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3:52: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证 明
天台农合行银安支行: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于2010年3月16日办理一张汇票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元正,汇票号码04955775,收款人“南京百伦斯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因单位名称有误,要求未用退回。因此引起经济纠纷由本公司负责。特此证明!
浙江省XXXX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3日
汇票证明
证明汇票
收据作废证明
发票作废证明
作废证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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