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门信访工作问答

2020-03-02 15:35: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问答

1、什么是组织部门信访工作?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指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依据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通过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通过写信、走访、电话、互联网等形式提出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目的是:认真受理和解决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向领导和领导部门及时提供有价值的信访信息,密切组织部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服务。

3、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作用是:(1)桥梁纽带作用;(2)参谋助手作用;(3)检查监督作用;(4)维护稳定作用。

4、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处理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信访问题;向本部门领导和上级领导部门及时报告重要信访信息;督促、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5、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什么? 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一般是:(1)党的组织工作践、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2)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3)退(离)休干部管理方面的情况和问题;(4)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5)党员、干部对审查和处理结论不服的申诉;(6)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有关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7)对党的组织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询问;(8)其他应由组织部门受理的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对其中需要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应主动做好协助和配合。

6、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特点是:它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到组织部门的各项业务,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它直接关系到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组织部门直接面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体现着组织部门的形象。

7、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实事求是的原则;(2)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原则;(3)“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4)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8、重信重访和重信重访率的含义是什么? 重信重访是同一信访者为同一问题、两次以上来信来访为重信重访。同时为同一问题一信多投者可计一件。重信重访率是重信重访件数占应受理信访件数的百分比。

9、如何受理重信重访?

重信重访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各级组织部门在受理重信重访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具体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要认真分析造成重信重访的原因,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2)对于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逐一加以解决。重大的案件,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一抓到底;(3)对应该解决而没有政策依据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在不违反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加以妥善解决;(4)对于某些要求虽有一定道理,但按现行政策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5)经过多次复查证明已做了正确处理,而本人仍然不服的,要讲清道理,摆明政策,不再重新复查;(6)组织部门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协商,共同把问题解决好。

10、如何做好复信(回电)工作?

做好复信(回电)工作应注意:(1)要进一步提高对复信(回电)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要把握好复信(回电)的范围和原则;(3)要严格掌握政策,做到答复准确无误。

11、如何对待和处理匿名信?

匿名信是指信访者不具名或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匿名信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给予应有重视;(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3)快速反应,严肃处臵有反动政治言论和蓄意制造恶性事件的匿名信;(4)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信,不得在对外刊物上登载。

12、组织部门信访老户的含义是什么?

组织部门信访老户是指提出的信访事项虽经有关组织部门多次复查但没有解决或经反复调查处理,本人始终不服,长期多次信访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人。

13、如何做好信访老户工作?

做好信访老户工作,是组织部门信访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要具体分析,区别情况,认真对待,采取妥善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一是各级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研究解决信访老户问题。二是要认真研究信访老户的情况。三是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凡是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者要尽力去办,不能怕麻烦,不能向外推。四是要认真做好结案回访工作。信访问题查明核实之后,要责成有关单位按政策规定抓紧落实,及时结案。要定期组织人员回访,了解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五是要上下联动,做好思想工作。

14、什么是信访分类?

信访分类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客观实际和工作面要,对信访情况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和综合。

15、信访分类的要求是什么?

信访分内的要求是:(1)要适应工作需要,有利于了解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真实状况,综合研究信访问题;(2)要体现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为真实反映信访内容服务。当形势和信访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改变分类标准,以适应新需要;(3)要科学规范,便于统计分析。

16、信访分类的方法是什么?

信访分类方法主要有:(1)空间分类法;(2)时间分类法;(3)问题分类法。

17、如何处理申诉决类信访问题?

处理申诉决类信访问题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受理这方面的信访问题,该立案的立案,该复查的复查,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2)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对于带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加以解决;(3)对群众要求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信访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加以研究解决;(4)对信访中普遍关注的政策性问题,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制定措施,解决问题;(5)要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

18、如何处理揭发反映类信访问题?

处理揭发反映类信访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根据揭发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程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自办或转请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2)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要和相关部门联合展开调查;(3)对匿名揭发反映信,要分析其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对有真凭实据的重大问题要立案查处;(4)对于揭发反映属实的,要依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对确属诬告、误告的,要消除影响,并追究责任;(5)不得将揭发反映材料转到被揭发反映的单位和个人手里,并注意保护揭发反映人。如揭发反映人受到打击报复,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19、如何处理询问建议类信访问题? 处理此类问题,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综合分析;(2)注意跟踪反馈;(3)开展调查研究;(4)对群众的批评建议,要给予答复,并予以鼓励。

20、处理老干部来信的程序是什么?

