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介绍

2020-03-01 19:03: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目前,各国普遍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且不动产登记有扩张的趋势。例如,英国2002年通过《土地登记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内容。然而,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大体可分为契据登记、权属登记、托伦斯登记3种登记制度。去除具体的制度细节,上述登记制度又可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两种模式。例如德国就是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占有不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载体,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仅与占有无关,德国法还明确排斥不动产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德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法》建立了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确立了所谓的登记簿绝对公信力主义,将登记的公示效力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物权法》及学理受德国影响较大,建立德国式的不动产登记簿也有较高的呼声,甚至被作为理所当然的选择。然而,德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公信力与其物债二分体系、登记制度的完善性、不动产交易公证制度,以及社会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具有极大的关系。我国并不适合照搬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爵士所创,1858年开始在南澳州施行,现在为美国多数州所采用。托伦斯登记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开始登记一定不动产时,登记机关依一定的程序,确定其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后,制成记载此权利状态之地券两份。一份交于所有人,一份在登记机关保存以备查询,依物的编成主义,编入登记簿。但托伦斯登记制度采取任意登记主义,即不强制一切土地必须申请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二是不动产转移须制作让与证书后更新。不动产转移之时,使用一定的官制用纸,或做成转让证书,存放在登记机关。三是抵押亦需制作抵押书审查登记。四是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非经登记与登记薄,不生效力。五是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限。六是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果登记的结果使权利人因不实的登记而受到损害时,国家就要负民事赔偿的责任。

瑞典的地籍登记制度堪称世界领先,波罗的海国家包括俄罗斯等都受到瑞典地籍登记系统的影响。瑞典各项地籍登记制度相当完善,保存完好并不断更新的地籍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其地籍登记管理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制图、地籍和土地登记局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数据的有效管理和信息的合理使用,地籍登记数据不仅成为国家空间基础设施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增强了国家的竞争力。二是地籍登记的信息化。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是瑞典地籍登记的一个重要特点,正是自始至终坚持国家统一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瑞典实现了地籍登记覆盖全国与全业务流程的数字化。

新西兰从1978年开始研究开发数字地籍数据库,于1993年开始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到1996年7月,全国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新西兰土地信息系统的基础是地籍管理系统,即以土地登记为核心,以地籍图、地籍登记薄册为基本数据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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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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