭前,我X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勘查了现场等。”这一段,根据实际情况叙述,进行过哪些调查活动,就写明哪些活动。

(4)表示对本案总的看法。在说明合法身份、任务和出庭前的活动以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作出概括性的评论,说明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之间在对案情看法上存在的根本分歧,据以引出下文。

2.理由部分

(1)从认定事实方面提出问题

①提出反证,否定被指控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时,应当首先从否定事实人手。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如果否定了全部事实,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否定了部分事实,其结果,亦会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指出事实不能认定。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在提出充分理由加以论证的基础上,指出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其结果,同样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入无罪。因为。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他没有责任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尽管被告人犯罪的嫌疑十分重大,但是,只要控告一方和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而处以刑罚。必须了解: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否定和指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尽管同样会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果,但是,两者的含义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说明被告人的问题已被彻底弄清楚了,证明被告人并无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说事实还不清楚,一时 无法搜集到更多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还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意味着今后只要控诉一方或者司法机关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重新追诉。

(2)从确定案情性质方面提出问题。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对被告人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的,例如把故意伤害致死指控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猥亵行为指控为强奸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强奸等等,则应引证有关法律条款对照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确认案情性质不当。这样,既可帮助法院避免定罪量刑上的偏差,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从案件情节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是从犯或胁从犯,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或立功,或者是非后果轻微,或者是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如果控诉一方回避了这些问题.必须引证有关法律条软,予以提出,如果控诉方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已经提到,但是企图否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则要深入进行分析论证,据理予以驳诉。

(4)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犯罪确属客观原因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如被害人本身负有一定责任的;或者是屑干“多因一果”,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属于意外事件的等等,都要予以提出,据理争辩。

(5)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提出问题。被告人在历史上如果一贯表现较好,说明其本质不坏,失足不久,如果罪行较轻,而坦白交代态度又好,还表示坚决悔改的,说明他有认罪悔改的诚意,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提请法庭考虑给予免除刑罚处罚.

(6)从政治形势方面提出问题。当时当地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好转,和被告人犯同样罪行的案件很少,这类罪犯不是重点打击对象,而被告人作案的影响不大 时,则可据此提请法庭考虑从宽处理。

(7)无可辩护的怎么办?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甚至于有的案件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辩护之处;有的 在辩护人刚刚入席时,旁听群众就表示反感,而辩护人依法却又必须履行职责,这是应该慎重和正确对待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一般的是首先实事求是地承认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定性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如果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旁听群众深感义愤,辩护人也要适当地表示一下自己的正义感,譬如说一些“被告人XXX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使得旁听席上的群众深感义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之类的话,以稳定听众的情绪,消除其对辩护人的对立情绪;但是,要掌握分寸,这类话不能说得过多,更不能说过头,以免使自己变成控诉一方。接着,可以从辩护制度的意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说明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不仅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法庭提供“兼听则明”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协助法庭查清事实。辩护人也是站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他并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绝不会强词夺理,无理辩三分。作了这些法制宣传性的发言之后,使听众懂得辩护的意义和作用,消除那种认为辩护人专为罪犯讲话的错误认识。在这个基础上,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方面的理由,听众就比较容易接受了。当然,如果实在没有什么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也不应该硬性拼凑。

例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栾XX强奸杀人一案,栾 连杀袁XX及其婆母两人,将袁XX砍了29刀,并将袁的两个小孩砍成重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律师出庭辩护时,旁听群众哗然,说“对这样的被告人还有什么辩护的!?”后来,辩护律师在发言中,先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同情。其次,实事求是地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接着,向听众宣传辩护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辩护人说:“该案被告人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尽管这足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但是,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提清法庭对这一点予以注意.”旁听群众对本案律师的辩护给予了好评。

3.结论部分

对辩护发言作出总结,引出结论。结论一般要对法庭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即;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处罚还是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至此,正文即告结束。

