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规定

2020-03-03 05:38: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工伤处理规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补正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一情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法律如何规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规定,工伤职工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再根据通知的要求到市中医院进行统一的鉴定(专家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20天后到申请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领取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补正材料后未在受理时效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属于某一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对于这一情形,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向申请人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三是超过申请时效的。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如何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材料要保存多长时间?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工伤认定中对职业病的特殊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护理费赔偿标准 支付标准

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前提:

1、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2、经办机构同意

标准:所在单位职工因工出差补助标准 支出机构: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的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

如何办理工伤监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 30日。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来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但如遇企业不签字的情况,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伤残辅助器具费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我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应该提交的材料有:(1)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查看原件);(3)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含疾病诊断证书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5)是复查鉴定的交回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在伤害事故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问: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工伤认定应当提交(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它规定的材料,是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工伤引起的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我市规定,工伤职工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部门),再根据通知的要求到市中医院进行统一的鉴定(专家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调),20天后到申请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通知书》领取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是虽经治疗,但还是造成职工存在残疾;三是工伤职工存在的残疾达到了劳动能力的程度。工伤职工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死亡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标准:所在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支出机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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