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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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669次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税额。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若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上述

(一)至

(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四、业务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企业税务表格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定额调整申请书

个体定期定额户批量扣税业务宣传材料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工资定额申请

定额调低申请

定额人工费调整(推荐)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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