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2020-03-03 19:58: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文 教 局 对 学 校 的 考 评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继续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学校规范化管理力度,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幼儿园)和教职工。

第二章校长管理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发展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校长队伍的选拔,严格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进行公推,选拔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需对提拔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详细考察。

第五条试行校长异地、异校任职制度,农村中小学原则上不在本地进行提拔任用,城区中小学原则上不在本校进行提拔任用。确需在本地、本校提拔的,需向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报批备案。

第六条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2届。

第七条校长实行异地交流制度。在校长任期结束后,可提拔使用或进行异地、异校交流。在任期结束后校长不愿进行交流的,需妥善安置,但不得再担任学校其他领导岗位职务。

第八条校长是民主集中制的实施主体。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在对学校“三重一大”进行决策时,必须安排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决策情况。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财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学校财务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正确安排使用学校各种经费,管好学校财务。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及时、全面地进行公开。

第十条认真发挥学校教代会监督作用。校长要主动畅通监督渠道,依靠群众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长负责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支持其在职权范围内所做的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实行校长任期期中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定期开展校长任期其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范围应涉及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校长个人行为等,重点对校长履行职务、开展“三重一大”和财务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二条实行校长年终述职述廉制度。校长要在每年年底向上级部门、本校教代会进行述职述廉,县区教育局应组织县辖各中心校、中学校长进行述职述廉,市教育局应组织市直各校校长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三条实行校长任期考核制度。由上级组织、人事、教育和纪检等部门对校长任

1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对连续考核三年均不合格的,可提前中止校长聘任。

第三章 学校办学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学校“三重一大”的实施,必须经过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过程、结果要及时向教代会进行反馈和通报。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所有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各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上各类重读复读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师资。

第十九条贯彻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第二十条坚决制止违规补课行为。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准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准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有偿家教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学校、补习班、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考试考核管理,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中职助学金等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有关机构代办收费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省、地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第二十六条教学辅助资料只能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范围内推荐使用版本,遵照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

学生统一订购。学生作业印刷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生每学期每学科不超过1 套,普通高中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学期每学科可以选用1-2套。

第四章 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下,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校财局管”体制,市直属学校执行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分校核算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一切收入必须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二十九条学校一切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人员向会计人员提供合法的原始凭

证,并由经手人、管理验收人、学校校长及支付审批人签字。学校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三十条学校办公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在校学生500人以下(含500人)的,备用金限额为5000元; 500人以上至1000人的,备用金限额为10000元; 1000人以上至3000人的,备用金限额为30000元;3000人以上的,备用金限额为50000元。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备用金以在校学生数为基数,按10天需求量进行预借。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区小学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至1000

元的,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校长审批;县区中学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中学校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向县区教育局有关领导汇报获准(营养餐支出按专项规定办理)。市直学校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经校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有关领导汇报获准。

第三十二条各中小学报帐按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应按实际支出列报,不得虚列支出,一经发现虚列支出,不论实际作何用途,一律由经手人和核签人共同承担经济及纪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购进必须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批审签制度。一般办公用品由学校总务负责采购;500元以上大宗物品由两人以上负责采购;学校领导不得独自采购物品。

第三十五条学校物品采购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所购物品必须由管库人员签字验收和造册登记入库。出库物品须按流向建账登记,库管员要及时核对库存物品帐与物品领用流向帐,每月对库存物品进行一次盘点并与财务员进行核对,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严格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按月将经费收支情况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每学期要会同有关部门抽查2至3所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每年组织1至2次财务互审,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审计,评比各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优劣进行通报。

第五章 教师从教行为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德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 教师应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不得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

第四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计生政策,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以工作为重,服从分配,顾全大局,发扬风格,不争名利,积极认真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与科研任务。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无重大工作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衣着得体,不穿拖鞋与背心上课,着装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语言文明,无损教师形象。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课程表上课,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旷课、不提前下课、不在课堂上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无严重拖堂行为,不擅自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严格请假制度,做到有事先请假、无事不请假、小事少请假;教师因事因病确需离岗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教师事、病假3天以内由本校校长审批,3天以上7天以下小学由中心校校长审批,中学由本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教育局审批;教师请病假3天以上须乡镇医院证明,请病假7天以上需县级医院证明;教师的婚假、产假、丧假的审批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课堂上吸烟和使用通讯工具,严禁酒后上课。

第四十八条 教师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麻将、打牌和下棋娱乐,不得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和干私活。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不得随意劝退学生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人格,禁止辱骂、讽刺和挖苦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进校物品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向学生及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及其它商品。

第五十一条 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参与有偿办班补课。

第五十二条 在编在职在岗的教师不得擅自离岗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十四条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表彰,并作为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职务升迁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优先考虑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及时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第五监察分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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