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2 21:32: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资源宝库。为进一步充分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强化对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从科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调研分析全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三)将各单位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四)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第四条

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每年2月底前,把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县委组织部。

(三)做好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四)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实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列席单位班子会制度,定期听取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情况,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解决好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待遇,工作经费等问题。

(六)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根据个人特点和状况设岗定责,明确其岗位和职责,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特长、各人身体条件等因素,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委托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对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联系帮助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参与基层的党建指导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基层实际问题,发挥联系纽带作用。

(七)鼓励和支持有招商能力的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八)承担党委、政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坚持正常上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县委批准后,可提前退休。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程序办理病退手续。

(三)病、事假须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县绩效办要将各单位发挥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必须与领导干部的考核同步进行,同步测评,同步评价,同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机制,每年拿出一定的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按全县非领导职务干部10%的比例评定优秀等次。拟评为优秀等次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单位(或抽调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较好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发挥作用好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提拔使用;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免去其非领导职务或降职、降

级使用。

第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受处分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一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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