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5:54: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公场所证明
兹证明新疆西筑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筑路机械厂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位于乌鲁木齐米东区米东南路1301号(原乌市东山区乌奇公路21号),面积约200平方米,合同签订有效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特此证明
新疆西筑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办公场所证明(村委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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