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老保险

2020-03-02 15:41: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在到达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由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缴纳保险费,国家财政直接负担或以税收优惠形式负担一部分费用,构成养老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及其他享受待遇的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支付养老待遇。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寿保险有何区别?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人寿保险是商业行为,它运用经济赔偿手段,使投保的企业和个人在遭到意外损失时,按照经济合同,得到经济赔偿。

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负担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费率征收;人寿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原则,全部投保费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保险费率按险情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费率,人寿保险因属企业经营性质,具有盈利性。

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的给付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社会平均工资等条件,按规定给付。人寿保险金的给付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除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外,还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例如我市自1987年实行养老保险统筹以来,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从每月82元增长到2006年的1018元,年均增长14.2%。这是商业人寿保险不具备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适应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都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上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职工上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则其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2007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按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以后缴费年度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在正常缴费比例为30%,其中单位22%,个人8%;改制的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9%,其中单位21%,个人8%;新兴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为20%。

六、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通过银行代缴。

七、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中断?中断后可以补缴吗? 中断缴费对以后的养老金待遇有何影响?

答:企业职工不得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有在领取失业救剂金期间可允许中断缴费,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

中断缴费将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一是降低了基础养老金。因为,缴费年限每提高一年,基础养老金享受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如果中断缴费,缴费年限停止在中断前的水平,基础养老金的享受比例不能得到提高,影响退休待遇。二是降低了平均缴费指数。由于中断期间没有缴费,指数为零,降低了整个缴费的平均水平,降低了平均缴费指数,导致待遇下降。三是降低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不缴费必然没有个人账户的计入,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得到充分的积累,待遇水平难以提高。

八、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由所在企业或代办机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社会保险机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自2006年1月1日起,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过渡性调节金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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