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考试重点

2020-03-02 00:02: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经侦重点

一、经济犯罪及经侦的概念、特点

1、经济犯罪: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经侦:是指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所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为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3、经侦的特点:

(1)经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即通常可说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②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经济犯罪案性复杂取证难度大

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既有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经济组织,也有个人,既有自然人,也有与自然人结合而成的个人合伙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既有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有从事经济管理的主体,还有借组织名义或以单位为中介实施经济犯罪的主体。

其次表现为案件涉及面广,犯罪空间越来越大 再次,还表现为涉及到的政策法规纷繁复杂

(3)经济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大部分采取“由人到事”的途径进行侦查

经济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自己的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这是经济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些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大都经过深思熟悉、精心策划,犯罪时手段狡猾,花样翻新,并且其犯罪行为往往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犯罪后又有足够的时间湮灭罪证,或订立攻守同盟,这些都决定了经济犯罪案件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和隐蔽性。 (4)侦查方法策略性强,案情查证难度大

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决定了侦查这类案件必须十分注意方式和方法,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案情无法查实,前功尽弃的不良后果。因此在侦查中要充分运用各种侦查策略、手段,方法,把公开的调查和秘密的侦查巧妙地结合起来,针对不同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和经济犯罪分子特有的心理特征获取证据,以便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侦查活动的策略性要求侦查人员在运用各种侦查措施、途径、手段和方法时,应注意做到科学的预见性、极强的针对性和灵活的选择性等。 (5)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有赃款赃物可查

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查清犯罪事实和有关情节,还应查清赃款赃物、非法收入的去向,并采取有效

1 手段尽可能地全部追缴,以进一步获取犯罪证据。这不仅有利于挽回国家,被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不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而且还涉及到案件的定性,量刑或新线索的发现。

二、经侦的程序、步骤。接报案、初查、立案、采取措施进行侦查等。 受理案件的审查

一、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有: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检举

2、有关机关移送的经济案件

3、公民的控告和检举

4、被害人的控告

5、犯罪人的自首

6、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同案件犯的揭发和在自己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

二、受理案件的审查程序

(一)及时受理报案并完成

1、问明情况

2、制作《询问笔录》

3、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三、受理案件的审查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中规定:“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初查是指对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进行的调查。初查的目的是查明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 在审查中应注意:

1、审查控告、检举的事实是否存在,防止诬告。

2、立案既要认定犯罪事实,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初查与侦查的区别

(二)案件调查的内容包括线索来源调查和案件的事实调查。

1、案前调查的程序

(1)认为需要案前调查的,认真填写《案前调查报告》由经侦大队长以上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2)对涉外或政治身份特殊的嫌疑人,请局长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3)案前调查结束后,要客观地制作《案前调查结论报告》,报经侦大队长以上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2、是初查,不能替代侦查。注意:调查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非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措施;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隐瞒意图,秘密进行。

(三)所受案件初查后的处理

1、实施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程序是填写《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报告表》,办理审批手续,将《立案报告表》及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予以立案。

2、移送。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之一的) 制订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基本内容:立案根据、案情的分析推断、侦查任务和基本手段、措施、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具体要求。 经济犯罪的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常用方法

1.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入手,开展侦查(这种侦查途径常用于被害人报案)

2.从控制涉案财物入手,开展侦查 3.从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4.从经济业务流程入手,开展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协作问题

1、区际协作:注重经侦部门区域间的横向协作。

2、警种协作:注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

3、部门协作: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审计 等部门协作。

4、国际协作:注重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警方合作,通过双边的警务合作,缉捕逃犯、追缴赃款。 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一、基础调查,核实情况

二、严密监控侦查对象,为侦查取证创造条件

三、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

四、正面侦查,甄别和扩大线索

五、审查证据,揭露犯罪 破案与侦查终结

(一)破案条件和时机的选择

破案是指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已经成熟,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破案后的处理

1.追缴赃款、赃物。(能否直接发还?) 2.整理案件材料

3.总结经济教训,提高侦查能力。

(三)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三、伪劣产品案件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1、伪劣产品案件的特点

