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资质

2020-03-03 08:50: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简称:防雷资质)

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许可,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下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后,再实施许可。) 审批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4条;

2、《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申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的单位或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规定的注册资金,具有民事赔偿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防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3、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5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材料目录:

全套技术资料(1式5份):

1、正式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1式5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申请时,须查看原件);

5、《防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时,须查看原件);

6、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时,须查看原件);

7、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时,须查看原件);

8、企业为技术人员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

9、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10、已建立的有关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

11、近三年实际完成的防雷项目情况(申请丙级的,本项可以不要);

12、所完成的防雷项目运行情况用户(三个以上)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丙级的,本项可以不要);

13、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手册》;

14、所完成的防雷项目(三个项目以上)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合同;施工、竣工 图纸;施工计划书;施工记录;预算、决算; 技术报告;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用户意见)的复印件(申请丙级的,本项可以不要);

15、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提供现有施工的设备清单。 办理程序:

1、向政务中心气象窗口提交材料;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申请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评审认证。

4、申请乙级和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资质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形成初审意见为期限,资质评审和颁发资质证的时间不在承诺期限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项目受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咨询电话:0551-2290083 窗口电话:0551—2999801

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行政许可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的要求包括:申请或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等项目以及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图纸审查等项目;申请或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能有防雷装置检测或测试等项目;企业经营范围中无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的,自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相应增加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项目。

2.企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对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要求包括:人员数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专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属于与防雷专业相关如防雷、气象、电子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3.企业名称变更。已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如果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资质变更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注册登记机关印章)复印件、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资质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经核实后出具同意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文件,与企业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

4.企业分立、合并。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仍需保留资质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后的新企业所具备能力、条件以及历史沿革等相关情况)、《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注册登记机关印章)复印件、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正副本原件。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企业变更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进行审核。符合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同意企业保留资质的正式文件,与企业变更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不符合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降级或注销决定,并行文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换发新证。

5.申请补办资质证。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的,应及时向原资质认定机构提交补办申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应说明补办的资质证名称及补办原因等相关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和气象主管机构网站上刊登的作废声明(报纸原件及相关网页打印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等级、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乙、丙级资质企业补办资质证的申请材料并经核实后,出具同意补办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的正式文件,与企业补办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换发新证。

6.资质延续材料申报。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对乙、丙级资质准予延续的,或者收到甲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材料的,应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上报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和换发新证。

主要是对申请的企业的详细介绍。重要的是申请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报告内容要分别重点对企业的设计能力和施工能力进行说明。

这个样板应包括:开头的申请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我们现在申请丙级的,想请申请过的朋友发一个样板给我.我的邮箱:lujun_5937@163.

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⒊《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⒋《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防雷资质申请

防雷资质申报材料样本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推荐)

山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推荐]

《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版)

江西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资质.doc》
防雷资质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