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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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2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中心各单位: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

法》,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

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

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

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

第七条 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第八条 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

担。

第九条 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

第十条 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

户收取。

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

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

第十一条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2008年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

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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