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2:00: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气减函„2010‟138号
关于做好2011年乡村气象服务专项的通知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海南、四川、重庆、陕西、新疆等省(区、市)气象局:
今年,中国气象局在河北满城县、江苏海安县、江西贵溪市、河南浚县和湖北仙桃市开展了基层农业气象服务试点,取得显著进展。2011年,中国气象局将安排乡村气象服务专项支持基层气象为农服务工作。近期,我司对有关省(区、市)气象局上报的乡村气象服务专项申报表进行了审核筛选,决定明年在20个省121个县开展乡村气象服务专项建设。为组织做好2011年度乡村气象服务专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具体地点见附件1)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和农业气象服务体系,显著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并带动地方政府加强对气象为农服务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气象为农服务的资金投入、出台有利于气象为农服务的政策措施,力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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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强大的气象为农服务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
二、建设内容
1.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重点开展气象预警喇叭和电子显示屏示范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实现县、乡两级政府有分管领导、每个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站、有气象协理员,每个村有气象信息员。重点加强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担任的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培训。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收集和更新乡村气象灾害隐患信息。编制县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出台县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卡和气象灾害防御明白卡发放制度。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与组织部门合作,开展乡镇干部气象防灾减灾培训。
2.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农业气象业务技术人员作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及乡镇政府建立“直通式”联系,实现针对性和快捷性的农业气象服务;建立县级农业气象服务平台;完成主要农作物和设施或特色农业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主要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围绕关键农时季节、农事活动开展农用天气预报,提供农业气象保障服务;开展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评估,指导农民科学防灾减灾;每省选择一个农试站与所在县气象局共同建设集农业气象观测、试验、示范、推广、服务于一体的试验研究基地(指有农试站的省);结合— 2 —
当地高产创建、现代农业等示范区,安装必要的农业气象观测仪器,并设立标识牌。
3.除上述建设任务外,各实施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因地制宜,找准切入点,创新自选动作。
三、考核要求
1.减灾司将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年底对照项目考核表(详见附件2)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安排2012年和2013年乡村气象服务专项经费。
2.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实施地点,2012年起将不再予以支持。对于建设效果较好的实施地点,2012年、2013年将持续予以支持。
3.对于整体推进效果不佳的省(区、市)气象局,2012年、2013年起将减少投资规模。对于整体推进效果较好的省(区、市)气象局,2012年、2013年起将增加投资规模。
四、组织实施
1.各省(区、市)气象局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落实项目的管理责任制,做到项目专人负责、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按照项目的总体目标高质量完成任务。
2.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急减灾处负责项目的统一组织、任务部署和跟踪检查;相关省级业务单位和实施地所在市气象局参与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中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项目实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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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气象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3.项目实施县气象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气象为农服务的资金投入、出台有利于气象为农服务的政策措施。近期,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项目有关情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乡村气象服务专项的资金匹配。各地对乡村气象服务专项的资金匹配情况将作为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4.各单位要加大对2011年乡村气象服务专项和近年来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气象部门在为农服务方面取得的成效。
五、进度安排
1.2011年1月15日前,各省(区、市)气象局上报本省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中考核目标要明确、量化,建设内容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和进度安排清晰、投资估算合理。
2.2011年1月25日前,2010年5个现代农业气象服务试点省组织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各类试点工作材料、服务产品规范等)上报减灾司,减灾司汇总后将印发各省(区、市)气象局。
3.2011年2月15日前,完成各省(区、市)气象局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4.2011年2月25日前,各省(区、市)气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减灾司审查、备案。
5.2011年2月-11月,项目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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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气象局报送试点中期总结。
7.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项目年度总结和验收。 联系单位:减灾司公众服务处
联系人:金星
联系电话:010-58994459
附件: 1.2011年乡村气象服务专项实施单位表
2.2011年乡村气象服务专项考核评分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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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服务气象专项通知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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