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委(总支)工作细则

2020-03-02 02:59: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株洲市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委(总支)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促进卫生医疗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组织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推进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为卫生医疗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含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单位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围绕卫生医疗发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对重大问题的正确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委(总支)应当积极支持行政领导人行使行政管理和统一指挥业务建设的职权并起到保证、支持、协助、监督的作用,与行政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同舟共济,促进发展。

第二章党委(总支)

第五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根据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期改选。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一般一年报告一至两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总支)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党委(总支)应每年一次书面向市卫生局党组(局直机关党委)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委(总支)成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勤政,务实创新,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委(总支)书记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团结同志。

第七条党委(总支)书记职责:集中精力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重大问题讨论、决策、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协助行政领导人抓好业务建设。党委(总支)书记主持党委(总支)日常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工作。

党委(总支)应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相应的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党委(总支)的主要任务: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带领党员和全体职工推进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领导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任期目标和行政业务工作的统一指挥。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单位健康发展。

六、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八、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确保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关心和支持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第九条党委(总支)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创造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二、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讲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群众的正

1当权利和利益。

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总支)一班人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纪律。党委书记应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搞好团结的表率。正确处理好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包容、互相监督,形成坚强团结的领导核心。

第十条党委(总支)应当按照中央和上级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政策和规定的程序管理干部,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按权限规定进行任免。

本单位中层干部的聘任,由行政领导人提出竞聘方案,采取竞聘上岗,按竞聘程序进行,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可采用票决制),中层行政和业务干部由行政领导人聘任;党群部门中层干部按程序和有关规定任命。各单位组织(人事)科、办公室、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的聘任须报局党组备案。

对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等事项,由行政领导人提出方案和人选,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行政领导人聘免。 其他干部的调动、任免等工作,党政领导之间和职能部门之间要主动通气,及时沟通,以求协同。

负责后备干部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制度。

第十一条党委(总支)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党支部。

分设的党支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委(总支)的决议和行政的指令;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同级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共同搞好工作。

第三章党委(总支)的决策和保证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总支)要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建立和健全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凡属本单位工作中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按照程序规定,在党委(总支)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可推行票决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作出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力求取得一致,避免决策失误。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以免久议不决,贻误工作。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必须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四条党委(总支)应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策前,党委(总支)要了解决策的内容和客观实际,以及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决策中要畅通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干部、专家和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论证,筛选出最佳方案;决策后,要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重大问题指:

一、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三、单位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四、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五、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大型设备购置、基建项目;

六、其它需经党委(总支)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保证和监督是党委(总支)的重要职责。党委(总支)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彻于各项活动的全过程。在监督的过程中,党委(总支)对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应当积极支持。

第十七条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提高参与决策和保证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党委(总支)应坚持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每个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写出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过党员的模范行动,团结和带领全体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健全党委(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不足,改进工作。

四、建立和坚持行政领导人向党委(总支)报告工作的制度(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由党委(总支)负责召集。

五、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参加院(站、所、处、中心)务委员会、行政办公会等有关行政会议,了解行政工作安排,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动态。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党组织应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还要组织党员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在推进卫生改革和发展医疗事业中建功立业。

第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应紧密结合卫生医疗业务工作,积极开展“创优争先”、党员主题教育和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给予批评;违反党纪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总支)要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好周围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培养和考察积极分子,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转正。坚持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活动质量。

健全“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

健全民主评议党员的制度,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党委(总支)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严肃党纪,抓好党风。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当按照党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论和行动,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党委(总支)应当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健全纪检组织,配备专(兼)职纪检干部。每个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纪委有责任监督同级党委成员遵守党的纪律。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卫生医疗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卫生医疗业务工作进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其基本任务是: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广大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进行民主法制和革命传统教育,反对和抵制腐朽思想侵蚀,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团校和员工学校的作用,添置必要的电化教育等设备,不断改善教学设施。

第二十八条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发挥政工干部的作用;重视政工干部的选拔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好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时政学习。

第六章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党委(总支)对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政治领导,积极支持、引导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民主管理作用,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规定的各项职权和义务。

党委(总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

党委(总支)要认真组织实施院(站、所、处、中心)务公开活动,切实加强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党委(总支)应当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关心群众组织干部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必要时可列席本单位党委(总支)会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直属各院、站、处、所、中心。

第三十三条如遇上级新的规定,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共株洲市卫生局党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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