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0:01: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理赔查勘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查勘工作效率、节约理赔成本,确保公司查勘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公司车险事业部对查勘工作的管理要求,制定《安邦财险理赔查勘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理赔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保险、年检、事故及违章处理、车辆形象与配置的规范、违规处罚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理赔查勘车辆。当理赔车辆通过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转为其他办公用车的,无需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查勘车辆:查勘车辆是指所有在编的用于理赔查勘工作的车辆。
第五条
查勘车辆管理责任人:查勘车辆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车辆管理岗为第二责任人、分公司理赔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车辆管理岗: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查勘车辆的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具有管理责任。
- 1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机构应合理安排故障车辆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并确保维修车辆GPS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驾驶员及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要树立“安全第
一、文明驾驶”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
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驾驶查勘车辆。
第十七条
查勘车辆使用期间,严禁搭乘与查勘工作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
实际驾车经验不足一年或持实习证照的查勘人员,须在驾龄丰富人员陪同下方可驾车。
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九条
分公司全面负责辖区查勘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达到规定保养里程或年限的查勘车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车辆的保养。
第二十条
建立车辆档案制度。分公司负责对每台查勘车辆建立车辆档案,具体包括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违章处罚、保险、年检、油耗、油费、管理责任人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查勘车辆正常的保养由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和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审核后OA上报总公司审批,流程为: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分公司同时将维修信
- 3 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同时将保险(车船税)信息更新至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总公司审批意见进行购买。
第二十六条
理赔车辆的年检费用申请由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及二级机构理赔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附行驶证影印件通过OA上报总公司审批,流程为: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分公司理赔负责人-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同时将年检信息更新至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总公司审批意见进行年审。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查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严禁擅自处理查勘车辆。
第二十八条
查勘车辆发生事故后24小时之内务必上报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并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待事故处理结束后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流程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九条
查勘车辆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承担事故总损失的1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责任人承担事故总损失的10%;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限额为10000元;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上述全部责任应承担比例的70%承担总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总损失限额为10000元;
- 5 粘贴总公司制定的车辆标识。
第三十四条
查勘车内的查勘用具及查勘所需材料要进行集中统一放置,并保证车辆内、外及后行李箱内的整洁。对事故回收的配件应及时交给旧件管理人员,保证车辆内清洁。
第三十五条
查勘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仪表台等,不得悬挂影响驾驶视线的小饰物和摆放物。
第三十六条
查勘车使用人要保证车内GPS设备完好,做到设备不丢失、不损坏、不出现故障,保证GPS系统的正常运行。GPS操控手柄要放置安全位置,避免设备的非正常损坏,不得出现私自拔掉GPS设备的情况。对出现故障的设备要及时向管理人员进行报备,维修,确保GPS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公司对总公司配发安装的所有设备要进行统一的建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备直接领用人和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分公司每月要对本机构内的所有查勘车辆进行违规违章查询,并做好相应记录。如有违章督促责任人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和各分公司车辆管理岗应根据本《办法》的内容,实时对查勘车辆进行跟踪检查。并通过GPS导航系统对查勘车辆的行驶路线及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对车辆用途及油耗情况,并将抽检结果适时公布,对超标使用人员进行
- 7 失金额由车辆直接责任人和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因车辆未及时办理年检而导致的罚款或滞纳金等费用的,由车辆直接责任人和车辆管理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七条
车辆按规定存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所发生的被盗事故,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已齐全交给管理责任人的,驾驶人员、领用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车钥匙及车辆的相关证件未齐全交给管理责任人的,处以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车辆未按照规定私自更改外观、油路、电路等其他项目进行更改的,对直接使用人给予辞退处理,并追缴因私自改装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车辆未按照规定私自更改外观、油路、电路等其他项目进行更改的,对管理责任人(时任分公司车辆管理岗、时任分公司理赔负责人)除以500元罚款;分公司存在隐瞒不报的对时任理赔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总公司前线管理室对本《办法》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违规使用车辆的责任人分别给予100元至300元的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分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依据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查勘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前期封停车辆,暂由停驶地分公司进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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