处理老干部来信的程序是:(1)登记;(2)办理;(3)转办;(4)报送结果。

21、接待老干部来访应注意什么?

接待老干部来访应注意:(1)严格遵守接待来访制度,认真、耐心、热情接待上访老干部;(2)认真解答上访老干部提出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一些不符合政策规定和现时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重要来访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4)非职责范围内的来访,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介绍其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22、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所指的立案和立案率是什么? 对重要信访件,经研究决定由本单位直接查办或按一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转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均视为立案。立案率是指立案件数占应受理信访件数的百分比。

23、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所指的自办和自办率是什么? 由本单位直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的信访案件可视为自办。自办率是指自办案件数占应受理信访件数的百分比。

24、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所指的结案和结案率是什么? 对立案的信访件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查处理完毕、且已做出结论、并与本人见面、做好善后工作的,对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或无明确政策规定又不能变通解决,已做了说明解释工俄,均可视为结案。结案是指结案件数占应结案件数的百分比。

25、如何做好信访统计?

信访统计是指对信访现象有关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搞好信访统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信访统计要客观反映情况;(2)统计数字要准确,实事求是,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像任意增减统计数字;(3)统计要科学,适应工作需要;(4)统计要及时,不得拖延;(5)统计资料要存档,以备查考和比较分析。

26、信访档案是什么?

信访档案是指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并作为右史记录保存起来的文件、资料。信访档案是机关文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来信登记卡片或登记本、接访记录、来信摘要、简报、案件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报告、统计报表等。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历史资料。

27、信访档案的作用是什么?

信访档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为总结经验,研究和掌握信访规律,改进工作,提供参考资料;(2)为正确处理信访问题提供依据和借鉴;(3)为党组织识人选人用人提供参考资料;(4)为研究党的建设和编史著书提供资料。

28、信访档案立卷归档应把握的原则是什么? 信访档案立卷归档应把握的原则是:(1)价值性原则;(2)完整性原则;(3)便于保管利用原则。

29、信访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是什么?

信访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是:文件和材料要齐全,科学组卷,按规定要求进行加工整理,做到随时立卷,及时归档,并按要求移送。

30、信访归档材料分类是什么?

信访归档材料大体可以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三类。

31、信访档案的立卷方法一般是什么?

信访档案的立卷方法一般为:(1)报请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来信来访,应将来信来访的登记卡片、内容摘要、领导同志批示(如果原件要发往承办单位,要将批示复印或抄录下来,如果领导同志阅后退回存档的,原信也要一起保存)一起装订立卷,承办单位报来的调查报告,也要一起装订。这类材料以信访者立户,一人一卷进行立卷;(2)本单位函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处和上级发函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将来信来访的摘要卡片、函件底稿、承办单位报送的查处情况报告,收集齐全,按一人一案立户,分年分地区组卷;(3)本单位直接办理或立案交办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要把信访材料(或摘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立案交办函件、催办函件、查证材料、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决定、结案报告等全部收集整理立卷,按一人一卷组卷;(4)一般信访,将登记本(单)和卡片按年度、地区装订成卷;(5)信访期刊按期刊名称、期号排列或装订成合订本集中保管。

32、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33、入党手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入党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2)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3)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4)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5)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6)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8)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9)上级党组织集体审批;(10)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34、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写入党申请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应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35、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什么?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6、预备党员是否能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37、临时党支部(党委)能否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1990‟3号)规定: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受、审批预备党员。

38、党组能否接收或审批预备党员? 1990年8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1990‟3号)规定:党组不能接收或审批预备党员。

39、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起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困难,调动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报批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40、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是件严肃的事,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41、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组织对其考察材料如何归档?

根据有关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对其中的教育考察材料应区别对待:对一般性的教育考察材料可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所在党组织暂存两、三年即可;对涉及重要情况的结论性、鉴定性的考察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2、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有何区别?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申请入党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称为“发展对象”。

43、管理流动党员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44、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措施是什么?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措施主要是:(1)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2)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流动党员编入流入地党的基层组织;(3)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

45、党的基层组织每届任期为多长时间?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46、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目标是什么?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班子建设,大力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提高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

47、党员教育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党员教育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8、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多长时间开一次?为什么延期召开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中央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的若干规定》要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7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1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49、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5)其他重要问题。

