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通”贷款办法

2020-03-02 18:21: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1

太原市农村信用社

“白领通”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白领通”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白领通”贷款是指“白领通”客户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贷款业务。

“白领通”客户主要为:在职国家公务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如教师、医生等;电信、电力、烟草、石油、金融等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的在编正式员工;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员工。

第三条办理“白领通”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及资料要求

第四条申请“白领通”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白领通”客户;

(二)年龄在22(含)—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办理了“信合通”银联卡,并同意委托贷款人按合同约定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白领通”贷款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住房、购买大宗消费品、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子女上学、旅游等个人消费类资金需求。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三)国家明确禁止的其它用途。

第六条“白领通”客户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书;

(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者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务及收入证明;

(四)个人财产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固定财产证明复印件;

(五)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六)个人征信系统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用途证明;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担保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白领通”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职务、地域及消费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在贷款期内总收入的75%,贷款金额不得突破50万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55,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白领通”贷款利率应按照《太原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分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结息”、“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和“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还款”三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结息。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还款方式,每半年至少还款一次,每次本金还款不少于贷款金额的5%。具体分期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并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第四章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白领通”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方式要求至少由一名“白领通”客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人数由放款社根据贷款金额、期限等确定。

第十三条抵(质)押担保方式要求合理确定其可抵(质)押资产范围,抵押资产范围:以易变现独立商铺、独立写字楼、

住宅(第二套)等;质押资产范围: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抵(质)押率应控制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有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及其财产共有人须出具《共有人承诺函》。

第五章风险监测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全面了解借款人、担保人身体是否健康、有无不良记录、有无不良嗜好、有无涉讼纠纷等,特别要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情况。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担保人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情况,并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五条对于抵(质)押物,要调查了解其产权关系,核实其有无产权纠纷,确保抵(质)押物足额、保值、易变现。

第十六条在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时,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信用社必须当面签署有关合同资料,并留有影像资料。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一)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

第十八条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一)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个人资产;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法律纠纷;

(三)未按期偿还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四)有其他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五)拒绝或阻挠农村信用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农村信用社的;

(七)借款人、担保人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降职等其他情形;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如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应予以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按照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办法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太原办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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