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0-03-03 04:51: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研发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具有实施能力的单位、团队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 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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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专项、基金等)组成。各计划主要支持方向如下:

(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以产学研合作形式或企业联盟形式协作攻关,在设定时限内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的,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五)创新平台专项。主要支持相关单位获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创新平台资质(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创新空间等),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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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工作。

(六)创新人才工程。主要支持以博士、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目标,开展对物质条件依赖度较低的相关课题研究。

(七)知识产权专项。主要支持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众、企业、中介机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相关活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为企业发展壮大以及开拓外部市场保驾护航。

(八)其他专项。主要支持前七个专项不能涵盖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励、完成上级科技项目补助、科学技术普及”等。

第五条

在保持计划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政策、机制体制改革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为3-5年,其他各类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2年。项目资助形式一般为无偿资助、无息借款、政策性兑现、股权投资等,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规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问题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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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相关项目:

(一)无重大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惩戒期已满;

(二)属于企业或社会团体性质的,应当是在克拉玛依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一般应至少顺利完成1项以上区级科技项目;

(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当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能力,并设置负责科研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机构;

(四)有完善的科研管理、科技成果奖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实际发生效用,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研究人员、场所、资金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

第九条

在多方共同申报项目的过程中,申报活动发起单位为主责单位,其余各方为参与单位。主责单位在项目的申报及后续管理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单位在主责单位组织下,投入相应人、财、物参与项目全过程实施或部分课题研究。多方共同参与的项目,各方必须在申报前商定项目研究成果归属权。

第十条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按项目实施能力将项目申报单位分为强、较强、一般三个等级,其在项目实施期内可以同时承担的项目数量限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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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地方骨干企业、专业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贯标通过企业、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类产业基地等)属于项目实施能力强的单位,最多可承担3项;

(二)不具备上述资质的上市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项目实施能力较强的单位,最多可承担2项;

(三)其他单位以及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属于实施能力一般的单位,可承担1项;

(四)创新人才工程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样本编制项目申请书及经费预算书,同时提供可以佐证申请书及预算书所述内容的相应附件材料,并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期限提交。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承担或参与过项目研发工作的经历,其中:重大专项、科技惠民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副高级,或职务为副处级及以上;其他项目负责人职称应为中级,或职务为正科级及以上。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结构规定如下:

(一)项目组成员一般为11-20人(软科学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5人以内;重大专项项目研究成员可以在20人以上),排名第一位的为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组长职务,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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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第

二、三位的主要成员担任副组长职务;

(二)项目管理活动中凡需要项目组正式汇报的,均须由项目组长出席,项目组长无法出席时可委托副组长出席,其他成员及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代表项目组做工作汇报;

(三)项目组全体成员均应具有与开展科研活动相匹配的学历、职称或职务,并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团队中不含失信被执行人;

(四)项目组成员超过20人(含),必须配备1名专业科研财务助理;

(五)项目承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占项目组成员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

(六)项目组中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应占30%以上;

(七)项目组60%以上成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 第十四条 拟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负责人已担任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且不愿或不能调换;

(二)项目组其余成员与另一实施期内的项目研究人员相同或基本相同(60%以上)且不愿或不能调换;

(三)同一项目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科技计划;

(四)项目技术领域、研究主题、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等主要内容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立项的项目相同或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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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单位自行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获推荐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初评和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审议,筛除重复申报、研究内容属于常规通用技术、合作单位不合适、承担能力不足等有明显瑕疵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通过部门联审的项目在公示期间,项目申报单位认为某专家学者作为评委参加项目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回避请求。回避请求中应简要列出需要该专家学者回避的理由,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回避请求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通过联席会议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一般以会议形式集中进行,评审结论为“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暂缓立项”项目在消除存在的瑕疵后,可继续申报下一批次计划。“不予立项”项目一般应放弃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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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持续关注该技术领域进展,确实具备实施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市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及相应市研发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审定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妥善处理有关异议后,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含政策性兑现项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项目合同书签订后1个月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将首期市研发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在本单位科研资源调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阻挠。项目负责人应指定项目组成员专人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各类工作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充分提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研究经费等各种保障条件,并在项目组考察调研、人员调配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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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并随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每年至少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两次检查。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每半年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实质性内容不能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进行人员调整、延期、终止等事项变更的,应至少在项目实施期届满日6个月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得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

