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务台账管理规定

2020-03-03 00:49: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涉案款台账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院刑事案件涉案款物台账的管理,确保对刑事涉案款物案款的实时监控与管理,严格依法处臵刑事查扣查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刑事涉案款物的管理规定及本院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刑事涉案案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刑事涉案款物,是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查扣并随案移送至本院,以及本院因案件办理需要主动查扣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向本院预缴的款物。

第二条 【刑事涉案款物台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刑事涉案款物台账,是指由行装处建立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对涉案款物登记、审批、支付、归档等节点数据的汇总形成的案款收支记录,即刑事涉案款物收付台账。

第三条 【职责分工】刑事涉案款物台账由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刑事审判业务庭、法警支队及其他相关业务庭负责基础数据的登记,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

(一)立案庭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款物进行审核,确保检察机关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与实际移送和网络移送的款物相符。

(二)刑事审判业务庭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关注涉案款物的查扣期限,确保查扣财产扣押在案。

(三)检察机关随案实际移送的涉案款物,以及刑事审判庭因案件审理需要,主动查扣或者要求当事人预缴的涉案款物,应当会同院司法行政处对移送的款物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交由院法警支队统一保管。刑事审判业务庭及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案款。

(四)刑事审判业务庭对案件进行处理时,应一并对涉案款物提出处理意见。案件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执行局,并附涉案款物扣押清单。

(五)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流程要求发出收款通知或付款指令,并同步在涉案款物台账录入收付款指令信息;收付款指令完成后,相应财务凭证应及时归卷、存档。

(六)刑事涉案款物由行装处进行收支,由院法警支队统一保管。院司法行政处应按照刑事审判业务庭及执行局的指令文书,核对涉案款物台账信息无误后执行案款收支指令,并同步向涉案款物台账录入实际收、支信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移交相应凭证。

第四条 【台账的结构】刑事涉案款物台账设立总台账和个案台账。

(一)总台账为一定时间内立案的所有收支刑事涉案款物的总体情况。

(二)个案台账为总台账下包含每个案件款物收支台账。 第五条 【台账管理及简报】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案款台账,根据刑事涉案款物台账数据,定期与院司法行政处进行账目核对,以保证涉案款物处理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根据台账数据提取情况,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形成情况简报上报,协助领导对刑事涉案款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涉案案款台账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事涉案案款台账管理,确保对民事涉案案款的实时监控与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民事涉案案款台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事涉案案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民事涉案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第二条 【民事涉案案款台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民事涉案案款台账,是指由审判管理部门建立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对涉案案款登记、审批、支付、归档等节点数据的汇总形成的案款收支记录,即民事涉案案款收付台账。

第三条 【职责分工】民事涉案案款台账由财务部门、民事庭负责基础数据的登记,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

(一)民事庭及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案款。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流程要求发出收款通知或付款指令,并同步向案款台账录入收付款指令信息;收付款指令完成后,相应财务凭证应及时归卷、存档。

(二)民事涉案案款的收支、保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管涉案案款。财务部门应按照民事庭指令文书,核对案款台账信息无误后执行案款收支指令,并同步向案款台账录入实际收款、付款信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交还相应凭证。

第四条 【台账的结构】民事涉案案款台账总台账和个案台账。

(一)总台账为一定时间内立案的所有收支民事涉案案款的总体情况。

(二)个案台账为总台账下包含每个案件案款收支台账。 第五条 【台账管理及简报】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案款台账。应当根据民事涉案案款台账数据,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对保证涉案案款兑付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应当根据台账中数据的提取情况,定期形成情况简报上报,协助领导对民事涉案案款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管理,确保对行政涉案案款的实时监控与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涉案案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涉案案款,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因对妨害司法行为的罚款、行政协调、非诉执行等原因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缴纳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的涉案款项。

第二条 【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涉案案款台账,是指由行政庭建立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对涉案案款登记、审批、支付、归档等节点数据的汇总形成的案款收支记录,即行政涉案案款收付台账。

第三条 【职责分工】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由财政部门、行政庭负责基础数据的登记,行政庭负责监督、管理,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

(一)行政涉案案款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管涉案案款。财务部门设专人根据案号负责对行政案案款的进账进行登记、开票,支款进行确认,做到账目清晰。

