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管理办法

2020-03-03 07:29: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管理制度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细则

为了实现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以合作方式成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管理制度。

1、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和阻碍公司发展的事情。

2、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能、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增强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3、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6、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对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任何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招标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详情参见《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及相关制度。 第三章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设立和程序

1、为了有效发挥总公司的优势,充分利用总公司现已有的资格和经营条件和即将完善的资格和经营条件以及总下属咨询公司、设计院、环评公司资质条件,组建全国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设计、环境评估、贸易为一体的国内外连锁经营上下互动企业体系,逐步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总公司决定在条件成熟的省,以一级分公司为管理中心,在各省级城市、地级城市设立二级分公司,县级城市或县设立三级办事处(包括项目部)。总公司直接设立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由总公司管理。利用一级分公司资源成立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原则上由一级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一级分公司必须提供已在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条件支持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当地开展招标业务。

2、合作方式设立的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实行责任承包制,由总公司授权承包人(负责人)负责经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相关事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成立初期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时机运行成熟后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由一级分公司代为管理。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经营范围为总公司现已具备有资格经营的项目和即将申请获批的经营项目,并且在国家法律允许经营范围内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

2、分公司初建阶段可设招标部、造价咨询部、综合管理部等两个经营部门一个管理部门,根据以后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可以增减。

3、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总公司的派遣机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通过总公司授权后方可进行。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成立初或者成立后,总公司授权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负责人(总经理)具体负责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项目联系、洽谈、制订合同草稿、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等相关事宜,但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对外签发的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由总公司签署,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没有权力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和有法律责任的文件,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联络商谈的任何类项目,项目经理起草好合同草稿后、会同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签署意见的合同评审表一同提交总公司企业管理部或一级分公司(提交一级分公司审核后,应提交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后,签字盖章寄回二级分公司或办事处执行。如果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未能向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请示,擅自签署各类合同和有法律责任的文件,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发现或给总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及隐瞒不报带来经济损失的,总公司追究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由一级分公司代为管理的,同时也要追究一级分公司管理不善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4、所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须递交总公司存档,若有与总公司规章制度冲突的,以总公司规章制度为准,董事会特批的除外。 第五章所有员工的录用程序 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根据国家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聘用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其聘用方式和人员的管理方式按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所有人员档案信息必须送交总公司备案。在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聘用的所有员工必须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社保等保障费用。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财务统一由总公司财务进行管理;相关技术文件的审核、技术指导、业务帮助等由总公司或协调一级分公司给予协助处理。

第六章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1、所有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以及其他有资格招标的项目等项目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范和相关法规,并严格按总公司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经营,所有运作程序必须符合要求,并认真听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备案和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

2、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损害总公司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总公司除追究所在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目标任务考核和风险管理

根据总公司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制定每个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须最低完成的目标经营销售任务的内部承包合同,确定年度完成合同额和各类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收入比例和承包方式:

1、固定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二级分公司,年上缴固定管理费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今后每年逐步提高任务额,但每年提高任务额最高不超过20%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最终60万元平顶。

2、按项目比例上交管理费方式的二级分公司,承包期内上交金额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25%(扣税后)上交总公司。年内累计上交额最低不能少于35万元人民币。当二级分公司承包期内完成年内累计最低上交额35万元时,其后继续承揽项目的具体上交比例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15%上交总公司,否则,下一年承包方式将转为固定上交管理费方式。。

3、固定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三级办事处,年上缴固定管理费金额不能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今后每年逐步提高任务额,但每年提高任务额最高不超过20%范围内综合分析确定,最终40万元平顶。

4、按项目比例上缴管理费方式的三级办事处,承包期内上交金额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25%(扣税后)上交总公司。年内累计上交额最低不能少于25万元人民币。当分公司承包期内完成年内累计最低上交额25万元时,其后继续承揽项目的具体上交比例按照每个项目总收入(包括委托代理服务费或中标服务费收入及标书收入、其他收入)总额的15%上交总公司,否则,下一年承包方式将转为固定上交管理费方式。。