(1)伪劣产品的品种多、数量大、范围广

(2)多为结伙作案或集团作案,作案人员具有一定的行业范围 (3)产、供、销网络化

(4)犯罪场地暴露,有较多的痕迹物证和伪劣产品可查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一定的地区性特点 (6)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关,打假难度大

2、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案件线索来源

1、从商品流通领域获取情报信息。

2、从金融机构入手,查询资金流动情况

3、控制相关通讯工具,及时掌握犯罪信息。

4、了解查控关系人、知情人。

5、从群众举报中发现线索。

6、了解查控关系人、知情人。

7、从群众举报中发现线索。

4 对案件线索的初查

初查是对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审查工作应做好如下几点。

1、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线索的筛选

2、初查计划的拟定。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初查实施。 (1)初查时应注意隐蔽性、策略性。 (2)秘密调查的方法。 分析判断案情

(一)分析判断伪劣产品的产地

1、根据伪劣产品的品种规格,结合生产伪劣产品的一般规律,分析其产地。

2、根据伪劣产品的转运路线分析其产地。

(二)分析判断伪劣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范围

1、根据伪劣产品的市场“露面” 情况来分析判断。

2、根据伪劣产品转运的目的地来分析判断。

3、根据伪劣产品的自身的使用范围特点来分析判断。

(三)分析判断伪劣产品的生产制作条件和生产规模

1、根据伪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来分析其制作案件。

2、根据伪劣产品所需的生产工艺及流程和设备的复杂程度分析判断生产场地的大小和生产规模。 采取侦查措施获取犯罪线索与证据

(一)广泛开展调查访问,获取犯罪线索

(二)打击零售,查明贩运渠道。

(三)控制运销渠道和进行突击性检查,获取侦查线索和破案证据。

(四)对与伪劣残品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讯问

(五)运用秘密力量,获取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

(六)运用跟踪、守候、搜查等措施,发现犯罪线索,查获犯罪现行 缉捕犯罪嫌疑人,破获全案 办理本类案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注意保密工作

(二)注重安全工作

(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四)注意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四、走私案件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1、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

(1)走私犯罪渠道广泛,形式多样。

(2)犯罪多有充分的预谋,走私手段狡诈、诡秘。 (3)犯罪过程复杂,常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 起。 (4)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联 系紧密。 (5)有走私物品可查。

(6)某些走私案件(文物、金银珠宝、稀有动植物)涉及的行业性、技术性强。

2、走私案件的侦查方法 走私案件的线索来源(略) 走私案件的初查

(一)审查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走私犯罪的立案

(一)数额标准

(二)情节标准 分析走私案件案情

(一)分析走私案件的性质

1.根据揭发材料和线索中反映的走私物品的种类和走私方法、渠道,案件具体性质。 2.通过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和对报案人、目睹人、知情人的访问,确定案件性质。

(二)分析走私渠道和方式

1.根据走私物品的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状态及其特性,分析走私的渠道和方式。 2.根据各国家、地区的物产优势和经济发展情况及需求关系,并结合当地的走私口岸的地理环境来分析。

3、根据走私犯罪的一般规律和习惯,结合各国(地)查缉走私的形势来分析。

(三)分析走私案件的犯罪手段、方法。

1、根据走私物品的状态、体积、重量及特性来分析犯罪手段、方法。

2、根据走私犯罪分子或集团的人员构成、设备条件及掩护身份等犯罪条件来分析犯罪手段方法。

3、根据走私犯罪的习惯方法和伪装规律,结合国内国外的政治经济形势来分析犯罪手段、方法。

(四)分析判断走私犯罪所需的条件。

1、获取走私物品的条件。

2、走私物品进出境的内外条件。

3、贩运、隐藏走私物品的条件。

4、走私物品的变卖、销售条件。

5、走私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条件。

(五)分析走私犯罪分子及集团的条件。

1、根据对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

2、通过调查访问所获材料进行分析。

3、通过对走私犯罪人员及窝赃、销赃人员的审讯材料进行分析。

4、通过犯罪分子走私物品的方式,运输交易及伪装、掩护方式,结合走私物品的属性,分析其专业特点和技能。 侦查途径选择

1、“从人查货”的侦查途径。就从秘密监控嫌疑对象入手,将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交往人员纳入侦查视野,以便发现赃款、赃物。这需要加强情报工作。

