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03-02 18:03: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交易席位变更

第五章 交易商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六章 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交收行为,保障电子交易平台的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二条 本中心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

(四)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的业务规则及本中心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五)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本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交易商入市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对进行本中心电子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

(六)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与本中心签订《上海钢之源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席位。

第五条 交易商根据经营需要可向本中心申请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并按时向本中心交纳席位费。交易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席位。

第六条 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

交易商已交的席位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交易、交收业务培训;

(二)从事交易、交收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本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七)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中心的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及与本中心签订的法律文件,接受本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本中心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本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本中心设施,维护本中心声誉;

(八)按本中心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电脑软硬件及网络设施;

(九)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情况时及时报告本中心;

(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每年向本中心提供工商、税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席位变更

第九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本中心申请注销交易席位,交易商应对其名下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申请注销席位须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该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该席位下在本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该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该席位占用本中心的各种设施;

(五)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交易商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须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其名下所有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其在本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其名下所有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其占用本中心的各种设施;

(五)办理交易商资格的注销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的,本中心视为其自动延展下一年度该席位的使用,本中心有权按当时公布的席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第五章 交易商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本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商注册资金和交易账户资金状况;

(二)交易量;

(三)交收量及交收履约率;

(四)资金催缴次数和金额;

(五)其它指标。

本中心可根据情况增加、变更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本中心将视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易商信用评定结果,定期调整交易商的资质标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企业发生股权购、并、转、分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纠纷、重大诉讼或仲裁;

(七)企业自行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八)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商如因在本中心的交易活动而与其他交易商发生争议,应通过充分的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按照本中心公布的各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商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根据交易商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其交易活动、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本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中心各项业务规则、文件和公告的;

(二)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本中心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三)利用交易席位从事扰乱本中心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四)在本中心的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为保证电子交易的稳定有序运行,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将适时成立交易商委员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中心。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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