50、民主生活会与党支部组织生活有哪些区别? 民主生活会与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区别:(1)参加人员不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是县以上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2)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同: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3)作用不同:民主生活会作用主要是在领导班子内部分清是非,增进团结,克服缺点,改进工作,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组织生活会主要作用是统一支部全体党员的思想,增强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51、如何理解党的组织生活的含义?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的组织生活与党的生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所指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党的各种活动,例如党的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的委员会会议、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大会、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集体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

52、党员为什么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53、已经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组织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的责任,对于继续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使其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具有重要意义。(1)凡就地安置并由原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退(离)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2)易地安置的退(离)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地区,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3)退(离)休人员的党员到子女或亲属处,暂往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写党员证明信,其子女或亲属居住地党组织应接纳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4)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54、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应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如何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加以解决。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或适当参加一些重要的党内活动。对于那些休养地点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写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55、患有精神病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党员患有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们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们真正病愈以后,即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6、党员调到新的单位,在党的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可否参加新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党员调动工作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并由自己带到新的单位。在组织关系未转去之前,新单位的党组织无法确认这些同志的党员身份,不能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7、被聘用到外地工作的党员,聘用单位没有党组织,他应如何过组织生活?

被聘用到外地工作的党员,如聘用单位未建立基层党组织,可与当地的党组织联系,请求安排到邻近单位的党组织参加活动,经取得当地党组织的同意后,即可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问题一时还不能解决,应与原单位的党组织保持联系,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取得组织的教育和帮助,并要按时交纳党费。

58、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然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59、党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怎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后,他们无论外出做工或经营,党组织仍要予以关心。并要根据他们外出所承担任务的特点,采取多种方法,使他们在“停薪留职”期间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1)外出有固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的组织生活。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可出具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2)外出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外出的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返回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工作、学习等情况。党组织要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传达党内有关文件。(3)就近做工的党员,党小组长要提前通知上党课和召开党小组会或党员大会的时间,使他们能按时参加党的活动。

60、长期外出的党员怎样过组织生活?

长期外出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好他们过组织生活的问题。党员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外单位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阅读党内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如果有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于经党组织同意外出当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如外出时间较长,距原支部所在地又较远,应携带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成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过党的组织生活。在他们合同期满或工作结束后,再将其党员证明信转回原单位。对于那些政策允许并经支部同意外出搞工副业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管理教育,对他们如何过组织生活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对于那些擅自外出或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1、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如何处理?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组织生活,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长期不过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6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循的程序是什么?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1)民主推荐;(2)考察;(3)酝酿;(4)讨论决定;(5)任职;(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64、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65、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66、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实践应如何计算?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分四种情况计算:(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由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3)有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67、如何理解“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应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对非定向推荐,其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核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68、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四个等次?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6

9、公务员奖励分为哪些等次?

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7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六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

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多久?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72、对受到留党查察看处分的党员,可否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对于担任党外组织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领导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3、对受到留党查察看处分的党员,有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74、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几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1)改组;(2)解散。

7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还受不受处分?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收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76、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还受不受处分?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77、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是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78、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是否可以另行推荐和再次推荐?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79、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未获通过能否继续推荐?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8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原则是:(1)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发扬民主、群众参与;(4)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8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应包括:(1)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线索;(2)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3)初步认定的意见;(4)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5)对有关问题的说明;(6)处理意见和建议;(7)附有关证明材料。

82、党政领导干部免职的条件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免职的条件有:(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

3、干部教育培训应当运用什么教学方法?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84、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违规违纪应给予怎样的处理处分?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5、《干部教育条例》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明确了什么样的处理措施?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86、“供给制”和“包干制”的含义是什么?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

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

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87、实行包干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88、怎样理解“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是在供给制基础上演变来的一种供给形式。这里是指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供给制,进城后,以工资形式增加了一部分城市生活费用;有的原在老解放区享受的是薪金制,调到新解放区后改为供给制,当时为了照顾这些同志的生活,还保留了一部分薪金;有的在当地解放后,个人生活部分享受以供给制为主体,同时又发给一定数额的薪金。凡属以上供给形式的,方可认定为“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

89、如何理解“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以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90、既享受过“供给制”,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可以办理离休。

91、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办理退职。

92、已经退职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93、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可以办理离休。

9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能否办理离休? 1983年8月《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规定,不能办理离休。

95、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96、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一九四九年一至九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给山西省人事局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97、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98、依法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正[1988]2号文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

99、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有何具体规定? 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愿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在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从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100、对慰问老干部有何具体要求?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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