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明新政

2020-03-03 12:27: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变更为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您的办税负担,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从2017年10月1日起,湖北国税对网上办税服务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进行相应调整,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变更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报验登记”模块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管理”。 2.“外出经营证明开具”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该功能用于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业务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该功能用于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4.取消“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业务,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

5.取消“外出经营证明缴销”申请业务,纳税人在经营地填报涉税事项反馈信息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注册地所在省份,系统可实现自动缴销。

您可以翻到页面下方查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表说明,也可以点击网上办税服务厅下方的“操作指南——办税手册——涉税事项填表说明”查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4.“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下拉框中选择跨区域经营方式。

5.“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选择 “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选择“地税”,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选择“无企业所得税”。

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还需提供加盖纳税人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18位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如果纳税人存在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那么可直接从下拉框中选择。

4.“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5.“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0.02或0.03)。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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