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点行业

2020-03-02 15:34: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业

2012年1月11日上午9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除要求对重点税源进行轮查外,明确了2012年的稽查重点行业,分别是: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农产品加工(加工集中)行业以及服装、家俱、电子产品的出口骗税。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房地产开发企业

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日益显著。房地产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我县自2003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居民的一大消费趋势。我县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县城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居民对住宅需求的急剧增加,房地产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具有高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等特点。从筹建设计规划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直至出售,回收期较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效益与税收贡献不相协调,涉税案件、违章发生率、查补税额都有明显增加。

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收款项未及时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预收款,按税法规定应在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而开发企业则在房产交付时结转收入,有的企业借口工程尚未动工、或尚未完工、房产尚未交付、未及时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2、债务重组未申报纳税

开发企业以房产抵顶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迁搬补偿费等款项,未视销售申报缴纳各项税款,而直接转销“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

3、自用、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出以前,对闲置部分、自用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房产税。有的企业将商品房转作自用、对外出租等经营用房,未按规定依照公允价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拆迁差价未申报纳税

对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对回迁户以“等面积”补偿等形式以房产抵顶拆迁费用后,补偿部分、补交的差价款,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5、开发成本、费用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对开发企业发生的前期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配套设施费计入商品房成本后,应按商品房的销售进度逐步结转,开发企业一次或多转,影响当期损益。

6、工程价款未索取合法票据

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尤其是后期费用、零星支出,未向施工方索取合法票据,而是以工资表人工费或材料耗用等形式支取价款。

7、应税合同未贴缴印花税

按《合同法》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按金额贴缴印花税,而是按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和预收(实际收到的)的房款计算贴缴印花税。对退房等原因未实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抵顶了后期应纳的印花税。

8、预收、结算款项未开讫、索取合法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商品房预收的价款和结算时收取的差价款,未按规定开讫合法有效票据,而是开讫收据、自印票据收取款项,账簿记载混乱,难以准确核算预收价款和结算价款,直接影响到申报缴纳“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支付的款项未按规定索取合法有效票据。

9、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就公司办公区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取得土地至销售完毕期间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未申报缴纳。

10、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有的企业未将“主营业务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收益)一并按规定的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分期收款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有关税款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各期应按收到的价款或合同约定当期应收价款确定收入的实现。即不论价款是否收到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确认收入。其成本的结转也应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一致。有的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12、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就其增值额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对未竣工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后,项目销售完毕未进行汇算清缴;有的企业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收入额中未全部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代收款项(应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企业对出售的普通住宅,加大扣除项目金额,使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而享受免税优惠。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诸多涉税问题,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综合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以及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规、运作规律、经营方式、特点不甚了解,影响了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检查的针对性。

2、房地产有关政策(包括财税政策)变动频繁,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存在一些盲点和误区。

3、房地产企业核算复杂,环节繁多,偷税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更具隐蔽性。依法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4、税务机关检查力度、处罚力度不够强硬,政府行政干预较大。

5、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不足,并且税收管理有的按“行业管理”、有的按“条块管理”人员变动大,素质参差不齐,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底数不清,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对策建议:

针对房地产企业存有的上述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以减少和彻底堵塞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洞。

(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办税人员真正懂法、知法、遵法、守法,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使税收征管逐步渐入正常有序的轨道。

3、进一步加强同城建、计划、房产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反馈交流。及时掌握建设单位的项目立项审批、房产办证等情况。

4、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专门的征管档案,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深入工程现场,对工程项目的计划报批、开工许可、施工进度、预售结算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控。

5、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屡查屡犯、数额较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个别企业应结合市局组织的“分类稽查”专项检查,作为重点选案对象。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税务稽查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行业

税务稽查重点检查对象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的10个重点方向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三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专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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