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2020-03-02 01:15: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学本科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事关我校录取本科新生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三条本科生招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按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本科招生工作包括内地统招本科生招生工作和港澳台侨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依据《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学校的纪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

招生监督小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应包括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招生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对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建研究咨询专家团队,对本科生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选拔考核办法等进行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可依工作需要,聘请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校友等参与本科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学院(系)层面招生工作小组,负责与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具体职责由《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和各项安排,对学校深化招生制度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对实施过程进行宏观指导。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类别及其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招生录取原则。

(四)对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五)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六)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复议招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等规定,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工作内容及议事程序由《招生领导小组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持召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二)根据学校现状和发展需要,提出调整招生专业类别、招生科目要求、招生计划调整意见。

(三)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相关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规章制定、宣传、录取、命题、保密、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提出本科招生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意见。

(五)审定本科生招生章程。

(六)审定网上录取、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七)审定本科生招生年度总计划、分专业计划、分省计划和专项计划。

(八)审定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方案。

(九)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名单。

(十)审定各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拟录取名单。

(十一)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和计划调整。

(十二)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十三)授权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本科生招生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议具体实施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实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廉政风险。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对招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监督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的执行。

(四)负责监督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执行。

(五)负责检查和监督关于严禁学校及教职工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自主招生升学考试考前辅导规定执行情况。

(六)负责处理考生有关问题投诉,对考生投诉问题进行核查。

(七)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八)负责落实招生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实际情况,做好学校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中小学合作办学等工作。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依工作需要提议组织召开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提出制订、修订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建议和草案拟定。

(五)负责和组织开展招生政策研究及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年度本科生招生工作方案的草案拟定、报批。

(七)负责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起草、报批、报送工作。

(八)负责本科生招生章程的草案拟定、报批和公布。

(九)负责组织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等分项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报批。

(十)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负责招生宣传队伍的组织、调整、充实、培训与绩效考核;招生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媒介(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推广;领导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区域联合招生工作组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做好中小学合作办学相关工作,参与中小学合作办学文件的起草,协议谈判,具体事宜运作等。探索实施开展大学教育与基础教育贯通培养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十五)负责接待、解答招生中的咨询、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学校监察处、信访办公室做好信访工作。

(十六)协助做好新生入校报到工作,参与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新生入学后的有关遗留问题。

(十七)负责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新生质量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完成调研报告和年度总结。

(十八)负责招生经费的预算报批和管理工作。

(十九)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负责对公开公示的信息进行解释。

(二十)负责做好与各省市招生机构、卓越联盟大学以及其他高水平大学的协作联络工作。

(二十一)向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接受领导小组的询问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片区联合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片区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密切大学与中学的联系,树立我校良好社会公共形象,保证我校招生宣传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 工作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招生工作组组长原则上有学院(系)领导担任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并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招生办公室审定。

(二)组长应熟悉招生工作基本要求,对招生工作有热情,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三)各院系领导应积极参与招生工作。

(四)招生办公室应择时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的成员和负责区域。

工作组具体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

(二)通过开展教授专家到中学开展学术或科普讲座、召开片区中学校长研讨会等形式密切大学与中学联系。

(三)协助我校“苗圃计划”实施工作。

(四)积极参加我校“校园开放日”活动。

(五)指导大学生开展回中学母校宣讲活动。

(六)面向中学做好我校自主招生、筑梦计划招生有关政策宣传。

(七)在高考志愿填报期间,主动联系当地中学,参加优质生源学校组织的校园咨询会,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宣传我校招生政策、学科特色和育人特色、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校训和学风。

(八)向招生办公室反馈在招生宣传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研究咨询专家团队是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智库,在招生办公室组织下开展招生研究咨询工作。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才能,为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提供优化完善方案。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招生政策,研判形势,为我校招生工作改进建言献策;

(二)对有关招生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反馈信息,协助诊断,寻找问题症结所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具体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标准和具体方案进行评议。

(四)对有关招生工作方案(草案)进行评议。

(五)针对招生工作提出新的方案设计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本科生招生基本工作程序是:按照教育部、上海市等上级部门要求,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原则意见,相关负责部门组织起草拟定工作方案、招生章程等,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工作方案被批准后,在招生监督小组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招生管理机构以工作会议形式开展招生工作议事和决策。通过制定工作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决策原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组织、决策执行、议事决策纪律等。

第二十条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具体工作开展坚持集体决策和分工协作原则。

第二十一条招生办公室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招生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做好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沟通、工作部署,明确工作内容分工,责任到人。工作例会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命题阅卷、政策加分、保密安全、录取、信息公开、公示环节等,招生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应作会议纪要,并报送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各类别招生年度工作方案、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等文件,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起草制定,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计划外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政策文件精神起草制定工作方案(草案),经招生办公室工作会议通过,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具体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在招生监督小组监督下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别招生工作,由具体招生实施部门根据教育部、上海市等上级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制定责任到人、可追溯、可核查的工作方案(草案),工作方案(草案)经招生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提交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工作方案(草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保送生(外语类)的招生实施部门是外国语学院;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艺术团的招生实施部门是艺术与传媒学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的招生实施部门是体育教学部。其他类型的招生均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招生办公室领导、具体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学校监察处和信访办公室处理招生工作中的争议问题,信访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向招生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向招生办公室工作会议进行通报。 第五章设备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招生办公室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及辅助设备,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信息中心支持招生办公室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辅助招生工作录取、宣传、研究、决策。

第三十条本科生招生工作经费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按年度预算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纪律监察

第三十一条招生监督小组严格落实教育部、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严格招生执法监察,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妥善处理,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生监督小组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预防为主,加强招生队伍组织纪律宣教。将招生纪律教育作为招生队伍培训的必要环节。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与本科生招生有关的部门文件或规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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