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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2007年12月11日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000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 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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