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18: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寻找包青天
我叫杨继霞,女,3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青岗集乡断哭庙行政村赵庄村49号。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继霞诉被告潘立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原告当事人。具体事由经过:2008年4月22日21时10分,被告潘立春驾驶鲁AM6779号别克轿车沿仲官镇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山路鲁帅建材店门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王学民、邵景、史永伟发生交通事故,将王学民等人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王学民作了大脑部分切除手术,一直是植物人状态,于2009年6月17日死亡,花去了巨额医疗费。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被告潘立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由历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立案。2009年9月和12月两次开庭审理,2009年12月10日,该院做出(2008)历城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174.25元(已履行)+100000.00元(未支付)。被告潘立春赔偿各项427069.64元。上述判决送达被告潘立春后,潘立春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现二审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潘立春拒不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所以,原告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起诉前,仅丈夫王学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支130000余元,加上治疗期间各项费用已花近30万元。该费用大部分是求亲告友,四处求救、借用的。现债权人不断到家要帐,为此将家中所有财产
变卖一空,但仍支付不了上述欠款。现我已处于走投无路的地步。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曾申请法院对被告潘立春个人所有的高级轿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但由于原告不懂法律,受保全期限的限制。所以在保全期限届满时。被该法院自动解封,将该车返还给被告。另外,被告还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小区北二区12号楼房产一处,另外,被告车辆人民投保有商业保险。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0万元,结果由被告潘立春从保险公司冒领30万元。法院也不予追究。由此证实被告潘立春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在执行过程中,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虽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此,我表示感谢。但执行过程中,措施不力,重视不够,导致被告将原有财产故意转移,逃避执行,致使执行成为只是一种程序而已,没有任何效果。所以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现在被告潘立春为了逃避责任处罚,隐藏住址,玩起了失踪。 *我长期在济南为执行本案付出巨大精力,家中的老人、孩子无暇照顾,经济极度困难。本人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刺激。为了此事能得到公平的解决,也为了亡夫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我多次上访,但都无果,如今,我哭诉无门,不知哪里才能为我申张正义。
我希望知情人能够提供我关于潘立春的详细信息。或者我可以把判决书的权利转让给你,帮我要帐。帮我渡过这次难关。
我的电话:1555013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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