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优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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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4‟10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人口过快增长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实现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既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尽快遏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进一步降低我省的生育水平,省政府在全面总结2003年41个县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我省当前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 1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对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促进全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加快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把各项政策贯彻到基层和农户,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和支持落实到基层及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优免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实施•规定‣的各项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将“奖优免补”政策的贯彻落实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奖优免补”工作议事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要将“奖优免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奖优免补”工作的监督、考评、奖惩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对工作卓有成效的要给予表彰和奖 2 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影响•规定‣实施,达不到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或不能有效控制违法生育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落实“奖优免补”政策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的顺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使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3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少生、优生,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及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

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 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

4 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优: 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免: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 (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

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五条 农业人口育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后放弃再生育的;

(三)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恢复生育能力而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只养育这一个孩子的;

(四)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后,其中一 5 个子女在14周岁前死亡,另一个子女未满14周岁且不再生育的。

第六条 农业人口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一)再婚前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

第七条 农业人口夫妻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免、补”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第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属我省的一方,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户籍属我省的一方,可以给予“奖、免、补”的奖励,其中一次性奖金按500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籍属我省的,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

农业人口夫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对其独生子女和存活方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6 第十条 农业人口家庭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农转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农转非的,对该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从农转非之月起,停止有关奖励;

(二)独生子女农转非,其父母未农转非的,对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可以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凭证给予奖励。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由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8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20%;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财政承担50%,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50%。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一次性奖金、教育“三免费”在该专户内实行分账核算。

7 奖励经费实行预拨制。县级以上财政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预算的奖励经费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专户。结算后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一次性奖金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教育“三免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升学加分优先录取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兑现;免除筹资、筹劳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兑现。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厅另行制定。养老生活补助的兑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兑现或刁难。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经批准再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且现有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退回一次性奖金,不再继续给予有关奖励。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已给予奖励的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孩子的,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骗取奖金或其他奖励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全部奖金,取消已给予的其他奖励,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8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议事协调制度,由各级政府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做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两手抓”,切忌顾此失彼,以确保我省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乡(镇)、村计划生育政务和村务公开的范围。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人员,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 9 位并专款专用。

对不按时拨付经费或虚报、冒领、克扣、贪污、骗取、挪用、挤占、截留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日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同时废止。原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县(市、区)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生活补助费从本规定施行之后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原未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县(市、区)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享受除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奖励政策。

10 附录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6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一并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11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具体政策适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 “奖优免补”政策的兑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人员,即使其现有家庭子女数只有一个或无子女,也不能享受“奖优免补”政策。

有早育、非婚生育、不到间隔生育行为的人员,在接受有关处理后,符合•规定‣第二条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生育间隔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条 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以下法规、文件规定确认

(一) 2002年9月1日 以后生育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

(二) 1991年4月1日 至 2002年8月31日 生育的,依据原•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确认。 

(三) 1984年8月26日 至 1991年3月31日 生育的,依据省委•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贯彻中央„1984‟7号文件,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 12 „1984‟52号)和•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几点规定(试行办法)‣(云计生委字„1985‟29号)确认。 

(四) 1979年7月9日 至 1984年8月25日 生育的,依据我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云革发„1979‟157号)确认。

(五) 1979年7月8日 以前生育的,依据当时适用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确认。

第四条 享受“奖优免补”的人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奖”: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 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

“优”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仅限应届毕业生) 。 

“免”:教育三免费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的夫妻的独生子女,属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在校学生(小学、初中毕业后的复读生不得重复享受);免除筹资、筹劳的对象是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手续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夫妻。  “补”: 1933年1月1日 以后出生,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按•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夫妻,凭•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领取•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 13 现证‣(以下简称•兑现证‣),发证机关根据其办理•光荣证‣的时间,在•兑现证‣栏目内注明可享受优待的内容。

婚姻、户籍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兑现证‣,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

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改,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奖励。

只享受“补”的人员,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发给•兑现证‣,凭•兑现证‣享受“补”的优待。

第六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的长效避孕措施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皮埋、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中的一种。

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本人要求外,不得施行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术。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的无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分别与前配偶离婚时,子女都判归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这类人员年满60周岁后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下同)的标准,以各自再婚前独生子女的性别确定。

第八条 属我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奖励条件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兑现;子女在本省就读的,“优免”由就读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第九条 现存子女数包含本人及配偶曾生育现存活的子女数和收养、送养现存活的子女数。

14 第十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免费”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后,按省政府规定的“一费制”的标准执行。

执行边境地区乡镇义务教育“三免费”的地方,独生子女不重复享受教育“三免费”。

第二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奖励对象的摸底调查,适时走访奖励对象,建立统计台帐,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资料;

