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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手续
发布时间:[ 2009-12-2 ]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关于实施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工作的通知》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二)办事须知
1、《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
2、转让方同意转让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文件一份,受让方受让申请文件一份;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包括企业兼并、开发合作等合同);
4、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五份;
5、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金等款齐证明复印件一份;
6、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工程建设投资额按照合同约定,占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
7、已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一份;
8、属于企业兼并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根据有效公司章程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相关批准文件两份;
9、属于整宗地部分分割转让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对拟转让地块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准文件、分割后土地宗地界址图等相关图纸;
10、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且已销售部分商品房的,还应提供购房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11、转让土地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还需提供原受让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款齐证明复印件一份;
1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或设立组织的有效批文、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14、房地产权利人名称变更的,需有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申请表》等规定文件,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进件;
2、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查验进件文件,验收土地权属证明;
其中,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的,原受让人需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再受理转让申请;
3、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对申请转让项目的转让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4、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意见,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核发《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
(四)办事时限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建)项目,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
按土地转让情况,依有关规定收取
(六)收费依据:
《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6]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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