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追究制

2020-03-02 14:47: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失职追究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对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规定,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效能告诫,并把效能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挂钩。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予即时办理、超过承诺服务期限、不按限时办结又不说明原因和办事时限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2、首问责任人未尽职的;

3、不按规定进行否定报备的;

4、管理服务中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纪律且被投诉查实的;

5、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6、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7、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8、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妨害机关效能建设的。

效能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实施。经效能告诫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局党组给予诫勉教育及至党政纪处理。效能告诫记录在案,并进入个人廉政档案。被告诫人对效能告诫不服,可以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违法执法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所在股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机关各股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股室集体效能告诫。

1、对所属股室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

2、在查处所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的; 3、股室整体违反行政效能监察各项制度规定的。

四、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开展效能建设,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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