2、“从货查人”的侦查途径。如赖昌星走私成品油案件,从查成品油走私油的几个重要环节入手,最终侦破油品走私大案。

3、“立体巡查”的侦查途径。进行海陆空的控制,缉查走私。要控制陆地重点区域;加强海上、空中巡逻缉查。

采取侦查措施,发现和收集犯罪线索、证据

(一)发动群众,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走私 物品线索

1、做好知情人、目睹人、检举人的调查访问工作。

2、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或检举揭发犯罪事实。

(二)勘查与走私犯罪活动有关的犯罪现场,发现走私物品线索和犯罪痕迹

(三)查缉走私渠道,控制重点区域、管理交易市场、建立走私犯罪档案

1、查缉走私渠道 (1)查缉海上走私。 (2)巡查陆上边境走私。

(3)深挖内部的走私腐败分子,堵塞走私放私漏洞。

2、控制重点区域。

3、加强对交易市场和黑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打击走私交易。

4、建立走私犯罪档案及人员、线索档案。

(四)采取侦查措施,发现犯罪嫌疑线索,收集证据,查缉走私犯罪人

1、通报搜查走私物品。

2、对走私物品的隐藏、中转、交易场所进行监视守候。

3、对走私物品及窝赃人、送“货”人等采取监控措施。

(五)运用秘密侦查力量,查明走私犯罪的内幕

1、运用秘密侦查力量控制阵地,监视走私犯罪

2、针对具体的案件,派遗秘密力量对与走私问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线索和证据。

3、对走私犯罪集团进行内线侦查。

(六)加强国内各地区侦查机关的协作,与境外缉私组织建立密切联系,联合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七)侦审结合、深挖余罪、收集线索、扩大战果

五、妨害公司管理犯罪的特点和侦查

1、妨害公司管理犯罪案件的特点

(1)采取伪造、涂改、欺诈防范,获取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2)编造谎言、虚假出资、虚列支出、转移抽逃资金 (3)隐瞒重要事实、编造虚假内容

(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掩盖公司损益情况 (5)制作假帐、藏匿真帐、隐瞒资金、转移私分财产 (6)犯罪嫌疑人都与特定职务身份有关 (7)各种案件均与公司、企业相关

(8)此类案件涉及企业从成立到破产的多个环节

2、妨害公司管理犯罪的侦查方法 案件线索来源及其立案前的审查

(一)案件线索来源

1、广大群众的投诉和检举揭发。

2、知情人员的检举揭发。

3、工商、证券管理部门移送或移交。

4、人民检察院移送。

5、清算组织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

一是看案件线索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二是看被检举揭发公司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犯罪主体条件。

如虚假出资犯罪通常只存在于刚注册成立不久的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即通常所讲的皮包公司当中,检举揭发者通常是工商部门或者被骗的受害人;抽逃出资犯罪也出现在成立不久的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分有限公司当中,且检举揭发者通常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工商、税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犯罪案件只存在于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当中,且案件材料大都是证券监管

8 部门移送的,由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诉或检举揭发的只是及少数;妨害清算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由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移送或举报。 采取侦查措施,揭露犯罪事实

“内查外调”,就是对内审查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清资核产,对外则针对公司企业的经营业务状况展开相应的外围调查核实工作。

(一)调查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一方面,到工商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外围调查。

1、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资产审核部门去搜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出现过的验资证明、股东出资清单、产权转让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等。其着重点就是要查看股东出资总额与公司设立中的帐面报告出资额是否相符,设立登记时的申请文件记载是否属实等;

