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2020-03-03 11:52: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2010-07-12

(试行)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工作,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执法 力度,实现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境监管,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 染,促进污染减排,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依 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有关专项 监察可根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的现场监 督、检查和处理。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位于环境敏感区或 造成环境污染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环境 监察。

2.监察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2.1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

2.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9 号)

2.1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8 号)

2.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

2.1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

2.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1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1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2.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的通知‣(环发„2006‟151 号)

2.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63 号)

2.20 地方有关法规、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禁养区

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 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 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 区域。

3.2 环境敏感区

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3

管理 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 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 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 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3 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本指南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 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具体条件为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 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 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4.监察程序

4

4.1 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等规范 性文件及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管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包括养殖场经营者名称、所处地理 位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拟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项目 管理信息及日常监管信息,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材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 缴纳情况,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等;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学习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有关卫生防疫知识,依法履行防疫义

务。

4.2 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 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 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 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

5

其他 行政执法证件。恪守执法工作范围,保守被执法单位技术与业务秘密。 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认真查阅:畜禽养殖单位的 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 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 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报 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污染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 根据场区布局、养殖模式、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或废物综合利用、无害 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排污口去向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 况,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和排放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取 样监测。填写•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单‣(见附 1)并做好现场记录。

4.4 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 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调查时,应注意确认养殖场业主身份,区分经营性养殖和自主性

养殖。现场难以区分确认的,可向乡镇及村居委会熟悉情况的人进行 了解核实。

4.5 视情处理

6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 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 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 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 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 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4.7 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 及时分类归档。

5.监察内容

5.1 养殖场基本情况

确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所处地理位置、法定代表人、组织 机构代码、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

5.2 场址合理性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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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禁养区判断 场址不能位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5.2.2 环境敏感区判断

判断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5.2.3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5.3 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5.3.1 环评制度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5.3.2“三同时”制度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5.3.3 试生产管理 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3.4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时间 3 个月内,应当申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

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5.

4养殖区现场监察

5.4.1 养殖模式及养殖规模

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规模。

5.4.2 养殖场的产污情况 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确定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

5.5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5.5.1 废水和废弃物贮存场所预防措施 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5.2 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必须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 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记录。检查排污口和自动 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化学 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5.5.3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必须得以落实并正常运营。

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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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饲 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 害化处理。

5.5.4 取样监测 根据需要,取样监测污水、恶臭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5.6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6.1 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制定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和运行,建立真实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并按照设施维 护检修规程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检修。

5.6.2 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人员,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 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 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5.7 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7.1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 模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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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7.3 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5.8 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 响,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 中,以进一步落实整改。

5.9 环境监察记录

填写•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单‣,按照监察内容制作环境保护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

6.视情处理

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要现场责令改正,企业违法行为 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 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2 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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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的,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 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环境行政 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 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 政命令。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 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 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6.3 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 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管辖的 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4 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搬迁、关闭的案件,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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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

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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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

畜禽养殖场 ( 小区 ) 环 境监察单

基 本 信息

养殖场/小区名

监察日期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养殖类型

养殖规模

法定代表人姓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建项目进度

已建项目投产时

现场监察信息

类别

内 容 判断依据

是否在禁养

选址合理性 区或环境敏感区 卫生防护距符合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

的要求

监察情况

环评审批

环评和“三同

时”制度

“三同合规性

时” 制度执行

试生产管理

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

类别

内 容

养殖模式

养殖规模

环评审批手续符合规定 环评等级符合规定 生产规模、地点、养殖模式与环 评批复一致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必

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 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养 殖场/小区投入运营同时予以落实

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

申请,并 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判断依据

采用何种养殖模式

根据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

监察情况

养殖区现场监察

规模

清污分流

采取清污分流措施

干湿分离

采取干湿分离措施

清污分流及 干湿分离情况

采取清污分流措施 采取干废水

污染 治理 设施

湿分离措施

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废水处理设施 运行情况

运行且稳定达 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况 畜禽废弃畜禽废弃物 贮存物 场所

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综合利用设施 运行正常运行并符合

相关 规范和标准要求

畜禽废弃物综情况 合利 用和无害化处理措 施落实情况

行情况

16 无害化处理措施 运正常运行并符合相

关规范和标准 要

求,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排放口 规范化情符合排污口规范化建

设要求

流量计量装置 安装

排放口和 自

排污口安装流量计量情况

动监控合规装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安装 COD、氨氮、悬浮置安装

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

类别

内 容 判断依据

排污申报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执行情况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 排污许可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环境管理 证办理情排放污染 物

