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号操作办法最新

2020-03-01 21:02: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安市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程序

(一)截至2011年10月24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超龄人员)审核程序

1、新纳入人员审核认定

①新纳入的人员,应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相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认定,并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包含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对于原始材料找不全,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附件一),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经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对经公

1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由单位加盖公章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审(附件二)。

个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③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携带《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三)、《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件四)、《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附件五),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具体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区(县)级及以下企业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后由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局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④经认定的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携带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三)、《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件四)、《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附件五),并填写《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超龄人员)参保审核情况表》(附件六),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2、已办理养老补贴人员纳入审核认定

①由本人向原负责办理养老补贴的单位(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等)提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不愿一次性补缴);

②由原负责办理养老补贴的单位携带《西安市已享受养老补贴人员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附件七)、《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及《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个人档案材料及原办理养老补贴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体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区(县)级及以下企业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后由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局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③经认定的人员,由单位携带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西安市已享受养老补贴人员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填写《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超龄人员)参保审核情况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3、原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档案托管人员审核认定

①由本人向相应的档案托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②由档案托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档案材料进行前期审核,对原始档案资料齐全的,由托管机构携带《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及《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申请、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体为市级托管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区(县)级托管机构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初审后由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局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③经认定的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携带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表》,填写《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超龄人员)参保审核情况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并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④对于档案托管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原始档案不全的,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新纳入人员审核程序办理。

(二)截至2011年10月24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未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1、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认定,并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包含明确的原始档案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对于原始材料不全的,按陕人社发

[2011]145号文件规定报审。

2、由原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填写《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未超龄人员)参保审核情况表》(附件八),《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号文件)补缴审批表》(附件九),并携带申请人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符合参保补费条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将个人档案托管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员,由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限

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工作经历证明表》

2、《公示报告》

3、《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4、《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

5、《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退休审批

表》

6、《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超龄人员)

参保审核情况表》

7、《西安市已享受养老补贴人员申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8、《西安市贯彻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未超龄人

员)参保审核情况表》

9、《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5号文

件)补缴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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