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共)

2020-03-02 17:25: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篇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证字第00号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000、000与000于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

篇2: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申请人:

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 字第 号 ( 公证事项:房产 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二、选择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篇3: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

二、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篇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告知所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六、出卖人出卖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要分别或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江门市蓬江公证处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5:房屋买卖合同空白格式及公证书格式 房屋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卖方: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居民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湖北省嘉鱼县 居民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06)嘉证内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 ,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号.身份证编号: 。 乙方: , ,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 号。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嘉鱼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六年 月 日

篇6: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本公证处在此基础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拟交易的房产应当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是房产的凭证,交易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利转移的时间是房产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时间,而不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7: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标准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杨晓龙,男,1 968年10月4日出生,公民

乙方(买受人):董亚日,男,1 967年6月1 7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706170617,现住凌源市光明路 62-6号楼5单元517室。

二、由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 记、签署相关文件。平方无异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五、本合同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公证费由乙方支付。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篇8:关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公证协会2007年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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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房屋仅限于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依法可以交易的城镇房屋。

五、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五)、购买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购买的文件;

(六)、申请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八、公证员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二)、房屋权属状况,包括房屋的权利所有人、共有人(含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人)等;核实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一致;

(三)、房屋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条件,包括是否被查封、设定抵押、是否是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等,如存在,限制转让的条件是否消除;

(四)、房屋为共有的,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五)、房屋为法人所有的,是否履行了表决程或审批程序;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文本上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物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九、公证员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房屋为共有的,其中的共有人出售其所占共有份额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审查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应由共有人签署《分割协议》对房屋进行分割,以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

(三)、房屋为产权人离异前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异后,离婚法律文书中未反映离异双方已对所要出售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视为未分割,出售该房时,应由离异双方先行分割后或离异双方共同作为出售人;

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房屋委托书是指委托人为了授权他人代为代为办理房屋的购

买、出售、继承、互换、租赁、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而单方签署

第三条、委托人申请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

第四条、房屋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托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房屋的基本情况,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确定的除外;

(四)委托内容: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间、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等;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公证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在房屋委托书载明下

列内容:

(一)每个受托人的代理范围、权限;

(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中一人解除委托(辞去委托)或者死亡后委托书的效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仅

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房屋委托书的内容进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以及委托人的签名(印

第六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但购买房屋的

除外;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

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

第七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公证员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委托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虚假的内容;

(四)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是否属实;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

(二)处分房屋的,房屋是否属于委托人所有,有无其他共有人,有无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房屋处分的情况。

(一)委托书中委托、代理、转委托等法律术语的含义;

(二)委托人签署房屋委托书后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他人在收取房款前代办变更登记或者委托他人代收房款(租金)应当注意的风险;

(四)处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在处分前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二)房屋委托书文本;

(三)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但购买房屋的除外;

(四)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委托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委托书内容是否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

(四)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虚假的内容;

(五)处分房屋的,以查阅房屋登记簿的方式核实委托人提交的房屋权属凭证是否属实,以及该房屋是否存在被抵押、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况;

(六)委托书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夫妻不能共同签署委托书的,另一方是否同意;

(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是否属实;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和授权受托人的原因;

(二)处分的房屋是否属于委托人所有,有无其他共有人,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三)所处分房屋的来源、取得时间,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处分房屋的意见。

第十四条、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公证员除需要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事项:

(一)委托书中委托、代理、转委托等法律术语的含义;

(二)委托人签署房屋委托书后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受托人根据经公证的房屋委托书申请办理转委托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公证机构办理房屋转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仍然有效做出证明。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

第六条、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第七条、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

(五)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

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

(二)协议所涉及重要财产的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和现状;

(三)夫妻双方对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是否均清楚;

第十条、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夫妻双方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对第三人)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

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第四条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

第六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公证机构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对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重点核实:

(一)对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

(二)对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对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实。

单位、住址。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证券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券)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限制其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第十六条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了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的;

(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四)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拒绝协助公证机构进行核实的;

第十七条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赠与公证书样本(共)

房屋遗产公证书样本(共)

房屋继承公证书样本(共)

房屋买卖合同空白格式及公证书格式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共).doc》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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