4.署名

书面辩护词的最后,由辩护人署名,并写明年月日。

(六)写作要求

1.正确掌握辩论的方式方法

(1)要找准辩护的题目.这不外乎从起诉书或自诉状的论点、论据或论证(论证,即说明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方面,找出突破口,进行反驳。突破口要批准,要做到沦点集中,理由充分,所作出的辩护发言,力求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如果辩护内容立论不准,理由不充分,就容易被对方的答辩所推翻。

(2)要善于运用驳论的方法。驳论方法,有归谬法、反证法和解释概念法。归谬法,也叫导向荒谬,即把对方的论点加以引申,导致出极为荒谬的结论,有时具有讽刺意味。例如,1936年伪江苏省高等法院审判邹韬奋、史良等七君子一案时,伪检察官说:“共产党主张抗日,你们也主张抗日,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韬奋在辩护中严词驳斥说;“共产党吃饭,你们也要吃饭,那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弄得伪检察官瞳目结舌,哑口无言。反证法,即从相反的方面提出证据材料和理由,用以驳倒对方.解释概念法,即对方对某一问题的含义理解不正确,所下的定义或所说的概念与实际事物:不符时,则可对这一事物的概念,采取分析或对比的办法,作出正确的解释,指出对方理解错误的所在,以推翻对方的论点。

(3)要注意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多样的变换辩论力式。

①观点明确,直接辩驳。对于控诉方某些显然站不住脚的问题,而自己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足以将其驳倒时,就一针见血地提出反驳,毫不退让。

②肯定一点,否定其余。控诉—方所说的某些问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对此,在反驳的方法上就需要婉转一些,不要直接予以反驳,可以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法,或者叫做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的方法。就是先承认对方所说的有—定道理.适当地消除对方的对立情绪,然后在后面做文章,从多方面分析证明对方所说话的问题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

③柔中有刚、刚柔并用,把柔和刚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运用,以取得同一效果。所谓柔,就是在辩论中,要求语言柔和,不要以行家里手自居,趾高气扬、声色俱厉,尤其不要轻易说对方外行、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指责对方“极左”。所谓刚,就是在原则问题上,要坚持,要争辩,要制胜。所以,在辩护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因柔而获胜。

④沉着冷静,慎重出战。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要沉着冷静,在得势时,不可忘乎所以,轻视对方,自以为才华盖世,善辩能言,失利时不要心慌胆怯,瞠目结舌,觉得自巳当众出丑,情绪沮丧,仍然要认真地。冷静地思考问题,不能说出没有把握的辩护言词,更不能为争面子,情绪激动而出言不逊。

2.要符合辩护词的语体要求。论点既要符合政策法律精神,又要为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所证实,不能脱离具体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而空发议论。明代著名学者吴纳在《文章辩体序说》中引用先儒的话说:“文章以体制为先,精工次之。失其体制,虽浮声切响,抽黄对白,极其精工,不可谓之文矣。”德国大诗人歌德,取得律师资格后,办理过20余起案件。歌德富有才华,无可置疑,但他办理第一起案件所写的《辩护词》,由于不符合《辩护词》的语体要求,显得空洞无力。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啊,如果喋喋不休和自负竟能预先决定明智的法院的判决,而大胆和愚蠢竟能推翻已经得到的证明的真理。„„简直很难相信,对方居然敢向公共政策提出这样的文件,它们不过是无限的仇恨和最下流的谩骂的热情下产生的„„啊!在最无耻的谎言、最不知节制的仇恨和最肮脏的诽滂的角逐中受孕的丑陋而发育不全的低能儿„„。”歌德在进行这样的辩护时,听席中不时发出嗤笑声,法官们相视而笑,摇着头。这段话,就是用空洞的形容词堆砌起来的,没有实际内容,这就叫空发议论。

3.说理部分,用词要贴切。不夸大,不缩小,要精练概括,不能强词夺理。 用词贴切,就是要求用词准确,尤其要防止产生用词不当的现象。例如有的说“现场上留下的苹果核与死者胃内的苹果皮完全一致”,这就是用词不当.只能说“现场留下的苹果核与死者胃内的苹果皮属于同一品种”。此外,还要反对形容描绘、冗长罗嗦,要以理服人。

