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8:07: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付青民,男,汉族,63岁,河南省南乐县韩张镇召固前大街6号,身份证号:410923195106201015,交通方式:驾驶三轮电动车。
被申请人:孟慧,女,汉族,15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化工一路生化公司院,身份证号:410901199906284103,交通方式:驾驶二轮电动车。
请求事项:复核濮公交认字[2014]第33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濮公交认字[2014]第33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了被申请人右侧超车的过错责任。
案发当日,申请人为公司买馒头回去的途中,沿濮阳市油辛庄村内由东向西一直缓慢靠右行驶,行驶至家门口右转弯时,突然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认定的路段强行右侧超车。且在超车时车速过快,导致申请人未来得及采取避让措施而发生被该二轮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这一点,充分证实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二、该事故认定书忽略了被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事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
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年满16周岁,对此,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只字未提。这一点,明显偏袒一方,有失公允,申请人拒绝接受。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上级主管机关对本案予以复核,并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请审理。
此致
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付青民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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