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绩效奖金制度

2020-03-03 05:45: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作绩效奖金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公司各部门间的工作绩效和奖金的评核有所遵循,激励员工发挥团队精神为公司创造更高的营业利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办法

本制度所制定的奖金办法是以利润中心制度为计算基准的。尚未建立利润中心的部门或不适合用此制度的各部门,暂时仍以成本中心制度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三职等以下的主管、编制内从业人员、临时雇员、定期契约人员等。采用按件计酬或家庭代工方式的从业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第四条 计算期间

各部门绩效评核及奖金计算期间采用按月计算,各月的绩效成绩不得互抵。

第五条 计算方式

各部门的奖金计算,可分为下列三项:

1.独立计算奖金

该部门奖金的核算依照工作绩效成绩,按照奖金评核项目独立计算。

2.比照计算奖金

该部门通常以提供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服务为主,奖金应比照被提供服务部门的奖金,采用定额或比例方式计算。

3.平均计算奖金

该部门所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无法用数字或资料来评核其绩效成绩,故无法利用独立计算奖金或比照计算奖金的方式计算,则用综合独立计算奖金部门所得的奖金除以平均值所得的金额,即为该部门的平均计算奖金。

第六条 独立计算奖金的部门

适合用独立计算奖金的部门如下:

1.生产部门。

2.营业部门。

第七条 生产部门考绩评核种类,包括下列两项:

1.生产目标及利益达成率。

每一计算期间的生产目标及利益达成比率,要按照各事业部门所预估的当期销售目标或营业利益目标,并依照实际达成比率给予其绩效成绩。该项评核分数最高不得超过 50 分,但当期目标及利益达成率未达 80% 时,则不予以计算。

2.利润中心目标及利益达成率。

采用利润中心制度的各生产事业单位当月的生产利益及目标需按利润中心目标及利益达成率来评核其考绩,最高评核则不得超过 50 分。但未设利润中心制度或当期目标达成比率未达 80% 以上时,则不予以计算。

第八条 生产部门考绩评核项目

采用利润中心制度的各生产部门考绩,其评核项目包括下列五项:

1.产量。

(1)除预定的生产目标外,因不可抗拒因素 (如限电、机器故障、断料、从业人员不足等)造成当月减产时,应由各生产部门呈报厂长评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定减产量并降低当期产量评定标准。

(2)因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则不以产量计算,必须由该部门主管与营业部门主管讨论过后,依预定销售利益所得,以生产效率的方式评核。

2.生产成本耗用及控制达成率。包括直接人工、间接人工、材料耗用量、不良品控制、累积折旧、修缮费用、事务费用 (交通费、文具用品费、邮电费、水电费)等各项成本耗用量所节省的达成比率。

3.质量。

4.产品退回及顾客抱怨处理。

5.其他特定生产部门所需评核项目,亦须一并考虑。

第九条 营业部门考绩评核种类,包括下列两项:

1.营业目标及利益达成率。

每一计算期间的营业目标及利益达成比率,须在各营业部门主管视公司成长比例及市场需求量、平均 6 个月销售目标达成率等衡量下,采用个别制定,该项评核最高则不得超过 50 分。但当期达成率未达 85% 以上时,则不予以计算。

2.利润中心目标及营业净利达成率。

采用利润中心制的各营利事业单位以当月销售目标及营业净利计算,以生产部门所需制造成本为基准,并视当月销售目标及利益达成率给予其考绩评核,最高则不得超过 50分。但未设利润中心制度或当期目标达成率未达到 85% 以上时,则不予以计算。

第十条 营业部门考绩评核项目

采用利润中心制度的各营业部门考绩,其评核项目包括下列五项:

1.营业额或产品销售量。

2.营销费用控制达成率 (按销售额比例设定),包括员工薪资、运输费用、文具用品、邮电费、租金支出、利息支出、交际费、修缮费、其他事务费用等。

3.应收账款周转率。

4.因销货折让、销货退回、客户抱怨处理等使公司销售利益减少时。

5.其他特别营业部门所需评核项目,亦须一并考虑。

第十一条 营业部门考绩评核特别规定事项

除上列所定评核项目外,也须遵循下列特别规定:

1.最近3个月内平均营业销售额达成率 (未满 3 个月时,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未达 85% 以上时,该项评核则不予以计算。

2.应收账款占当期销售总额的 15% 以上时,则对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评核不予以计算。

3.应收票据周转天数,超过公司所规定的开票期间 (现金票为 7 日,期票则以一个月为基准)时,则须扣减其考绩分数,各营业部门主管自行制定评核比例。

4.因产品设计不良或产品质量有瑕疵而遭客户退回时,则可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降低当期销售总额达成率的标准。

5.应收账款平均 3 个月内的回收率低于该期间内销售总额的 90% 时,则直接从营业奖金中扣除相等的比例金额。

第十二条 考绩奖金的计算

考绩奖金采用利润中心制度为计算基准,其支付标准除按上列考绩评核分数乘以考绩奖金外,当部门实际从业人员未达到编制人数时,则依实际从业人数为发放基准。其发放比例如下:

1.四职等以上的从业人员,其奖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 000元。

2.三职等以内的从业人员,其奖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3 000元。

3.二职等以内的从业人员,其奖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2 500元。

4.一到二职等以内的从业人员,其奖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 800元。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规定

1.除营业部门人员奖金应视实际评核考绩采用全额发放外,各部门人员奖金则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乘以 70% ~ 85% 的比例计算该项奖金。

2.采用比照计算奖金制的各部门人员,可视该部门所提供独立计算部门的服务程度,按照比例计算。

3.采用平均计算奖金制的各部门人员,则按照独立计算奖金部门的总平均值核算。

第十四条 目标设定

各部门的目标设定需由董事会议决策后,制定年度营业预算,并由各部门主管同意签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扣除

除当期未达评定目标达成率需扣减其考绩外,对于在制品及库存品的控制,若未事先呈报总经理批核时,亦须扣除其考绩分数。

第十六条 特殊贡献奖金

对当期生产或销售具有特殊贡献者,则由各部门主管人员以专案形式呈报总经理核发特别奖金,金额则由总经理批核,不予以设限。

第十七条 修订

本规则所核定的绩效奖金支付标准由会计部门详加拟订,确认有修订必要时,可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

本制度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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