(一)项目组成员因离职、移民、重大疾病、亡故等不能继续工作的,可申请变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才能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为1年。

(三)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或不应继续实施,且已完成的任务达不到验收最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进行清理之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终止申请,并附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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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告。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已终止的项目,后续市研发资金不再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对其中变更理由充分、变更事项成立后有利于项目实施或有利于减少各方损失的申请,可以直接书面答复;对情况复杂、难以直接答复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施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或中期评估,并对结果进行公告。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为合格,“差”为不合格。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为“差”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在抽查或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存在的问题,期限届满后主动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按正常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不含政策性兑现项目)实施期届满后均应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和委托验收三种方式。批量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对于需要查验实物、运行效果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对于每次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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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实施期届满前已经完成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也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至少为实施期届满前6个月。因项目组前三人不能到场、任务完成的关键证明资料暂未到位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验收的单位可申请延后验收该项目,但应在实施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书面提出延后验收申请,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延后验收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届满日3个月。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及时报送项目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供可以佐证验收申请书所述内容的相应附件。市研发资金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验收时必须附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项考核指标全部完成或80%以上完成,自筹经费足额到位且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视为达到验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项考核指标完成不足80%或未提供主要验收证明材料或经费使用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视为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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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验收标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限届满后主动提交复评申请,复评合格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约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6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明显无应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未通过财务验收。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为客观评价市研发资金的投资效益,项目(一般不含软科学项目、政策性兑现项目)验收后5年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实施以来产生的技术、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范围涵盖本市主要产业或新兴产业技术领域,其中市研发资金资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抽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凭证和附件备查。

第七章 监督、诚信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项目管理失序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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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项目”等处罚措施以及暂停拨款、停止拨款、收回拨款等资金控制措施。触犯法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并记一次一般失信记录。

(二)“暂停项目申报资格”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支持受惩戒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记一次重大失信记录。受到该惩戒的单位或个人,惩戒期满后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书方可重新申报项目。

(三)“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永久取消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记一次重大失信记录,同时将其失信行为报告征信部门。

(四)“撤销项目”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未充分履行职责、违规违约等导致不能完成约定任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作出撤销该项目的行为。项目被撤销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法制等部门,将该项目已拨付的市研发资金全额收回市财政,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全体成员并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导致项目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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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抽查或项目中期评估结果为“差”,整改期限届满拒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仍不合格;

2.项目延期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约定任务; 3.项目实施期限届满拒不参加项目验收; 4.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5.项目首次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后复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暂缓验收”;

6.其他导致项目被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形属于项目管理失序行为:

(一)项目实施期内应变更或备案的事项未及时完成;

(二)未按期或未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等统计报表;

(三)项目实施期届满后不按规定时间申请验收;

(四)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延期期间,又申请另一项目延期;

(五)不配合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抽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为“差”;

(七)其他不利于项目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形属于科研不端行为:

(一)在职称、学历、年龄等个人信息方面弄虚作假;

(二)伪造或篡改试验、检测、统计数据;

(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四)其他有违科技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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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发生第三十八条第

一、

二、七款情形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处罚。发生第三十八条第

三、

四、

五、六款情形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处罚。发生第三十九条情形以及再次受到“暂停项目申报资格”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处罚。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项目管理辅助工作的过程中,不得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收取委托范围以内事务性工作的服务费。咨询专家和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验收工作中有泄密、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科技咨询和服务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制度。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重点支持小微、初创、规模以下等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区级科技计划下达时应同步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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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试行)》《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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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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