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020-03-03 15:34: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 “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有色行业和公司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推动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

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有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

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六条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必须成立以党委领导挂帅,团组织牵头的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管理办法,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一)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国家、行业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三)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四)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的岗位能手。

(五)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六)工作及成效得到上级组织、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

(二)符合公司“无泄漏矿山(工厂)”创建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队(组)、工区(车间)、矿山(工厂)”创建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要求。

(三)符合各条战线、各岗位的创建标准。

(四)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五)“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六)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九条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必须是公司级“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级团组织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一条公司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基层团组织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司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公司“青

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对已经启动的单位,公司团委将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该单位公司“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尚未启动而根据自身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所在单位团组织可在年末择优向公司团委申报公司“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团委将每年在年终评比表彰大会上对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公司团委对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司“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

第十五条 各分厂或部门把公司和公司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的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团支部建立 “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省和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对公司、省和全国“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公司团委与评审小组、分厂、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团委与公司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 “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并负责推荐、申报公司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由授牌单位团组织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凡是获得公司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收回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悬挂高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板;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提字,落款及日期的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480mm×300mm。

第二十三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办法,加强对公司级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督。一方面通过本单位团组织定期对公司级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

委员会进行随机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级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各分厂、部门“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向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考核与组织检查情况和考核评分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同额奖金嘉奖。

第二十六条凡公司“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岁,则自动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七条凡公司“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消牌匾: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三)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撤消公司“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公司“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公司团组织实施,撤消的牌匾归至公司团委。

望各支部以此为准则,结合分厂、部门实际和工种特点,建立健全相应办法和措施,大力开展,积极探索,使活动更丰富,办法更充实,为公司的改革、发展做出富有成效的工作。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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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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