监察情况

制度合规性

缴纳排污费 依法、及时、足额

有环保机构 有专业环保管理人员 企业环境管理机 构和人员设置

建立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 系

企业环境管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理制度情况 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

制度上墙

环保设施运有运行台帐记录 行管理情况

备注:监察情况一栏应对照判断依据填写,如果符合判断依据则填写“合规”,如果不符合判断依 据应据实填写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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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违法行为

禁养区判断

环境违法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条条款 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得增加排污量。

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19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本办法颁布前(2001年5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闭。

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单位未依法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十一条: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

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该项目审批的,

项目未报批环评就擅自开审批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工建设 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违反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环评

法‣第六条:新建、改建和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制度

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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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违反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报批环评未予批准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或者未经 原审批部门重擅 自开工建设 十五条:建设项目 的环境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

影响评价文件经法律规定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的审批部门 审查未予批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得批准 其建设,建设单位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不得开工建设。 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 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建设单 位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条: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

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

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目的 性质、规模、地点、采项目发生 重大变动 但未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重新 报批环评 就擅自开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该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工建设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

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办手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

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日起 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目开工建设的,其环 境影响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

法给予行政处分。 门重新审 核。

21

违反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

六条:国家根据建 设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

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

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2 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违反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和本名录的规定 ,

分 级审批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规定:猪常年存栏量 3000 头以上;肉牛常 年存栏量 600 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 500 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 10 万只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违法行为

违反环评制度 建设中有违反环评审批意见的行

处理、处罚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

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 建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 响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形的,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

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施。

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 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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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环保 部门提出 试生产申 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 审批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试生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 申请。

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 接到试生产

环境保护 设施未与主体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或委托 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 的建设项目环境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 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环境影 响报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 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影响报告书、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试生产。 表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

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 “三同 时”制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环境保护法‣第三十

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六条:建设项目、的防

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施必须治污染设施 没有建

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成或者没有达到国 家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规定的要求,投入生

入生产或者使用。 产或者使用的,由批

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试生产

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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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中环保设施未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 产的,理条例‣第二十六 条:试生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时投入试运行。 环境保护 设施未与主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畜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 渣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 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的同时予以落实。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

处理、处罚条款

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向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 条:建设项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不同时申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请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护设 施未建成、未经验收设施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合格就生产或使用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

由审 批该建设项目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用的,

环境影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环境影响报告书、

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响 报告表或者环境影行。第二十 三条:建设项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产或者使用,可 以处 10

护设 施经验收合格,该建

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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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三同 时”制 度

验收管理办法‣第 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试生产超 过三个月 仍不条例‣第二十条: 需要进条例‣第二十七 条:建设项申请 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 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护设施竣 工验收 设单位应当 自建设项目投月,建 设单位未申请环境

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由内,向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表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 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施竣工验收。 期未办理的,责 令停止试

生产,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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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在禁区设 置排污口 染

水体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责条:在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六条在江河、湖 泊、运河、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下的

、滩地、岸坡堆放、存贮条:禁止在江河

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固体废弃物或其他 污染不按要求 存放畜禽 废弃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物和利用无防渗漏措施

坑塘 等输送或者物污 染水体 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的沟渠、

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和其他污 染物。

含 病原体的污水或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水、

由县级 以六条:禁止利用无 防渗漏其他废弃物的,

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或者存贮含 有毒污染物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

限期采取治理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违法行为,

措施,消 除污染,处二万和其他 废弃物。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6

环保设施 不正常使 用,超标 排放污水

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

条:未经环境保 护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

或者限制 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排 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

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三条:不正常使 用水污染条:防治污染的设 施不得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境保护 主管部门批准拆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

施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政主 管部门同意。

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

排放水污染物,不 得超过

污费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

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水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

标。第二 十一条: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

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

使 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制指标的,

由县级以上人

染物处理设施的,应 当事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批期治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准。

数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 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条条款