新成立的分公司第一年适当优惠上缴管理费比例,具体以内部承包合同为准。

5、关于风险抵押金。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设立初,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负责人与总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后,二级分公司注册登记之前上缴总公司最少20万元人民币;三级办事处注册登记之前上缴总公司最少15万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金,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每年完成目标任务额的情况下,在双方解除合作承包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能完成年目标任务额,或者存在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况,使用风险抵押金补充损失或缺额部分,对于违法违规等原因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抵押金不够补充损失的,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负责偿还不足部分损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与总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交纳了保证金,但由于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原因分公司没有注册成功,经总公司核实确认后,已交纳的保证金退还给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人)。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

1、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承包后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实行独立经营,建立独立帐目,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组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支出由承包人负责。总公司不承担任何经费支出。

3、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对外签订合同的所有合同经营销售收入,其中二级分公司有独立的直接进入该二级分公司账户内,其他没有独立账户的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的直接进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银行帐户内,一级分公司对外开票的款项,扣除营业税税款和上缴的管理费用部分后打入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或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内;如总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的款项,扣除营业税税款和上缴的管理费用部分后打入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内,该款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有权支配,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设银行账户的,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应得款项提供相关报销票据后,直接从一级分公司或总公司财务领取现金。

4、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总公司授权开立银行账户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财务帐套进行财务核算,次月5日之前按总公司要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向总公司上报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必须无条件接受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对其财务的指导和审计。

4.1、帐簿设置必须依照总公司要求进行设置。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4.

2、科目设置和归集必须依照总公司要求进行设置。 4.3、帐务处理必须依照总公司帐务处理标准进行核算。

4.4、对外报表必须按总公司的报表要求进行填报和审核。严禁编报虚假财务报表,不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

4.5、税后利润分配须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 4.

6、帐簿、科目设置;帐务处理标准;各种报表格式由总公司统一制订下发。

5、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银行账户必须经过总公司批准方能开立;只准在总公司网银系统内开立基本存款户,不得开立其他账户。

7、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根据业务类型向总公司上交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完成任务内的上缴具体比例如下:

7.1各类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按签订工程代理合同收代理费和标书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5%)上缴总公司。

7.2完成任务后的具体上缴比例如下:所有招标代理根据签订代理合同收代理费和标书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五(15%)上缴总公司。

7.3 如果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贸易业务,根据每批业务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核定比例。

7.4使用其他总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资格的造价咨询、工程咨询、设计、环评等项目经营过程中,根据当时项目情况单独进行协商上缴比例或总公司另外指定的政策规定实施。

8、上交的方式及时间:按项目上缴管理费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每个项目招标完成时一次性上交总公司或每个季度末汇总本季度已完城的项目收入金额,一次性上缴总公司,固定方式上缴管理费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以承包合同内容及时间上缴。

9、关于按项目上缴管理费的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项目合同时,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上下浮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20%,上下浮动超过20%的项目,分公司、办事处书面请示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10、如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能承揽项目,而没有具体操作和技术能力的,由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负责操作和提供技术等承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承揽项目扣除交通费、项目直接费用后的纯利润部分70%归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30%归总公司业务操作部门或一级分公司。

第九章招标投标押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招标代理或其他经营活动中需向对方收取的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定金等和在招标代理或经营业务完成后向对方返还的暂存资金以下统称押金、保证金。为加强招标代理过程中的押金和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公司对外的信誉。规定如下:

1、凡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收取押金、保证金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招标标书规定的文件约定金额收取,同时向对方开具收据。收据详细写明对方单位、收款日期、资金用途、针对项目(合同)及合同编号、收款人、交款人等明细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因业务需要不能当场开具收据的,由经办人负责沟通,事后向对方补开收据。禁止经办人员私自向对方开具收条代替收据。如却因业务紧急经办人不得不向对方打收条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出具。并将收条复印件交财务备案。

3、经办人员应在收到保证金当天将款项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当天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天办理的,应于第二天及时办理。

4、收到保证金财务部门必须按收据记帐联将押金、保证金如实入账,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押金、保证金。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以现金形式留存。

5、押金、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填写押金、保证金退还申请,详细写明退还单位、所针对项目(合同)、退还理由、金额、经办人等明细,经财务负责人、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保证金交款人领取。

