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3:01: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阳理工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实验室设备处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教学院(部)具体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项目管理,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一并进行。除本办法特别要求外,其购置过程(包括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时,申请单位须在《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同时提交《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教学或科研需要,说明申购仪器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申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工作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工作范围,所选品牌、档次、型号、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三)申购仪器设备(重点说明在其它高校)的应用及使用情况。
(四)技术力量的配备,安装场地、水电等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环保措施。
(五)购置后预期运行经费说明。包括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运行的维修费、材料费情况。
(六)校内、外协作共用方案。
(七)预期使用效益(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八)申请单位现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及使用效益情况。
第七条院级验收后,使用单位所提交的校级验收申请报告,应对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情况进行特别说明,说明要点如下:
(一)拆箱时,仪器设备的外包装及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二)拆箱后,依据合同和装箱单,仪器设备的品种和数量的 清点情况。
(三)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单位现场开机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的情况。
(四)合同约定的与安装使用要求相关的人员培训、环境条件和辅助设施的配套情况。
(五)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计划申请书、标书、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装箱单、设计图纸,以及验收记录(报告)和验收过程产生的主要数据、表格、实物、照片或图谱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作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本办法特别要求外,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为保证正确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逐台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悬挂在仪器设备附近醒目的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一般包括:
(一)操作设备前对现场清理和设备状态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操作设备必须使用的工器具。
(三)设备运行的主要参数。
(四)常见故障的原因及排除方法。
(五)开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六)润滑的方式和要求。
(七)点检、维护的具体要求。
(八)停车程序和注意事项。
(九)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调整要求。
(十)管理记录内容。
第十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熟练操作技能。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以及使用和维修等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要求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以提高其使用率。鼓励使用单位在完成院内计划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院内、院际和与校外单位计划之外的科研、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其使用审批程序为:
(一)院内使用须征得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
(二)院际使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三)校外单位使用时,应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的使用申请(附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验设备处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鼓励多人共用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拒绝合理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按规定及时组织修复,保持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违反规定而损坏仪器设备者,应依据《南阳理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验收处理。
第四章 效益考核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考核制度。每一学年末,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使用单位,开展一次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年度考核工作。其中,效益评价内容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执行。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效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向实验设备处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南阳理工学院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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