(二)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案款。承办人因在收付涉案案款前10日内向庭长汇报审核并报行政庭内勤登记备案,再由当事人将具体款项交财务室并将财务凭证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应及时归档,卷宗归档材料应包含完整的涉案案款发票及相关文档。

(三)行政庭设行政涉案案款管理员,负责对行政涉案案款台账的总体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台账的结构】行政涉案案款台账设总台账和个案台账。

(一)总台账为一定时间内立案的所有收支行政涉案案款的总体情况。

(二)个案台账为总台账下包含每个案件案款收支台账。 第五条 【台账简报】行政庭涉案案款管理员应根据行政涉案案款台账数据,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以保证涉案案款兑付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应当根据台账中数据提取情况,形成情况简报上报,协助领导对行政涉案案款进行全面监督和和管理。

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 第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台账管理办法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案款台账的管理,确保对执行案款的收取、监管和支付的实时监控与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院《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试行)》及执行案款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案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案款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执行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保管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臵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的款项、第三方代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台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款台账,是指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由系统根据案款收取登记、案款支付审批、案款以付确认等节点自动提取数据,从而形成的案款收支情况的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三条 【执行案款台账形成】执行案款台账由系统从财务部门与执行局录入或审批的各项数据中提取后自动形成。 第四条 【职责分工】执行案款台账由财务部门、执行局负责基础数据的录入,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技术部门负责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

(一)财务部门设专人根据案号负责对执行案款的进账进行登记、开展,支款进行确认,做到帐目清晰。

(二)执行局设执行案款管理员,负责对执行案款台账的总体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技术部门设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执行案款台账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财务部门与执行局的具体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和维护。

第五条 【台账的结构】执行案款台账设总台长和个案台账。

(一)总台账为一定时间内立案的所有收支执行案款的总体情况。

(二)个案台账为总台账下包含每个案件案款收支台账。 第六条 【台账的数据采集】执行案款台账的数据均通过电脑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自动采集,不能手动录入。

(一)总台账的数据:为了方便管理,将总台账中涉及的案款数据分为收款数据、拟支款数据、确认支款数据、待确认支款数据、余款数据。

1、收款数据来源于财务部门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由执行局案款管理员发送给承办人的案款数额,采集时间为执行局案款管理员发送之时。

2、拟支款数据来源于案件承办人完成案款支付审批的数额,采集时间为完成支付审批之时。

3、确认支款数据来源于通过执行局案款管理员、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窗口交由财务部门完成实际划款并确认确已支付的数额,采集时间为财务部门确认支款之时。

4、待确认支款数据来源于已完成支款审批手续,但尚未实际划拨的数额,属于前述

(二)与

(三)的过渡状态。

5、余款数据来源于前述

1、2项之差,并实时更新。

(二)个案台账的数据:为了方便承办人随时跟踪查询案款情况,个案台账建立在案件电子卷宗内,其案款数据分为收款数据、支款数据、余款数据。

1、收款数据来源于财务部门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由执行局案款管理员已发送给承办人的数额,采集时间为执行局管理员发送之时。

2、支款数据来源于案件承办人完成案款支付审批的数额,采集时间为完成支付审批之时,同时根据实际划款状况标注“支以付”或“已支付”。

3、余款数据来源于前述

1、2项之差,并实时更新。 第七条 【台账简报】根据台帐中各数据提取情况,自动生成蓝天款预警提示、延期支付提示、超期未支付通报等简报,协助领导对执行案款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划拨预警提示】划款预警提示是指按照《执行案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五日划款审批期限届满前五日起,提示承办人填报《支付案款审批表》及各级领导完成支款审批。

第九条 【延期支款提示】延期支付提示指按照《执行案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办理延期手续后尚未划出的案款,提示承办人根据案件进展随时处理及各级领导随时督办的提示。

第十条 【超期未支付通报】超期未支付通报是指未按照《执行案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超过十五日未办理支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案款,由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形成的提示系统冻结、承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各级领导进行督办的通报。