(三)负责奖励对象资格的初审;

(四)对奖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五)兑现免除筹资、筹劳;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

(一)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2、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将奖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3、负责奖励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分 15 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每半年至少与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4、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发放•光荣证‣,受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发放•兑现证‣;

5、负责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

(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认定和审批。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对变更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发放机构;

2、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3、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负责专户资金核算和管理,并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4、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 11月15日 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

5、负责•规定‣实施的培训工作;

6、负责对乡(镇)落实“奖优免补”政策进行监督、检查、16 考核。

(三)地州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规定‣的宣传和人员的培训;

2、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确保“奖优免补”规范运行的机制;

3、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奖优免补”有关资料;

4、对县、乡(镇)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做好“奖优免补”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奖优免补”工作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确保“奖优免补”政策规范运行的机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规定‣的政策解释;

3、组织、协调“奖优免补”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5、组织、协调对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6、向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提供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奖励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县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会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

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及时将省、地、州、市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预算下达拨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并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

3、负责奖励资金的决算;

4、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所需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5、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地州市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

2、审核计划生育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及时将省级安排的奖励资金和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一并下达拨付到县级财政;

3、向上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奖优免补”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4、对奖励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落实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2、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申报的奖励经费预算,将•规定‣所涉及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奖励经费预拨制度,上半年前将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下达拨付到地州市财政以及将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

3、对地州市、县(市、区)奖励资金的兑现及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商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奖励扶助金预算、决算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机构职责 

(一)与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后,应及时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并及时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向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

(三)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在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兑现证‣代领奖励金。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

(一)中小学校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初审教育“三免费”学生名单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抄送乡(镇)计生办;

3、按照审批后的名单兑现教育“三免费”。

(二)县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督促中小学校兑现教育“三免费”;

3、兑现小学升初中和初中升高中加分照顾;

4、审核上报中考、高考加分的学生名单;

5、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地州市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兑现中考加分政策;

3、审核上报高考加分学生名单;

4、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省级教育部门职责:

1、宣传“奖优免补”政策;

2、兑现高考加分政策;

3、督促、检查、落实和考核教育“优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每年对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奖优免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0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对“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执行“奖优免补”政策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免除独生子女父母筹资、筹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扶贫开发部门职责

(一)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抓好国家“少生快富”扶贫工程。

(二)把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据实出具户籍证明。

(二)对伪造户籍等证明材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需要适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程序 

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 21 避孕措施的证明,交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组公示5日,再将无异议的对象资料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将对象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批复各乡(镇)计生办。

乡(镇)计生办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后,向奖励对象发放•兑现证‣并兑现奖金。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兑现程序

符合升学加分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毕业报考高等院校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升学加分申报审批表‣,由招生部门负责落实加分。对同时符合多种加分照顾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

小学、初中毕业的升学加分程序及办法,由各地州市、县(市、区)自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兑现的程序

符合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凭其父母的•光荣证‣和•兑现证‣,在所就读的学校填写•云南省免除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费(一费)申报审批表‣, 22 经批准后享受优待。

第二十四条 免除筹资、筹劳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安排筹资、筹劳时,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父母凭•兑现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免除筹资、筹劳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免除申请人的筹资、筹劳。

第二十五条 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兑现程序 

(一)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须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生活补助费申报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资料信息,建立奖励对象个案信息库,以个人为单位制作存折或储蓄卡,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

(三)奖励对象凭•兑现证‣领取存折或储蓄卡,持存折或储蓄卡到代理发放机构网点支取现金。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

(一)县级以上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的各种举报进行收集、分析,对违纪违规的人和事进行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 23 机关处理。

(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下级执行“奖优免补”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绩效作出综合评估。

(三)利用“奖优免补”信息管理和监控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向省人口计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省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市、区)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群众监督

(一)县、乡、村应按程序将奖励对象名单、家庭基本情况及应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发挥行风评议作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把“奖优免补”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计划生育行风评议活动”的范围,让广大群众对“奖优免补”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说明原因,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四)各级计生协会要组织会员对“奖优免补”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和反馈群众意见,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让群众充分知晓“奖优免补”政策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舆论监督

24

(一)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奖优免补”政策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营造有利于社会监督的舆论氛围。

(二)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宣传“奖优免补”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对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把“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奖优免补”政策执行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省、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和教育“三免费”(或免除“一费”)不能兑现的,由同级政府追究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25 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受委托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追究其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关工资待遇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一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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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补

奖补申请

补奖总结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

《奖优免补.doc》
奖优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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