2、可到银行去调查公司企业的银行帐户状况,查明公司企业的银行开户状况、过往资金状况、资金数额等,从而了解公司企业申报注册资金的实际来源及其到位情况。 另一方面,及时封存公司企业的财务帐薄,冻结资金帐户,从新对公司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数额情况。在具体操作中,侦查机关事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组织好审查会计帐目的人员班子(如专业会计人员的数量和参与审查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等)。尤其要注意被审查公司存在多套帐目的可能情况,要找出其真实的财务帐目。

(二)审查公司财务报告

1、扣押。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侦查人员就应当对有关的涉案帐证材料进行及时的扣押查封。对所获取的帐证等会计资料保持其原貌,凡是能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有关帐、证、表、合同等都要作为证据材料,不能任意取舍。

2、查账。在具体的财务审查中,要注意校对经营状况、资金流向、记帐是否符合会计纪律等内容。

3、核帐。看凭证与帐目,帐目与报表是否相符,是否有原始单据附随等,需要进行会计鉴定的,还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三)清查公司固定资产

一是审查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和会计资料,了解该公司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和出卖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是审查公司企业资产管理部门的帐目资料。其目的在于了解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出卖、出借情况,核实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报告、产权权属情况等。

三是对公司企业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看帐目记载与实物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确定其存在差异的原因。

(四)审查公司经营损益情况

一是对财务帐目进行全面审查,看公司企业的经营行为在财务帐目的记载上有无漏洞,帐目记录有

9 无不合理之处或者违规之处。

二是针对帐目记载中的疑点展开相应的外围调查。

(五)及时冻结银行帐户,查明隐匿、转移、私分财物情况

在查询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利用个银行内部的网络,进行全面的网上搜索,将其在各地的户头全部查出来,防止漏网。同时在查询过程中,也要注意公司企业以非公开的其他人名义开户现象的存在,或者公款私存现象的存在。因此在冻结公司企业帐户之前或者采取冻结措施的同时,也应当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以发挥冻结措施的有效性。

(六)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展开外围调查,弄清案件事实

1、查访询问。

2、追踪资金流向。

3、秘密监控通讯和行踪往来。

4、组织司法鉴定。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破获全案

当妨害公司企业犯罪的有关事实已基本查明,相关嫌疑人已基本确定后,就可采取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并对其进行讯问,进一步弄清全案事实,追查赃款赃物,并将其余的涉案人员也一并足拿归案。

六、金融诈骗案件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1、金融诈骗案件的特点

(1)作案手段具有欺骗性、迷惑性 (2)犯罪人多为惯犯、流窜犯

(3)金融专业知识强,行骗手段具有习惯性

(4)犯罪人体貌特征有充分暴露,常留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犯罪证据

(5)利用金融监管漏洞,内外勾结作案

(6)犯罪人在犯罪后的一段时间内持所骗得的财物,较易在销售使用或者兑取过程中暴露

2、金融诈骗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询问事主、证人,搜寻嫌疑线索询问中重点应查明以下问题:

1、受骗过程。

2、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

3、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

4、被骗资金汇划时间、方式。

(二)串案分析,并案侦查

(三)查缉犯罪嫌疑人

1、组织事主、证人辨认。

2、从诈骗分子使用的交通工具查缉。

3、沿着诈骗分子逃跑的行踪查缉。

4、运用犯罪资料档案查缉犯罪嫌疑人。

(四)追缴赃款、赃物

1、控制被骗赃物变现。

2、控制被骗赃款“出口”。

3、搜查。

4、查账。

(五)查证、保全证据

1.对与被骗款物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提货单、支票、汇票等会计料,要采取保全措施。 2.查证诈骗分子使用遗留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3.鉴定证据。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七、妨害金融管理类案件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1、妨害金融管理类案件的特点

(1)大案频发、危害严重,是形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

(2)手段多样,潜伏期长;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资本市场犯罪问题突出;犯罪手段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

(3)犯罪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 (4)作案领域扩大,涉足新兴金融业务的犯罪增多