6、押金、保证金的交款人应将我方开具的收据原件退还我公司,方能领取押金、保证金。

7、如对方不退还收据原件的,应向我方开具收据,详细注明金额、日期、收款人及收到款项是针对我方开具的号码为xxx收据等明细,方能退换。

8、如我方开具收条的,必须将原件退回,并由我方财务人员根据备案的收条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予以退还。

9、退还保证金时,财务人员必须根据押金、保证金所针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是否具备退还要求,不符合项目(合同)要求的一律不得退还。

10、押金、保证金一律不允许挪用,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还。

11、押金、保证金不得任何借口或理由打入个人账户,所有保证金必须打入分公司或总公司专用保证金账户内。

12、新设立的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经营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直接入一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投标保证金,经营三年以上一切经营行为均符合总公司规定的,如一个项目保证金总额低于20万元的打入分公司专用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直接打入总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内。

13、二级分公司或三级办事处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总公司或一级分公司提供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有保证金必须存入该专用保证金账户内,该账户加入总公司保证金专用银行网银管理系统。如总公司授权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所有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14、如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将对责任人予以处罚,造成公司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⑴坐支、截留、挪用押金、保证金的;

⑵不经允许私自开具收条的或未能将收条复印件在财务备案的; ⑶未经审批同意私自退还押金、保证金的;

⑷退还押金、保证金不经审核、不具备退还条件、不符合财务手续的; ⑸收取押金、保证金不如实记账的;

⑹因不及时退还,给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合同管理

1、本制度经济合同主要指总公司对外签署,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进行经营的各类招投标代理、监理、政府采购、房屋租赁、工程装修、物资购销、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及业务经营等需签订的一切商务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合同性质的文件。

2、所有合同统一按国家和各省合同格式起草后提供给总公司。所有合同和文件编号,根据总公司提供的合同编号程序,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统一编号管理。

3、有补充合同和协议的必须事先填写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合同编号、签订原因、补充合同编号等内容,并附补充合同复印件,经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公司审批后予以签署。

4、合同的变更、解除

4.1、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由合同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函件、电传等形式,并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非书面形式的总公司不予承认。 4.

2、未经总公司批准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5、合同的作废和完成

1、合同作废的,应将所有发出合同予以收回,加盖作废章,全部上交总公司备案,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保留复印件备查。

2、总公司已完成各项签字盖章手续的合同作废,必须由合同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函件、电传等形式进行说明,并全部收回加盖作废章,上交总公司备案,分公司、办事处保留复印件备查。

3、对方已完成各项签字盖章手续的合同而我方未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合同作废的,且对方要求收回的,应由对方出具文字说明加盖公章后上交总公司备案,分公司、办事处保留说明复印件备查。

4、已完成合同,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应在合同上加盖已完成合同章,并将分公司所留存原件统一上交集团公司备案。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保留复印件备查。

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所有合同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填写合同情况报表上报总公司。已存档的合同不得随意借出,因业务须要借出时必须经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借出合同的追回。 第十一章文件、档案管理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执行总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给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下发文件应按下列制度执行:

1、集团公司下发文件随同文件附有文件下发签收单,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收到后在文件下发签收单上盖章、签字,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2、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接到总公司下发文件后,根据文件传阅范围进行传阅,并要求传阅人阅后签字备查。

3、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经营所有招标代理过程的文件,根据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整理和保管。

4、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档案保管人将传阅签字后的文件归档。

5、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监督传阅情况,保证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公章和财务章的管理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根据总公司书面批准的内容,只刻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不得刻合同专用章。公章只限使用于相关内部行政文件和上报相关部门的报表等行政文件上,不得用于签订业务合同和有法律责任的文件,财务章只限使用于税务、银行、发票、收据等和内部财务管理有关的文件上,其它事项不得使用财务专用章。

1、根据总公司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公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会计管理,公章的使用必须使用“用章审批单”并登记造册,列明用章日期,事由、文件内容、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公章管理员签字后方可盖章使用。

2、财务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印章管理规定经办人、会计、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使用。其他印章管理须按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审计管理

