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27: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
号国际企业大道2期53栋。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朱于勇,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江苏省滨海县正红
镇李元村二组32号。
被申请人:无锡市滨锡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兴
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溪春勤村锡甘路49号—1。
法定代表人:朱于勇,职务:总经理
执行请求: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1)瑶民一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申请人朱于勇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纳月租赁费,如逾期两期未履行交纳月租赁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由朱于勇承担违约金30000元。同时该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无锡市滨锡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对朱于勇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截至今日,两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为此,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执行辆被申请人的财产。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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