第十一条 【执行案款台账与财务部门案款台账】执行案款台账生成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下,由系统自动提取数据完成记账,保证了案款管理的实时性。财务部门案款台账由财务人员根据案款实际收支完成记账,保证案款收支情况的准确性。两者管理相对独立,互不干扰。执行局案款管理员应当根据执行案款台账数据,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以保证执行案款兑付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其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让】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涉案款物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款物范围】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至本院,以及本院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至本院,以及本院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或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向本院预缴的与本案件有关的款物。包括:

(一)罚没款;

(二)赔偿款;

(三)违汉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四)用于实际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五)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六)其他可以证明违汉犯罪行为发生与否、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统一管理】刑事涉案款物由本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统一收支、保管。司法行政装备处应按照刑事审判业务庭及执行局的指令文书,核对涉案款物台账信息无误后执行案款收支指令,并在涉案款物台账上同步录入实际收、支信息,及时向案件承办人移交相应凭证。刑事审判业务庭及案件承办人不得自行收取或保管涉案款物。

第四条 【台账结构】刑事涉案款物台账设总台账和个案台账。

(一)总台账为一定时间内立案的所有收支刑事涉案款物的总体情况;

(二)个案台账为总账下包含每个案件款物收支台账。 第五条 【监督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案款台账,根据刑事涉案款物台账数据,定期与司法行政装备处进行账目核对,以保证涉案款物处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根据台账中数据提取情况,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形成情况简报上报,协助领导对刑事涉案款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管理平台】本院使用统一的涉案款物管理系统,实现涉案款物全程监控、主体明确、手续完备,并和涉案款物的实物处理同步更新。

第七条 【款物移交审核】立案部门对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对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款物清单与实际移送本院司法行政装备处的款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并在涉案款物管理系统中对案件随案物移送情况进行确认。 第八条 【确保查扣有效】刑事审判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关注检察机关移送的涉案款物的查扣期限,确保查扣财产扣押在案。

第九条 【依职权查扣的财物】法院在审理、执行刑事案件过程中,办案部门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依职权主动查扣或者要求当事人预缴涉案款物。

第十条 【款物登记】依职权主动查扣或者要求当事人预缴涉案款物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承办人登陆涉案款物管理系统,选择物品登记功能,进行物品信息的登记,填写完毕之后保存,如果涉及多个物品,保存之后点增新增,重复上述操作,登记第二个物品,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录入要求】涉案款物信息录入应与案件一一对应。涉案款物信息录入应当尽量准确描述实物的特征。涉案款物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特定特征不易描述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

第十二条 【全程留痕】涉案款物的提取、移交、调用、出库或处臵必须在涉案款物管理信息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三条 【移交期限】办案部门扣押涉案物品后,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到本院涉案款物库房。就地查封的,应当制作查封清单。在偏远地区办案或异地办案扣押物品的,在回到院里后24小时内移交。因大型物品或特殊物品,本院无法保管的,应当及时送交有保管条件的场所委托保管。涉案款物信息应当同时录入涉案款物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查封、扣押后的24小时内立即开展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24小时内将涉案物品移交本院涉案物品库房。

第十五条 【申请入库】需要移交存放涉案款物的承办人,应登录涉案款物管理系统,点击款物登记页面的申请入库按钮,提起入库审批流程,进行需要入库款物的选择后,可以上传相应的辅以说明的文书材料,填写完成之后,进行提交。

第十六条 【入库审批】承办人通过涉案款物管理系统向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提起入库申请,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最后由司行处负责人审批,方能完成入库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物品入库】入库审批程序完结后,其数据信息流转到物品管理功能项下,由库房管理员对承办人申请的物品进行最后的审验确定,通过之后填写对应入库信息,根据本院涉案款物管理规则,需生成二维码贴条,将物品放入专用袋中,贴上封条以及二维码,办理最后的入箱操作,同时将开箱卡片交给案件承办人,下次出库时作为开箱依据。

