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复习大纲

2020-03-01 20:48: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绪论

1.确立成才目标:

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制 公民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鉴定崇高信念

1.理想的含义: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目标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2.理想的划分内容上:政治理想、道德理想、职业理想、生活理想 3.信念的含义:也是一种精神现象。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和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层次的表现形式

4.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体现国家与个人的统一) 第二章

弘扬中国精神

共筑精神家园

1.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和精神纽带,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笞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

2.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3.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情感,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4.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 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5.时代精神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在每一个时代的精神体现。

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的时代性表达,体现了社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精神风貌和社会风尚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1.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2.人生观的定义: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

3.人生观的主要内容: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

4.人生态度的定义: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

5.价值观的内容: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光荣还是可耻的评价标准

6.只有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人生观,才是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7.人生价值内在的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8.人生价值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生活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9.人生价值观的普遍标准: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

10.人生价值观的评价原则/方法:

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相统一;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 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坚持动机与效果相统一

11.保持身心健康的途径/方法: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方法和知识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12.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

前提:平等原则;保证:诚信原则;宽容原则;互助原则

第四章

注重道德传承

加强道德实践

1.道德的含义: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道德的起源: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是人类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3.道德的本质: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4.道德的主要功能:认识功能、规范功能、调节功能 5.道德的社会作用:

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 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调节阶级矛盾和对立阶级之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7.共产主义道德表现为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高尚品格

1.公共生活的特征: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活动内容的开放性; 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基础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3.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4.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要求: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大学生应当正确使用网络,提高对网络内容和信息的鉴别力,积极运用网络传播正能量,使网络成为开阔学习视野、提高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大学生应通过网络开展健康有益的人际交往,积极参加网络文化的建设与管理,进行有利于个人身心健康和品德培养的网络交往。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网友、与网友约会,避免受骗上当,避免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大学生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上网时间,理性对待网络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大学生应该在网络生活中培养自律精神,做到自律而“不逾矩”,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与和谐

5.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6.正确的婚姻观:

谨慎对待结婚成家

担当责任和履行义务

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7.结婚的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8.离婚的特别规定: (1)保护军婚;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求军人同意(除军人重大错误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新证据六个月内不得起诉; (4)复婚

离婚后的规定: 双方有再婚的权利 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1)一方抚养时,另一方有义务负担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应中止行使探望权。 财产处理

其中过错赔偿制度:因一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因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个人财产(个人伤残赔偿、军人抚慰、复员费、指定受益人的保单、指规定个人行为财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割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体现; 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3.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适用【司法】

法律遵守【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 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执法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审判权)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5.国体的定义: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6.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 大陆法系 成文法系、制定法 法 典

英美法系

制定法、司法判例 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

既可援用成文法,也可援用判例,还可创造法律 法官权限 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 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为重心

9.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

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

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刑法: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14——16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4——18岁: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0.民法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1.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和存在。

主观条件:实施正当防卫,应具有防卫心理,是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力图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心理。

时机条件:只有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存在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2.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3.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1)主刑: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管制(不关押;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发不超过3年;先行关押的,关押一天抵刑期两天)

拘役(短期关押;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发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发不超过20年;死缓若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制度)

(2)附加刑: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一个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但可以适用一种或多种附加刑。

第七章

树立法治观念

尊重法律权威

1.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2.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

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救济公平) 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前提和基础)

立法保障(重要条件) 行政保护(关键环节,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 司法保障(最后防线)】

正当程序(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 【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 3.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第八章

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的含义: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法律权利的特征: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现实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3.法律义务的含义: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对应 4.法律义务的特点: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1)政治权力与义务(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 (2)人身权利与义务(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 (3)财产权利与义务 (4)社会经济权力与义务(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与义务

1.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利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公民享有选举权,就应当享有罢免权。

2.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公民违反4中行为,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达权利与义务

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 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一般认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继承法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四种。 继承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人辈分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继承的地点:一般是死者生前的住所地;在死者住所地不明的情况下,也可以是主要遗产所在地

代位继承:

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以及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时,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都必须有继承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继承权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思想道德与法律考试总结大纲(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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