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2020-03-01 17:57: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育,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10.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

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属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11.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12.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积极实施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工作。

13.出售畜禽时要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按照国家要求收购和出售鲜乳等动物产品,并认真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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