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进场经营协议

2020-03-03 11:48: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商铺进场经营协议

甲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经营户): 丙方(产权人):

经营保证金: 指作为乙方在商场经营期间为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相关经营活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或甲方经营管理规定而预先交纳的保证金。乙方在经营协议期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及相关经营活动而出现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含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视损害程度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在乙方自办理完正常退场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后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

公共性服务: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服务。

专项性服务:指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本协议适用于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商铺经营户及商铺产权人。乙方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并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相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一条 入场管理及应提供的资料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或身份证,租赁协议、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的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承认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乙方工作人员上下班必须佩带 统一工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

第二条 装修管理及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1、乙方进场装修必须严格按照《 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进场首次装修及二次装修需到甲方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以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在装修施工期间应自行用围挡遮掩;甲方如发现乙方未做围挡,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装修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暂停供电服务。

(二)施工人员必须出示临时施工人员出入证,如未能出示临时施工人员出入证,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行为。

(三)后期招商期间施工时间为22:00——06:00,商场正常营业期间禁止施工。

(四)商场中所有业主的室内外装修及店招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审核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审核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服务。

(五)乙方的内外维修均不得破坏与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外立面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六)乙方需要动明火及装修面积超过60平方米,报消防部门审批。如未经审批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动电焊的要办理动火证且操作人员要持有操作证,现场必须有防护措施。

(七)乙方装修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或委托甲方有偿清运。垃圾有偿清运费为 元/M2。

(八)乙方如在装修施工中改动或破坏消防、空调﹑给排水、供配电及其它公共等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或者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应自行给予修复(恢复原状),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装修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所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

(九)乙方装修如有特殊要求(如需增容等),必须在甲方批准同意的后办理手续。每增加1KVA应缴纳增容费 /元,另计装修押金 ∕元。

(十)本协议所规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未尽条款详见《

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行为管理

1、经营品项:

(一)乙方在协议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进场经营审批单的经营品项范围内,如确需对商品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二)如未经甲方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清除,同时有权利扣除乙方在进场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的权利。

2、统一营业时间:

商铺营业时间定为夏秋季: 至 ;冬春季: 至 。 按上述营业时间,乙方员工应在开店时间前半小时内应进入商场,闭店时间后半小时内离开商场,如有不按时开闭店者,一经甲方发现每次处以 1000 /元罚款,若乙方接到罚款单三日内仍未交纳罚款,该款项甲方有权从其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如需提前开店或延后闭店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待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统一POP:乙方在进行促销宣传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POP宣传纸,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统一张贴,甲方有权强行拆除,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

4、乙方为本商业物业日常用电卡的充值时间为:每周

一、周四两个工作日,敬请乙方提前做好准备。乙方如欠缴物业管理等费用(含租金、公共性和专项性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充电服务。

5、乙方(含乙方工作人员)在商场内不得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及设赌、算命等有损商场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有处罚的权利。

6、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商场内派发宣传单,一经发现擅自发传单者,甲方有权将传单没收或直接将发传单人员清除出场,如有不服从商场管理者则甲方有权停止物管服务(包括停止供电服务),严重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7、乙方必须保持各自商铺门口道路畅通,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堆放货物、杂物(含清洁用具等),不得占道经营,如乙方违反本规定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经甲方劝告未能纠正,甲方有权直接将物品清除,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严禁乙方在商铺外及公共区域私自开展经营活动(如摆放花车、边柜等),如甲方发现乙方擅自在自己所经营的商铺外或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直接将物品清除并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人员不得在商场内留宿,如确需在商场内留宿工作人员,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留宿;如经甲方发现有未办理手续而留宿者,甲方有权将其清出场内或直接交由公安部门处理。乙方工作人员留宿期间,甲方可配合乙方管理,但不对乙方的人、财、物等安全和管理负任何责任。

10、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公共位置张贴促销海报及宣传物品,若确需摆放,必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甲方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摆放,经甲方劝告未能纠正,甲方可直接将物品清除,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在商场内运送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运输(送)工具﹐严禁使用金属轮车及直接在地面上拖运货物,如给甲方或其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必须依法或按规定承担责任。

12、甲方如发现乙方经营假冒产品、三无产品及经营品种与营业执照不符的,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并上报有关部门直至其改正,同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第

(二)项规定执行。

13、乙方(含业主自营)如需更换同一个业态的品牌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新引进品牌须经甲方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如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经营并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14、在协议期内甲方发现乙方私自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协议所约定的经营场所,甲方有权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清除,同时可以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停止供电服务)。同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第

(二)项规定执行。

15、严禁乙方乱抛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自行清运。

16、乙方不得私自在商铺内从公共管道管线上或对外拉接任何水电管道和线路,一经发现,一律按偷水、偷电处理。甲方有权扣除全部的经营保证金或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17、不得占用、损坏商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18、转让或出租物业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受让方或承租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第四条 各项缴费的管理

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专项性服

务费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文件批号)。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调价,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2、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款项缴费日期:物业管理费按季度缴费,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之前缴纳下季度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公摊)、公共中央空调使用费(公摊)及其他应缴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未缴的,甲方有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经营协议的约定,追缴滞纳金,并有权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和供电服务。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收缴滞纳金。

3、收费项目:经营保证金 元,装修保证金 元(特殊装修另行商议解决),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元/个(如遗失施工人员出入证,则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押金 元/个)。

4、交款说明:经营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商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不按国家规定或甲方规定经营的保证金。乙方在协议期内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含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视损害程度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在乙方自办理完正常退场之日一个月后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如乙方在装修期间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审验合格后,凭收据及装修施工许可证到甲方办理退款手续。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切问题,乙方退场后如无法追究,甲方有权在其经营保证金中扣除,超过经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如乙方在经营期间经营保证金不足 元,由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向甲方补交,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停止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1、经营行为的延续: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续租证明,并缴纳足额的经营保证金。

2、经营行为的终止: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日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协议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乙方如未按正常手续办理擅自退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商铺的产权人丙方须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之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产权人丙方的违约。

2、乙方或产权人丙方有违约本协议第三条中的任何一款,则每次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经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如有不足,则乙方或产权人丙方须重新向甲方交纳 元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其所有服务。

3、当业户与产权人同为一人(自营)时,本协议中所有业户的权利与义务均适用产权人。

4、如遇商场统一调整经营规划,应予以配合或服从。

第七条 乙丙双方已熟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所阐述的条款内容并予以遵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壹份。

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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