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

2020-03-02 03:1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

浓缩的是精华,因为是机考,最稳妥的是先看一遍书做题,最后一周盯这个。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①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修订通过,2000年7月1日实施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

②代表法规:《。。。。。。。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会计规章、B、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B.规范性文件:(排除上述就是)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选择)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培训、准入、运行、退出)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表彰奖励) 4.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重要性、谨慎性(不应高估、低估)、及时性原则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虚假的;变造——涂改、挖补

(三)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与我国的纳税、预算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

(五)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外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文。(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外文,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

(六)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发生销货退回的,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5)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记账凭证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将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根据汇总后原始凭证开填制记帐凭证。

(3)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七)会计账簿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账目核对: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注意: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包括账表核对。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5、半年——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6、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7、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A、会计凭证类, B、会计账簿类(固定资产卡片), C、财务会计报告类,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注意派

2、

3、4人情形)。销毁后签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不相容职务】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10天内作出决定)★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注意:还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工商部门。(2)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⑤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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