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20-03-03 02:57: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教育教学管理 学生管理 教职工管理 财务、资产、后勤 安全管理 学校与社会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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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确保学校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简称为柳州市二职校。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学校网址:http://www.daodoc.com。

第三条 学校是由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以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柳州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学校根据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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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与评估。

第五条 办学宗旨:培养“厚德精技、求真尚美”的实用型技能人才和应用型高校新生。

办学目标:服务区域经济 成就师生梦想

育人誓言: 成功从这里启航 校训: 德能启功 金石道成

校风: 志趣领航 学贵致精 教风: 德艺垂范 启慧怀远 学风: 德能并举 知行合一

第六条 校歌、校徽:《我们从这里启航》、第七条 学校根据柳州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交通运输类、加工制造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教育类、体育与健身类、文化艺术类、旅游服务类、财经商贸类、信息技术类九大类专业。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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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后勤、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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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总支,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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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行政办公会议制度。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学校校(党)办主任。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必要时可由校长授权副校长召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具有最后决定权。校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由校长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校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即校务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校长提议或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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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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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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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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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校级基层组织,在学校党总支与柳州市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教育、团结和带领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参与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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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党政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反映青年的意愿和呼声;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班子会议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学校实行校级、各专业部二级管理机制。学校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成效。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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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实行全员德育管理模式,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培养学生健全自信人格,培育勇于进取精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价教学质量。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人文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常规等教学文件。维护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任何班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工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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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企深度合作 工学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企业、行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教研组。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院校专家、企业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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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选用和征订上级规定的教材;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征订由教研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工作用语用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开展“民族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年举办校园运动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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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咨询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第四十条 学校不断丰富活动育人的教育特色,开展文化艺术、就业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及创新、创意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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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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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的免补和资助政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学生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社团管理规章制度。学生社团活动归口校团委管理,教务处协助。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取得参加我校培训资格的人员即为我校学员。学校依法保护学员学习的权利,保障学员相应的利益。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作为学员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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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分为实名编聘任和非实名编聘用两种性质,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四大类。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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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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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文化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必须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按国家、省市规定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班主任带头人工作室为引领,建立专职班主任德育工作队伍,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师德师风水平。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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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绩效考核的内容是教师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在立德育人、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学生就业、课堂教学、专业实践、教育研究、教师培训、专业发展、学校管理等方面的实绩。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绩效考核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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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学校(专业部)二级财政管理制度,激发二级管理单位教育教学运营活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全年收支,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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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保卫机制,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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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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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学校育人工作,同社会合作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种教育基地,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发挥优秀毕业生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审议,校务行政会议审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议,由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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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报柳州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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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进出校门管理规定

柳州鹿寨职业教育中心章程

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排查第二职业通知

阳谷第二职业中专学校团委

茂名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举办“追梦青春,季忆留夏”毕业汇演

禁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责任书

《柳州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
柳州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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