4.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加以曲解。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带有片面性,有的是牵强附会,还有的是曲解条文的含义等等。如我国刑法中的放火、投毒、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抢劫等罪中,都包括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把致人死亡笼统地说成是故意杀人,这就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有的把盗窃1000余元的案件,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自属牵强附会。以上这些现象都是不对的,必须注意避免发生。

5.切忌夸夸其谈,否则不能使人信服,甚至会得到相反的结果。还要注意不要逞‘英雄”,更不能对控诉一方搞突然袭击。

6.篇幅不宜太长。文字要力求适当,防止题目太大,篇幅太长,讲得太远。日本检察官对前首相田中角荣的起诉书长达50多万字,而律师的辩护词却长达80多万字。这在我国是不可取的。附:

辩护词格式

关于XXX(姓名)XX(案由)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

在出庭前,我研究了XXX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X次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占有大量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确定性质不当,或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等)。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

——年——月——日

范例

郑XX非法行医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接受X县人民法院的指定,经被告人同意,做被告入郑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责任是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X县人民检察院 (1979)锦检诉字第50号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地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又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郑X犯有非法行医、骗取钱财、致入死亡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被告人是不是非法行医? 我认为非法行医的概念应该是:不具有医生身份,而以给人治病为常业,并以其收入作为生活唯一的或主要的来源,甚至索取高额报酬,或者使用某些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捞取钱财。而本案被告人给人治病完全利用工余时间,不带有常业性质,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被告人从1964年至1979年的15年间,约给30名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平均每年只治疗两名患者,这完全证明了他行医的业余性质。被告人常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从不游手好闲。在其大队召集的群众座谈会上,参加者一致认为;被告人“在劳动上表现很好,品质也很好,服从领导,干啥象啥”。群众的客观反映,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人为什么要给病人治病?被告人参军5年,有一年多的时间先后两次接受了部队关于卫生医疗方面的专业训练,其余三年多时间担任部队的医护人员。复员后,乡邻们知道他在部队从事过卫生医疗工作,利用居住较近的方便条件,找他看病。被告人是在目前我国农村医务人员不足,水平不高,农民群众就医治病有很多困难的情况下,为满足乡邻的要求,用针灸方法开始给精神病患者治病的。

被告人不具有医生身份,给人治病的行为,是坏事还是好事?被告人自幼年时代起,从家庭到学校,到部队,到社会,始终在爱祖国、爱人民、学习雷锋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等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和熏陶下。特别是被告人从部队复员时才35岁,正是大有抱负的时候,他认为为群众解除疾苦和沉重的精神负担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被告人的这种精神和行为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和鼓励。 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仍然没能摆脱落后的状态,较之发达国家医生投人口比较的标准差距很大。被告人用从部队学到的医疗知识,利用业务的时间给患者治病,实际上是对国家医疗力量不足的一种补充。事实上在过去和现在,农村粗通或精通某种专业医疗知识而没有医生身份的人给人治病的现象,始终存在。很多人都知道,罗瑞卿同志生前曾患过腿部瘫痪症,一些著名医师和专家没能给治好,而恰恰是福建一个山村没有医生身份,不是正式从事医生职业的土医生给治好的,周总理知道后还特地嘱托罗瑞卿同志转告福建省的领导人,要认真帮助那个人总结、整理经验,用来为人民的健康造福。很显然,并非不具有医生身份的人从事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我国的法令和法律,对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买假药和巫婆神汉骗取钱财的行为都加以禁止,绳之以法。对在医疗上有一技之长能够给人治病的行为,却不见有限制和惩罚的明文规定.这反映了我国民族的传统和社会现实。因为我们民族医药的遗产,几千年源远流长,分散于全国,应该发掘、搜集,页不能象对巫婆、神汉那样进行限制。是否非法,不在于行医,而在于行医的目的和行为效果,即有无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被告人的行为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无图财目的,如果对其施行惩罚,在客观上等于把发扬社会主义精神的行为,看成我们国家法律要施行惩罚的行为,这岂不成了笑话。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被告人是否有骗取钱财的行为呢?事实证明,没有。