第十八条 【案款移交】检察院随案移交的刑事案款应当存入本院专门开设的案款专用账户。检察院应当采取转账方式将案款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或复印件移交本院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案款收取】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刑事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二十条 【罚金、赔偿款的收取】案件承办人在通知服刑人员缴纳罚金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应当填制《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书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院财务部门应当对案款专用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并逐案建立款项及孳息明细账。库管员每隔半年,定期对库存中的涉案物品进行清理,并整理成详细数据,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时将相关数据反馈给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醒和督导相关案件审判(执行)法官及时依法移送处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出库】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开庭等办案工作需要调用涉案物品的,承办人应登录涉案款物管理系统,点击物品登记页面的申请出库按钮,提起出库审批流程,进行需要出库物品的选择后,上传相应的辅以说明的文书材料,填写完成之后,进行提交。

第二十三条 【出库审批】案件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起出库申请,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最后经司行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库。

第二十四条 【物品出库办理】出库审批程序完结后,库房管理员进行物品出库办理,点击出库确认。填写对应信息。再由承办人的柜号卡和管理员的管理员卡进行开箱操作。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款支取】财务部门在收到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开据的《刑事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款,财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手续;如果是判处的罚金,案件承办人还需附判决书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国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案款内部调整支付】刑事案款(刑事附带民事)转为执行案款的,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分别送执行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财务凭《案件移送执行通知书》、《刑庭案款调整审批表》进行调整帐处理,并录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款物查询】登录涉案款物管理系统,可以对本院及全市法院登记的涉案款物基本信息进行查询、统计、也可以通过案号、物品名称以及物品种类进行筛选。

第二十八条 【款物调查】刑事审判部门在庭审中应当对涉案款物进行调查,查明是否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款物,是否存在审前返还、先行处臵的情况,以及涉案款物的真实权属。财物涉及多名被害人的,还应当对各被害人的财务进行区分。查明涉案款物的名称、类型、来源、数量、计量、价值、物品特征等具体情况,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款物处臵】裁判文书应当对涉案款物一并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款物较多,不宜须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不得出现漏判、漏项等情况。

作出无罪判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部门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将涉案款物返还当事人。

判决返还当事人的涉案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期满三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臵后上缴国库。

判决没收涉案款物的,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款项,执行部门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存放于本院案款专用账户的案款需要上缴国库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并将回单交回院财务部门。

判决收缴、没收处理的,应当于该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涉案物品清单,清单应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有权属凭证的,还应当附权属凭证,连同相关法律文书送执行部门依法处臵,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协助处臵,处臵获得的款项直接上缴国库。涉及纯金银及其制品、烟草、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等特殊物品收缴,没收的处臵按照相关分类规定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将处臵结果书面通知本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部门。

第三十条 【处臵信息】承办人应当在涉案款物处臵的裁判生效后,同步将相关信息如入涉案款物管理系统。

承办人应当按照涉案款物的处臵情况,通过涉案款物管理系统,反馈给对应的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基层法院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释】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诉讼费的管理和适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偿费。

(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庭外调查取证和庭外调解本案时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用。

(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诉讼费的收取

第四条 诉讼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 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法院应全力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财睫毛部门备案。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由立案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缓交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员督促缴纳。

第六条 法院收到诉讼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当事人按照法院开具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

第三章 诉讼费的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法院系统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财行{2004}247号)的规定,收取的诉讼费实行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比例为6%,剩下的94%划入同级国库。

第八条 下列费用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处理。

(一)根据法院裁决,退还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退还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经庭长签字后转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为保证及时与当事人结算诉讼费,相关业务庭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退付诉讼费予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

(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决定移送给其他法院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经庭长签字后转财务部门办理。

(三)法院支付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用于该案的其他诉讼费。补交诉讼费的情况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通知当事人补交。当事人没有足额缴纳诉讼费时,案件承办人应负责追缴,确保非税收入不流失。

第九条 为保证当事人利益,确保诉讼费及时足额退费,诉讼费退费采取预退方式。可根据上年诉讼费的实际退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退部分诉讼费。按照相关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法院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当年预退诉讼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对当年未使用的预退诉讼费由法院开具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 案件审理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法院法律文书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由庭长签字盖章,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诉讼费结算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诉讼费结算手续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将案卷归档。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应分别结算,其他诉讼费的结算应有详细支出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其他诉讼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将法院正常的业务经费在其他诉讼费中列支。

第四章 诉讼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 法院应加强对诉讼收费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超出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应收不收或违反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等违法行为。

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下级法院诉讼收费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本办法由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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