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管理制度

2020-03-03 07:05: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力系统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明确电力系统管理职责,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于公司供配电系统包括电力对外转供各单位的系统管理。 2 职责和工作要求

2.1 全公司电力系统实行一级管理,一级管理职能单位为机动车间,工程装备部为业务主管单位。

2.2 工程装备部负责监督全公司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组织供配电系统的检查和对事故实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管理,并负责全公司电力系统大、中修项目的审核和实施管理。负责计划用电,电力消耗定额审核,新增用电设备审核,签订供电协议。

2.3 机动车间负责对公司所辖范围的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日常维护和大中修及技改项目实施管理。 3 管理权限划分

3.1 全公司的总降、区域变电所、供电高压架空线路、线杆、高压电缆线路及电缆沟、电缆井、配电室由机动车间负责管理。

3.2 转供给外单位的高低压线路,以用户受电隔离开关与线路连接处为分界线,分界线以上由机动车间管理,分界线以下由用户管理。 4 高压供配电系统的管理规定

4.1 一般情况下不准在高压架空线路下建造房屋或进行吊车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规定房屋顶端与高压线距离必须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4.2 电杆上不准系绳搭棚,距离电杆两米范围内,不准堆放重物和可燃物,不准挖掘动土,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 线路上,不准任意攀登、接线。严禁向线路抛掷金属等任何物件。 4.4 凡设有标桩的地下电缆线路、电缆沟、电缆井及其三米范围内,不准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严禁动土。 4.5 每年春季,机动车间检查高压架空线路并报工程装备部,工程装备部组织对高压架空线路沿线树枝进行整理修砍,以确保安全供电。

4.6 高压线路及设备遭受损坏时,区域单位或发现人应立即向调度汇报。 4.7 各变、配电所必须有专人管理,值班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后可上岗。 4.8 110kV变电站、10kV配电所必须有以下内容的记录:操作运行记录;设备变更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

4.9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电力系统相关规章制度,由机动车间起草,工程装备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 低压供配电系统的管理规定 5.1 对电机烧损考核规定

5.1.1 按电机容量分类考核规定如下: 5.1.1.1 15KW以下电机烧损,考核50-100元; 5.1.1.2 15KW-30KW电机烧损,考核100-200元; 5.1.1.3 30KW-110KW电机烧损,考核200-400元; 5.1.1.4 110KW以上电机烧损,考核400-600元。

5.1.2 各车间要加强对电机检查和维护;若出现有异常的轴端盖温度偏高、电机本身温升过快、响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点检人员或专业人员,到现场给予确认,并及时处理,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烧损电机按分类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5.1.3 点检员或维护人员故障处理不及时,造成电机烧损,考核20-100元。 5.1.4 各车间按设备包机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考核到人,未按要求做到,扣50元/次。

5.1.5 30KW以上电机烧损由工程装备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通报分析情况。 5.1.6 点检员要定期检查电机运行情况,建立电机润滑、故障以及送修电机台帐;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1.7 电机热继电器必须由专业点检员调整,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修改;否则,烧损电机按分类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5.1.8 高压电机烧损以事故分析会意见进行考核。 5.2 照明系统的管理分工 5.2.1 凡是生产区域路灯干线线路、线杆及公共变压器、广告灯由机动车间负责维护管理。

5.2.2 各单位专用的照明线路,线杆和变压器属机动车间维护管理。

5.2.3 严禁直接通过总开关的合闸、分闸来控制照明灯的开、停。违反此条考核相关车间、部门50元。

5.2.4 必须通过各分开关的合闸、分闸来控制照明灯的开、停。违反此条考核相关车间、部门50元。

5.2.5 各照明灯必须按需要进行开、停。违反此条考核相关车间、部门50-200元。

5.2.6 对部分工段如确需无人工作时开启照明,应先报生产部批准,再报装备部备案(有多回路的尽量开1个回路)。违反此条考核相关车间、部门50元。 5.2.7 路灯及广告字照明为时控,由机动车间按季节进行调整。路灯的底脚螺栓应每年维护保养一次。违反此条考核机动车间50元。 6 变电所新建、大修、改造投入运行前的管理规定

6.1 凡大修、改造或新建变电所,投入运行前一个月,项目部须将相关图纸资料送交机动车间。

6.2 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继电保护定值须经机动车间校核后方可投入运行。

6.3 变电所送电前,施工单位应填写变配电设备送电申请书,并经项目部按有关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送电。

