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2020-03-03 05:34: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4变更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简介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中股东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登记前,应提示原股东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化税源监控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如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领取《发票缴销表》(一式两份)。

(一)变更名称:填发票缴销表并带手工版发票到发票窗口进行缴销(没有手工版发票的也需到发票窗口进行确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经核实后如变更科室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四份)

(四)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因涉及印花税,请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业务)

(八)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九)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前,应督促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凡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都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3.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4.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7.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三)“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服务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四、业务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税务机关完成业务的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综合窗口告之纳税人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3份。 第二步: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还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范例如下: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XXXX 纳税人识别号 XXXX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

1 法定代表人 张XX 李XX XXXX

送缴证件情况: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纳税人

经办人: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纳税人(签章)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日

2009年XX月XX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需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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