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1

2020-03-02 22:42: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县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我县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根据《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农村户口,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由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组成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承担。

第五条 民政局负责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确认并统一填写、发放《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并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上注明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同时负责将各乡镇、办事处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传送给县合作医疗局,并及时传送变更的医疗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财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检查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办事处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成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本单位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 定点医院

第七条 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均为我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标准及范围

第八条 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

(一)救助对象中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门诊总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60%,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100元;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100元.

(二)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户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即救助金额=(合作医疗参报费用-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50%,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2000元;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每人每年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第九条 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的范围必须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内。

第五章 就诊及结算方式

第十条 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农村低保边缘户对象凭《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到定点医院就诊;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凭《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到定点医院就诊。上述证件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如果因办证过程中笔误出现姓名不符,除合作医疗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更改外,其余证件到民政局相关科室更改后方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在救助对象就医时应在其《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上填写医疗救助情况,救助金额年累计达到最高限额时停止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因其病情需要向外转至县外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出具县中心人民医院或现中医院转院申请单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转出,否则不予救助。救助对象因投亲、外出打工等原因久居外地,因突发疾病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报告。出院后凭《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外转申请单或户口所在地行政村出具的久居外地证明等手续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申请合作医疗补偿及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应先个人垫付医药费用,治疗终结后到该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申请合作医疗补偿和医疗救助。医药费用超出当年累计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中政府救助部分在救助对象治疗终结时即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定点医院认真填写报销审核单,第二个月将相关资料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将垫付款拨付给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使其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必要的超范围检查和用药必须告知救助对象,尽量降低救助对象的经济负担。医务人员要工整、规范的书写医疗文书,住院病历及处方上须准确填写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号,注明医疗救助的类型,并有医疗救助对象或其家属的签名。

第六章 医疗救助金的核拨

第十六条 定点医院要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专用帐目和档案。

第十七条 定点医院要在每月20日前向县合作医疗局上报上个月《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档案(门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档案(住院)》、《岫岩满足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月报表》、《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汇总、审核定点医院上报的医疗救助月报表,送县民政局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核拨,每月结算一次。县合作医疗局每月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情况》报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报表每月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足额核拨医疗救助资金。

第七章 定点医院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必须服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的审核和监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救助的诊断、治疗环节中或在医疗文书书写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使用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将对其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倍扣款,并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的资格,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违纪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院在救助对象治疗终结时,应及时将救助金垫付给救助对象,对拖欠救助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将对定点医院采取扣款等严格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院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单病种现价等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将加强现场监管、电话回访等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开设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将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医院和个人给予一定表彰。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

1、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及下设办公室人员名单

2、《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档案(门诊)》

3、《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档案(住院)》

4、《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月报表》

5、《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情况》。

附件一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张 军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 任:孙永余副主任:韩明伟成 员:王勤德 张国岐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云洲 县民政局副局长

孙文久 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合作医疗管理局局长

耿长河 县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科长 尤显峰 县民政局低保科科长 宁 健 县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韩明伟 县合作医疗管理局副局长 刘庆余 县合作医疗管理局副局长 吴玉军 县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科长 于春华 县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科长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工作办公室人员名单

刘庆余

于成娟 张 艳 张立群

各定点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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