总公司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实行年度内部审计制度。原则每年审计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1、总公司有权根据审批程序及准则进行程序监督,有权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所有人员上岗资质进行审查。

2、总公司有权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行业规范等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3、总公司有权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年度会计决算的合法性、执行总公司管理制度情况、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内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总公司有权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每笔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等情况专项审计、监督。

5、总公司有权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的档案管理情况核查及监督。

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要无条件遵守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认真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章跨省、跨地区和区县承揽项目的管理

总公司根据客户管理办法及省市分支机构属地经营为原则,跨区域承揽项目的分支机构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1、总公司及总公司各部门承揽全国范围的项目不受任何属地管理的限制,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应当给予协助。

2、一级和二级分公司跨省承揽各类项目的,应当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协商,该客户有没有当地分公司业务关系等内容,如当地分公司没有业务关系,跨省公司可以进入该客户进行业务运作,业务运作过程中当地分支机构合作事宜,利益分成等自行进行协商总公司不参与。

3、本省范围内的一级、二级分公司和三级办事处跨市区域承揽项目是,应当与本市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提前进行协商,该客户有没有本市区分公司业务关系等内容,如本市区分公司没有业务关系,跨市区的分公司可以进入该客户进行业务运作,业务运作过程中本市区分公司合作事宜,利益分成等自行进行协商总公司不参与。

4、各分公司跨省想承揽项目或者有客户,而当地分公司没有协商好,需要总公司协调的,总公司企管部负责总体协调,如需要总公司对外开票以及派人参与等情况,总公司另按项目收入收取15%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有以下行为及其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管理办法的行为的,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由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的负责人(承包人)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如:

1、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出现重大的罚款或惩罚的,集团公司采取罚款或惩罚金额3-10倍的罚款对分公司的负责人(承包人)进行处罚;

2、破坏集团公司的对外信誉和形象的,集团公司对此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对其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3、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集团公司根据情节对其处以20-100万元的罚款;

4、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集团公司没收风险保证金,并追究未完成缺额任务部分;

5、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八章规定的,集团公司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惩罚5-10万元的罚款;私设账簿,故意编报虚假财务报表、不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隐瞒收入和利润的,隐瞒收入和利润的一倍惩罚罚款;

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集团公司惩罚挪用保证金金额两倍以上的罚款,保证金打入个人账户的惩罚打入个人账户同一笔的罚款;

7、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十章规定的,集团公司没收隐瞒或违规签订合同获得的全部收入;

8、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章规定档案管理制度,一个项目的档案内容缺乏或不完善的,集团公司采取惩罚1-3万元的罚款;

9、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章规定的,集团公司将对分公司负责人(承包人)处以20-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10、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章规定的,集团公司惩罚分公司承包人1-5万元的罚款;

11、违反总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签发的规定、办法及通知的,集团公司根据情节采取惩罚措施;

12、没有交纳员工社保等保障费用,政府部门追究的直接损失的,集团公司惩罚加笔的经济损失;

13、擅自雕刻总公司或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各类公章和合同章及伪造各类证件的,总公司采取刻章和伪造证件获得的收入没收外另加5-20万元的惩罚罚款;

14、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上缴总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的,总公司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15、分公司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的公告、中标公告、合同编号等内容总公司指定的公司网站没有发布的,项目执行完后的15个工作天内没在中央投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管理系统申报的,每个项目惩罚500-1000元的罚款;

16、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情节比照严重的除了采取以上措施外,总公司对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给予相应的处理。如总公司接管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另外委派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经营或承包给其他合格合作方;直至撤销或解散分公司;对违规责任者则视情节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生效及其他

1、本办法于2014年1月1之日起生效,以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起重新签订本办法,新设立的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按本法管理。

2、本办法,分公司的负责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签署认可,表示分公司负责人或承包人已全部阅读和知悉。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C办事处(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挂靠分公司及办事处管理办法

办事处管理办法

办事处管理办法

办事处管理办法

办事处管理办法

办事处(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分公司办事处人事管理制度

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管理办法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管理办法.doc》
二级分公司三级办事处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