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020-03-02 23:20: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伤残赔偿金为: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本人23个月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有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有社保支付。

2010年河南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算,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有单位支付。

2010年河南省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303(元),月平均工资2525.25(元),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19109(元)×20(倍)=382180(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1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 2011年5月11日洛阳晚报A15《我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应达标准(每人每月的标准)(表1):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伤残津贴:120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1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9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

其他亲属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2010年全国非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147元。 2010年国家赔偿金:142.33元/日。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38.49元。2010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 2010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60岁以内按20年赔偿,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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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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