被告人在15年间,共接受报酬230元左右,还有猪肉、几瓶酒、糕点等礼物.这是事实,但不是骗取,因为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图财的目的。参加群众座谈会的群众都承认:“他从来治病没要过钱,谁找都去,不要报酬,不收人情。”但有些患者的病被治愈,名声也随着越传越远。有的患者的住处距他家又很远,走路需要一定的时间,白给治病,过意不去,就主动给他几个钱,作为报酬。给他,他就收下,不给,也不伸手要。给钱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没治好,给了钱;有的治好了没给钱。报酬多少也不—样,刘XX的病治好了,请被告吃了三顿饭。陈X顺的妻子1975年地震吓成了精神病,治好了,送给他两瓶酒、五斤花生米和两包蛋糕.马X然的妻子患精神病16年,治好了,耽误5天工,只送他两瓶酒。李XX的儿子医治半个月没治好,又接到被告家中医治,给10元;陈X珍,朱X友、刘X志的妻子和刘X明等人,全是被告治愈的患者,都没给任何报酬,被告也没有索取。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对待报酬的态度是:给,就收;不给,不要,既无标准,也不计较。投有丝毫骗取的行为。15年中,30人次左右所得报酬,减去往返途中的花费,占用了200天以上的工日,年平均10天左右,月平均只有6至7角。被告人没有图财的目的,没用过骗钱的手段,所得的报酬又如此微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完全与事实不符。

还有一点是不可忽略的,被告人的家庭生活贫困。7口之家,母亲年老,子女幼小,靠他一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生产队的分值很低,从生活上看,他迫切地需要钱财,而且对他来说来钱之路又很容易。如果治好—名精神病患者,以治好为前提,索取100元作为报酬,这个数目,—般地说,患者的亲属有能力负担也乐意接受,而被告人却没有这样做。有好几名患者彻底治愈,分文没给,也未索要。这不是社会主义精神和难能可贵的品质吗?公诉人对被告人关于骗取钱财的认定,是毫无根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三)王××的死亡,被告人是否负有责任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任何责任。

王XX的死亡,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王XX因服用瓜蒂中毒,致使吐泻不止,引起中毒休克,导致循环系统麻痹而死亡。”王××并没有吐泻不止,更没有休克,送往医院之前,神志清醒,还有语言表达的能力(和邻居妇女有过对话),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告人经过自 试和五个病例都证明服用瓜蒂无中毒反应,不致中毒。又经调查证实;朱X友、吴x兰和邢X儒等服了瓜蒂后病情有明显减轻,有的治愈了,却未见中毒。

王XX和上述五个病例所不同之处足:前5人都听从被告人的嘱咐,在服药12小时后,才吃了少量容易消化的食物。而王XX的亲属却不听医嘱,在被告人服药后8个小时左右给患者吃了盒罐头和水果等食物,医疗实践证明,王XX的死亡是违反医嘱造成的结果。

用中药瓜蒂治疗精神病患者,是《农村医疗手册》中记载的。虽然王XX的身体比较健康,被告人仍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在常规用量中采取了最低量。被告人开方,王XX的亲属由药店购买服用,是不可能中毒的。如果处方错误,卫生行政部门也必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全国禁止使用。因此认定应用此方造成患者中毒死亡,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我认为王XX的死亡是不听医嘱禁忌所致,被告人毫无责任。

(四)被告人是否有罪,我认为被告人无罪。

除上述论据外,还因为被告人给患者治病的态度极为谨慎和负责。表现有亲自煎药,观察喝药,仔细观察吐出的液物,亲自守候看护,坚持到深夜两点等等.这充分表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既谈不上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我国的法律既不容纳“主观归罪”的论点,也不容纳“客观归罪”的论点。定罪科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王XX的死亡,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的结果,犯罪构成并不具备,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犯罪构成,不仅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原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罪及无辜的本质特征。