(5)入世后金融犯罪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2、妨害金融管理类案件的侦查方法(以假币犯罪案件为例) 侦查途径

假币犯罪案件的侦查途径一般是采取“由人到事”的方式,即从假币的使用人、运输人、出售人和购买人入手,发现假币的相关线索,顺线追踪,查找假币的伪造窝点或来源,做到“人赃俱获”,从而破获整个案件。

当然也有的可采取“由事到人”的方式,例如现场只发现假币,犯罪嫌疑人全部逃脱或未知,这时就需要先从调查假币的印制特征入手,从假币的制作方法、所用板样、印制工具和使用的纸张、油墨等材料所反映的侦查信息确定线索;有的从调查假币的出售、使用地区特点和特种行业入手,从中

11 发现线索。

及时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及有关场所获取物证、书证

通过搜查,可能查获伪造货币的机器设备、假币板样等作案工具、伪造货币所需要的纸张、油墨、防伪金属线等原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成品、半成品,或者购买后尚未出售、使用的假币,或者运输假币的工具及未来得及转移的假币。

搜查是破获假币案件的关键性步骤,可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提供确凿的证据。 对查获取的假币进行鉴定获得鉴定结论

侦查人员应当将查获的假币送交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对假币进行鉴定是侦查假币犯罪案件的重要步骤,假币鉴定结论是认定假币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能够对人民币进行鉴定的机构有,各级人民银行及其所属印钞公司、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鉴定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获得所查获假币确实是伪造货币的权威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可以可以根据假币的特征串并案件。 扣押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现金或者存款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挥霍赃款,侦查人员应依法对其所有现金、存款进行扣押、冻结。 如果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证明是犯罪所得,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的证据。

询问证人获取证言,询问被害人获取被害人陈述

在假币犯罪案件中,证人可能是报案人、发现人、知情人,也可能是曾参与过假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假币犯罪的有关情况或多或少地有所了解,其证言有的可以作为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线索,有的可以作为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假币犯罪的证据。

在侦查工作中,在可能条件下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往往可以抓获重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可以作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 假币犯罪案件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从出售、购买假币的比价判断假币源头

假币犯罪团伙成员比较稳定,一般有固定的伪造、买卖、运输、使用的渠道,即所谓的犯罪\"一条龙\",在出售、购买环节往往经过多次转手倒卖,而在此环节最容易被发现。侦查机关在这一环节接到的检举、举报最多,破获的案件也最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个中间环节,深挖团伙犯罪的源头和下游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购买和出售假币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因此根据犯罪嫌疑人出售、购买假币的比价的不同,比较容易确定假币的来源或去向,从而挖出伪造假币窝点。出售、购买假币的比价是一种习惯说法,通常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与用该数额的货币购买的假币面额的比例,比如用10元人民币购得100元假人民币,其比价为1:10。

一般而言,比价越低,说明是\"上游\"犯罪,越接近假币源头,因为数量大,购买或销售只是为了赚

12 取差价,所以比价低。相对而言,比价越高,说明是\"下游\"犯罪,越接近使用假币犯罪。例如用50元真币买100元假币,比价是1比2,这么高的比价很难在倒卖假币过程中再赚取多少差价,所以购买人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使用而购买,为出售而购买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特点,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售、购买假币的比价,从而为追查假币来源,并为最终挖掉犯罪窝点创造条件。

2、注意使用特情

假币犯罪往往以团伙型犯罪出现,分工明确,手段隐蔽,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时采取种种掩护伎俩。这些特点,决定了侦查机关应该重视特请的使用,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

首先应当在假币犯罪的多发地物建阵地特情,及时获取假币犯罪的信息,将假币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其次物建专案特情,在一些重大假币犯罪案件中,从犯罪团伙的薄弱环节入手,利用他们的内部矛盾,采取\"拉出来\"的方法,或者以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采取教育和施加政策压力的方法,物建专案特倩。特情的使用尤其应当重视出售、购买环节,要有经营意识,尽可能摸清团伙内部网络情况和活动规律,掌握作案人的联络方式,查清假币交易的上线,为最终端掉伪造窝点创造条件。