6.4 工程项目中由外单位施工的变电所,应由项目部收集继电保护整定值、高压电气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交机动车间备案。 7 继电保护、电气试验及电度表的管理

7.1 全公司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电气预防性试验,归口机动车间实施管理。 7.2 全公司所有的继电保护,电度表等一经校验,整定、封装后,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变更、拆封。

7.3 如需要改变继电保护的方式或整定值时,机动车间向工程装备部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经批准后由机动车间实施。

7.4 为确保全公司电力设备安全运行,执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制度。预防性试验由机动车间提出申请,其试验周期如下: 7.5.1 高压电机、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缆线路等设备,预防性试验1-3年一次。

7.5.2 继电保护、电气仪表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总降、变电所每年一次。 7.5.3 防雷装置、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由机动车间统一试验,各单位积极配合,全部试验完后交书面试验报告一式二份(工程装备部、机动车间各存一份),试验不合格按要求整改。防雷接地由工程装备部联系气象局防雷中心检测。 7.5.4 高压操作工具的橡皮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笔、高压操作棒半年检测一次,由工程装备部联系有资质单位检测。

7.5.5 变电器油取样试验,重点设备每年一次,一般设备1~3年一次。 8 电力系统的检修

8.1 机动车间每年10月底前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停电检修计划,经生产质量部统一平衡后报公司审批,由工程装备部组织各生产单位并协调检修计划的实施。 8.2 检修完毕,机动车间及时向装备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8.3 电力设备一般性检修,由机动车间安排计划,工程装备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9 电力负荷管理

9.1.1 为保证电力正常供应,如遇特殊情况(电力系统事故等),机动车间电气负责人有权会同生产部平衡和调整电力负荷,各车间必须全力配合执行。 9.1.2 禁止在全公司高、低压供电干线上任意接线。

9.1.3 增添用电设备,首先应向工程装备部申报用电指标(含增加设备容量、负荷、电量),经批准后由机动车间监督实施。

9.1.4 凡本公司因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施工单位必须事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安装临时线供电,并装表计量收取施工单位电费。 9.1.5 凡外单位在本公司高低压系统接线用电,事前必须向工程装备部提出用电申请报告,并征得机动车间同意,按公司能源管理有关规定办妥手续,方可接线用电。对私自接线者,按公司有关能源规定处理。

9.1.6 全公司生产、生活用电的电量计量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9.1.7 凡技改工程涉及到有关电力增容,供电方案必须征得机动车间同意,并送交装备部批准。 10 电力调度管理 10.1 全公司总降及二级变电所受电开关、联络开关、电压互感器及转供开关的停送电,统一由机动车间电调指挥操作。

10.2 各变电所的开关编号,必须按设计图纸的命名统一编号,并醒目标记在各开关柜上。

10.3 凡属机动车间电调权限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一律按电力调度命令执行,严禁擅自操作。调度命令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10.3.1 正常情况倒闸操作,填写“操作票”,严格按顺序操作。 10.3.2 事故倒闸操作,可由电调“口头命令”操作,并做好完整记录。 10.4 凡电力调度指挥的操作,由当班电工按电力调度下达的命令依顺序进行操作,并遵循“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原则。

10.5 各变电所在完成电力调度的操作任务后,应立即向电调汇报执行操作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与电调取得联系,听候处理意见。

10.6 各车间如发生高压事故或保护跳闸,须立即报告调度和电调,对隐瞒不报,造成事故处理的延误或扩大,将追究当事人和事故单位领导的责任。

10.7 有两路受电电源的变电所,其受电开关和分段开关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电调因系统需要倒闸时,值班电工必须按命令执行,无理拒绝执行而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8 各单位变电所高压设备需要检修时,必须由检修单位专业电气人员填写工作票,经电调签字、值班电工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完工后立即办理完工手续。未填工作票就开始检修而造成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10.9 各变电所如遇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值班电工可不经电力调度直接停电操作,或采取其它措施,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电力调度报告其原因和处理经过。

11 电力系统用电监察的管理

11.1 工程装备部每年负责组织一次对全公司高低压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检查,并负责组织对隐患的整改。

11.2 机动车间应积极配合工程装备部组织的检查,并负责电力系统日常用电监察的管理。

11.3 各用电单位协助电力系统用电监察的工作,并负责本单位隐患的整改。 11.4 凡违反本标准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中断电力供应等事故者,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12 报告和记录表式

电力系统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电力系统

飞机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先进事迹

电力系统可靠性

铁路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演讲稿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工作总结_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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