被告人郑XX在处境困难的情况下,置家庭贫困于不顾,积极钻研,以经济,简便的针灸方法治疗精神分裂症,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经过调查的17件病例中,治愈者9人,治愈率达53%;明显减轻者3人,病情没有发展者5人。这一结果表明,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四化”建设。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违背人情常理。

根据上述理由,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XXX

19XX年X月X日

(本案被告人已经审理宣告无罪。这份辩护词写得理由充分。但也有不足之处,一是关于非法行医的概念前后矛盾;二是在文字上,有些地方欠通顺,有的不够明确。)

[范例二]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盗窃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李X,查阅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卷宗材料,和李X的父亲进行了接触,并且到李X的原工作单位作了调查访问,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对被告人李X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和情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

第一,李X和钱XX从1986年8月至11月中旬,三个月内共同盗窃三次,共盗碍现金一千元左右(按单位报案数统计为1036.70元,但单位说是大概数,如省公路XX厂报案说被盗596.70元,就说是大概数,见公安预审卷第104页。按被告人的供认为915元外加一些零钱,两者相差不远),粮票四百余斤,计算器一个。盗窃时间不算很长,次数也不算多,窃得财物数额尚非巨大。 第二,从两被告人退赃情况看,现已退出赃款411元,粮票544.5斤和计算器一部。退出的赃款物已近半数,按起诉书认定盗窃粮票400余斤算,还多退了粮票。

第三,李X有认罪悔改的诚意,在刚被拘留时,他便立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多次预审中,每次都毫无保留地作出了交代。认罪态度是好的。从他给家庭所写的信件,以及在预审中所表示的态度来看,他已感觉到一失足成千古恨,认识到犯了盗窃罪的可耻,感到对不起父亲,对不起单位领导的培养教育,决心痛改前非。

第四,看一个人的本质如何,不能孤立地只看他的一时一事,必须看他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被告人李X于1979年底参军,1980年度在部队曾被评为一级技术能手,部队曾发给他荣誉证,给他的评语是:“认真学习,钻研军事技术,在战术演习和实弹射击中圆满完成任务,各科成绩均为优秀。”说明他过去表现是好的,还是—个有上进心的青年。由此看来,对他有必要立足于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五,从两被告人的表现和作案情况来看,把李X列为第—被告人是不合适的。其一,共同盗窃,不能认定李X为主。当然,盗窃所得赃物都存放在李X处。这是因为钱XX和家中人住在一起,而李X单独住一间房子,有便于隐藏赃物的地利。李X比钱XX多花赃款百余元。但这次退赃,除李X多退出80余元外,退赃中还有40元是为钱XX单独盗窃而退给X X农药厂商店的。这样,两被告人的花费便大体相等了。其二,从犯罪行为过程来说盗窃某处,有些是李X提出来的,而撬窗入室却是钱XX先动手的,难以区分主次。其三,从作案次数看,钱XX除和李X共同盗窃三次外,还单独盗窃过两次。尤其是在共同作案之前,钱XX就有过盗窃行为,其罪行较李x为重。其四,从情节看,XX路振出所在1985年11月16日扣审钱XX时,17日李X就知道了这—情况,但李X并未出走,而是在18号早晨,由钱XX找李X—道离家出走的。其五,从两被告人的历来表现看,钱XX曾因打架被拘留,又曾因辱骂派出所人员被罚款。综上五点,总的看来,钱XX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其情节,都甚于李X。

第六,被告人李X原单位党委意见,对李X要求着重给予教育,给予出路,尽量给于从宽处理。这是值得认真加以考虑的。

第七,李x本呈在职的青年工人,如果在法律上处理重了,他的公职将不能保留,如果将工作弄丢了,今后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将成为社会的寄生虫,仍将是社会上的不安全因素,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不久前,《中国法制报》登了一篇文章提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注意配合和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是很必要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在盗窃的犯罪道路上走得还不远, 盗窃次数不多,所得赃款数额不算巨大,具有认罪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请法庭考虑从宽予以判处短刑,并于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

XX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1986年元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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