3、加强协作配合

假币犯罪的流动性、跨地域性特点,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假币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往往采取甲地伪造,乙地销售方式,即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跨地区、跨省区作案,增加了侦查机关追源头、挖窝点,或者是查清假币犯罪下线的难度。特别是一些重大假币犯罪案件,为深挖犯罪,并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侦查机关经常对案件进行长期经营、控制,而要做好这些工作,仅靠立案单位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相关地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如查证线索、抓捕犯罪嫌疑人、使用特殊技术措施等,都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共同完成。因此要特别重视协作配合工作。

八、涉税犯罪的特点和侦查方法

1、涉税犯罪的特点(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特点) (1)发案面广泛,大要案件频繁发生,损失巨大。 (2)逃、骗税犯罪案件居高不下,隐案较多。 (3)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骗、抗税的故意。 (4)犯罪手段多种多样。

(5)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一般有多种账册、报表可供检验和鉴定。 (6)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侦查中取证难度较大。 (7)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发生具有连续性。

2、涉税犯罪的侦查方法

13 建立起完善的涉税案件的情报信息网络

(一)公安机关应当与外贸、海关、银行、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合建立专门的犯罪情报搜集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如何查处涉税案件,必要时可以建立联络员制度,专门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

(二)各级税侦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涉税犯罪信息网络”,将各地的案件、涉案人员等基本情况纳入网络,实现资源共亨;同时应与税务部门联合建立“涉税犯罪预警”机制,发现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便公安机关尽早介入调查。

(三)加强特情工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的情报信息。利用各种方法和渠适,重点在税务、银行、海关、外贸企业等相关部门物建一批活动能力强、获取情报准确的专业特情。对特情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有针对性地发现犯罪线索。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侦专门队伍

在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犯罪活动日益专业化的今天,税侦人员不仅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外贸、会计、金融、报关、税收等方而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的复合型、专业型的人才才能及时洞悉涉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奠定基础。我们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一是邀请职能部门的专家进行在职干警的岗位培训,二是可以派出在职干警到职能部门进行实践活动,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三是招收经贸专业的大学生进入税侦队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一支业务精良的税侦队伍做好与犯罪分子长期做斗争的准备。 审查立案材料,查明案件性质

(一)书面审查。即对各种控告、检举、移送和搜集的材料直接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存在;各种依据和线索是否可靠。审查时应注意:一是各种材料之间内容和事实是否互相吻合;二是有无矛盾之处;三是材料所列事实有无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二)内查外调。对于某些情况通过书面审查仍不清楚时,还可围绕这些情况展开调查。调查可采用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有可能暴露侦查意图的调查应采用秘密方式进行。

(三)现场勘查。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大都没有现场可供勘查,但也有例外,如抗税案件有时就会有比较明显的现场。这时就应通过现场勘查去搜集侦查线索,查明有关问题:犯罪人抗税的手段是什么,采取了什么样的暴力行为,是否使用了工具和凶器,留下了什么痕迹、物品,有无目击者和见证人,被殴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殴打的人数、被殴打人的基本情况、伤势等。 全面搜集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并调查核实

(一)查银行账户。主要在于调查嫌疑人的营业额、购销金额,由此可为计算其应纳税额提供依据。

(二)查进货情况。进货情况包括生产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和经销商品的购进情况。查进货情况的目的在于查清嫌疑人的生产情况或经营情况,由此为计算其应纳税额提供依据。

(三)查运输情况。生产原材料的购进和产品的外销都要依靠运输,通过查运输部门的运货单、运输合同等,可以了解嫌疑人购销原材料和产品的数额,从而为计算其应纳税额提供依据。

(四)查销售情况。是否有销货渠道,货物销往何处,是否开具发票,票面金额与货物销售情况是否一致等。

清查会计凭证及账簿 调查相关部门和行业 讯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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