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

2020-03-01 15:56: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调查报告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具体方法,检察建议由于方式方法灵活、针对性强、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2009年以来,我院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结合办案实际,从分析掌握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产生原因着手,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多种预防措施联动的预防格局,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日益突出。

一、2009年以来我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10月,我院共发出职务犯罪检察建议73篇,其中2009年24篇,2010年22篇,2011年27篇。从案件的罪名性质来看,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向相关单位发出的检察建议共52篇,占检察建议总数的71.2%;针对渎职犯罪案件和线索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1篇,占总数的28.7%。从接受单位的类别来看,在73篇全部发出的检察建议中,发往国有事业单位8篇,占总数的11%;发往国家机关52篇,占总数的71.2%;发往其他企业、单位的13篇,占总数的17.8%。从检察建议的内容来看,涉及加强思想教育、改进监督管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相对较多。

为有效推动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内部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制作要求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了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每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我院就对相关单位发放一份检察建议,做到了一案一防。为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提高干警撰写检察建议的责任心,我院于2009年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了本院的目标量化考核管理的内容,对于收到回复的检察建议,按照其社会影响和效果的大小在年终考核时给予适当的加分。在检察建议具体工作的开展中,我院对于大部分检察建议都采用上门送达的方式,明确向签收建议书的单位说明检察建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我院亦注重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积极促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予以落实。

从实施效果来看,检察建议在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发现、纠正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日益凸显。统计显示,近三年来我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发出的73篇检察建议,回复70篇,占96%,其中36家被建议单位落实建议要求,并制定整改措施共计87项。例如,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2010年因个别干部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而收到我院发送的检察建议后,该中心党委领导非常重视,针对征地拆迁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结合我院的检察建议,就提高工作人员防腐拒变的意识、强化征地拆迁重点环节的把关审核、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二、我院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检察建议工作在完善发案单位管理制度、延伸执法效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

(一) 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不足

尽管检察建议已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检察建议执行效力,也未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检察建议工作往往依据检察系统的内部工作规定进行操作。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保障,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没有得到确立。检察建议能否获得重视和落实,主要依赖于被建议单位的主观意愿。但不少单位认为,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是命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建议发出后,为保证其执行力,办案人员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虽然部分单位能够主动回复,并按照整改措施一一落实,但大部分单位仍然需要多次催促后才进行回复,而且有的单位虽然进行了回复,但实际上并没有认真查找问题和落实整改,仅仅是以一纸无实质内容的回复应付了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近三年来我院对36家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3篇,其中有2家单位在回复检察建议后又出现了职务犯罪。可见,这两家单位对于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加以重视,也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二)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比较单一

目前,我院对检察建议的发送实行一案一发,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主要为发案单位。从2009年到2011年10月,我院的检察建议均是发送给发案单位,尚没有一篇发送给相关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这种随案预防的方式,虽然有利于发案单位有针对性的就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整改,但由于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往往最难,尤其涉案人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时,检察建议的内容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同时,对于某一领域或者几个部门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我院检察建议的发送也仍然仅限于发案单位,没有扩大到相关的主管部门。我院的检察建议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尚只是就案论案,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实现系统预防的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

(三)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 我院制发检察建议时,虽然能够比较紧密的结合执法办案实际,通过调查研究查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但是,检察建议在内容上仍然存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的问题。在改进措施上,比较偏好使用内容抽象和原则的语句,例如“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应该加强监督”等等。至于哪些具体的制度有问题、应该从哪一具体的方面加强监督和进行整改并没有明确的详细说明。在建议的深度和广度上,目前也仅仅只是针对个案提及一些浮于表面的原因,对于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尚缺乏深入的分析,对于发案特点、发案规律的分析还不够细致,挖掘还不够深刻。这在导致检察建议内容空洞,可操作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制作效果。

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效,应当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强化检察建议的执行权威

由于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需要立法部门颁布有效的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目前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要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需要从执行的层面着力。

在发出检察建议前,检察机关应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促进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在发送检察建议时,探索建立抄报、通报制度,以增强执行权威。对于办案中所反映的涉及地区、行业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对涉及某单位主要领导犯罪的,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抄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可视具体情况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权力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增强检察建议的执行权威。

(二)强化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检察建议制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纠正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制发检察建议时,一定要注意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侦查中发现和查证的事实,深入剖析发案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的问题要清楚准确,解决的措施要具体可行。无论是指出问题、分析原因,还是总结教训、提出建议,都必须客观实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有的放矢,不能千篇1律地使用公式化的大话、套话。要充分、如实地反映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论述时结合法理、法律和政策的运用,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使被建议单位引起重视和易于执行落实。

(三)强化跟踪监督,提高检察建议的执行效果 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以及整改情况。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阐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通知被建议单位。如果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建议正确,应当督促并协助被建议单位进行整改。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臵之不理或者拒不接受的,可以依法建议其相关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在具体的工作开展中,可以由自侦部门与预防部门共同实施,由预防部门牵头、自侦部门配合,协调完成建议发出后的沟通工作,做到办案与预防同步进行,延伸执法办案效果。

(四)强化随案预防,扩大检察建议的预防实效 由于职位犯罪大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职务身份实施,具有明显的部门、行业特性。发出每一份检察建议时,都应当将预防的理念融入其中,不仅要对某一岗位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岗位预防到位;不仅要对某一案件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案件预防到位;不仅要对发案单位预防到位,还要对相近单位预防到位。制发检察建议时,要注意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注意发现和查找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方面的疏漏,对于某一领域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要有一定的敏感性和重视度。在制发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办案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全行业的系统预防,强化随案预防,扩大检察建议的预防实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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