27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污染

水体

五条:违反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

二条:向水体排放 污染物保护主管部门的 规定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

商户,应当 按照法律、行

管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排污口不 规范或私 设暗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管 主管 部门的规定设置排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

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

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 用由

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违法者承担,

处十万元以

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排放水污染物。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停产整顿。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 生固体

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采取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未设置储 存设施和 场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或未 按规定处 置畜禽废 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

弃物 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

储存设施和 场所,采取对理办法‣第十八 条:未

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

化等 措施,防止畜禽废渣的畜禽废 渣渗漏、散落、

渗漏、散落、溢流、雨 水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

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

环境造成污染和 危害。畜污染和危害的, 由县级

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洁,采取 清污分流和粪尿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

固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体清 洁养殖。 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未 以下罚款。

28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求

条:防治污染的设 施不得条:未经环境保 护行政贮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存、

必要拆除或 者闲置的,必或者限制 防治污染的设处

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置

政主 管部门同意。 排 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擅自闲置 畜禽废弃 物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存设 施和场所 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业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 条:擅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管部门核准,并采 取措施,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防止污染环境。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治法‣第七十一 条:从事

法‣第二十条:从 事畜禽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

未按规定 处置畜禽 废弃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家有关规 定收集、贮存、物 有关规定收 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

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产生的 畜禽粪便,防止污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染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运输畜

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

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

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

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七十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动物防疫法‣未

条:染疫动物及其排 泄物、条:违反本法规 定,不按按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后者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

死因不明额 动物尸体,运规定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求 未按规定 处置畜禽 废弃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贮物 及垫 料、包装物、容器等病 死后者死因不明额动存、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 院物尸体,运载工具中 处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置 不得随意处置 包装物、容器等 污染物以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应物、动 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

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

其他固体废 弃物综合利督机构责令无害 化处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正常运 转,保证污染物达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标排放,防治污染环境。

三千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污染

大气 排放恶臭 气体污染 周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

十条:向大气排放 恶臭气居民 区

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 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 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违反排 污申报 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无排污许 可证或不 按照条: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条:直接或者间 接向水排污 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 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染物 以及其他按 照规定应当污水以及 其他按照规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放的废 水、污水的企业事方可 排放的废水、污水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 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无排污许可证或者 违反业事业单位无排 污许可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放前款规定 的废水、污的规定向 水体排放前款水。 规定的废水、污水。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一条:直接或者间 接向水•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拒报或谎 报排污申 报登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二条:拒报或者 谎报国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应当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记事 项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规定的有 关水污染物排

部门 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

的水污染物排放设 施、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

件下排放水污 染物的种下的罚款。

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违防治水污 染方面的有关技

术资料。

31

反排 污申报 规定

违反排 污收费 制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

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五 条:排

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

境排 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申报登记事 项的,

环境保拒报或谎 报排污申 报登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

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处以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记事 项

规定进行申报 登记,法律、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 排法规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污申报登记手续。 法规的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例‣第二条:直接 向环境条例‣第二十一 条:排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

工商户,应 当依照本条例污费的,由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不按规定 缴纳排污 费 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四条:直接向水体 排放污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 缴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排放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排污 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产费。 停业整顿。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排污 者因不可抗

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申请 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条例‣第二十二 条:排

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 及时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

造成环境污染准减缴、以欺骗手 段骗取批 准减采取有效措施,免 缴或者缓缴

不得申 请减半缴纳排污排污费的,缴、免缴或者 缓缴排污 的,由县级以上地费 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第十六 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

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按期缴纳排污费 的,自接到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的排污费,并处所 骗取批日内, 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污费数额 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32

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接到申款。 请之日起

7日内,作出书面决 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处理、处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一)

不 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

急预案的;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

(二)

能发生水 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启动水 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由县级以上应当制定水污染 事故的应急预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不制定应急预位,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 行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案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练。

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 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 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 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 定标准的。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根 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3 拒绝或不配合 执法检查

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 用,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拒绝

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他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环境监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 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环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 辖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法律规定行使环 被检查 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

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照本法规定行使 监督管理权的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受监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有权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 现人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情况

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提供必要的资料。

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处理、处罚条款

34

拒绝或不配合 执法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

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固体废物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十条: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与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行 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料。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 拒不改正 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的,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或者复制 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款。 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 施。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 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35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汇报

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资料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制度

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doc》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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